1953年第13期

1953年05月25日出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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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防汛搶險工作的緊急指示

廣東省防汛總指揮部一九五三年五月十八日粵防字第五二號


査近日連續大雨,各江水位猛漲,東、西、北江均超過警戒水位,其中北江水勢最大,十五日那天,淸遠縣超過危險水位一〇五公尺,關係廣州市安全的淸遠縣的淸東圍,石角至蘆苞一帶堤圍有十二處發生噴漏。三水、南海等地亦有部分堤圍出險,情况嚴重,經地方黨政親自上堤指導,羣衆大力搶救,幸未釀成巨災。現各江水位雖已漸退,但退勢緩慢,危險期仍未渡過,且據氣象台預吿,可能還有大雨下降,水位有囘添可能,而目前爲防汛搶險所掌握的器材有限,防線長而寛,運輸工具亦甚缺乏,在此次搶險過程中,部分地區尙有調撥不靈、緩不濟急現象,必須及時克服。因此對今後的防汛搶險工作,必須有充分準備,各有關部門必須通力合作,地方黨政必須繼續領導羣衆組織力量,敎育羣衆提高警惕,隨時準備與洪水敵人作鬥爭,這是關係於千百萬人民生命財產的安全,不容麻痹大意,特作如下決定:

1.各有關單位,必須重視防汛搶險工作,密切配合,全力以赴,應立即通知所屬基層單位,如發生搶險情况,應服從當地防汛機構指揮,積極參加防汛搶險工作,不得藉口等候上級指示,坐視不救。

2.有關防汛搶險器材(如木材、草包……等)車輛、船隻、糧食等不論公私所有,在緊急情况下要服從當地搶險需要,當地防汛機構得臨時徵用,各有關部門不得違抗拖延,不能在緊急關頭,强調手續制度,致妨礙搶救,造成災害,所有因搶險用去器材由水利會及政府負責歸還。

3.已決定而尙未設立防汛指揮部地區應即速成立,如高要、東莞已成立的要健全辦公室,並指定專人負責。

4.各防汛機構必須密切注意水情,充分利用電報電話及時向上級報告及地方黨政反映情况,現決定惠陽、淸遠及粤中行署的防汛指揮部,當各江水情到達警戒水位時,每日上午十一時應將情况與省防汛總指揮部通話一次,如有緊急事故,應隨時報吿,以便及時處理,本部則每天向華南分局、省府、市委、市府報吿一次。

5.各級防汛機構應注意堤圍的防守,發動羣衆分段負責,隨時巡邏,發現險象隨時搶救,領導機關則應掌握重點,抓住關鍵性地區,親自負責指導,淸遠石角圍關係重大,由省防汛總指揮部及淸遠縣防汛指揮部會同組織防汛指揮所專責防守,由省防汛總指揮部直接掌握。

以上各項,希各地防汛指揮部及有關單位切實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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