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53年第13期

1953年05月25日出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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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各地礦山合作社印發「代人民幣」應予制止

並責令收囘的通報

廣東省人民政府一九五三年五月十一日(53)粵銀納字第三號


關於省內發現有基層企業單位違法發行「代人民幣」事,省府曾於一九五二年十二月廿五日以粤辦秘字四三七號通報有案。惟此類情况仍續有發現,本年二月以來河源橫坑礦山生產管理委員會及其消費合作社海口市郊秀東鄕濱涯村榨油廠、翁源有色金屬管理站所屬之黃洞供應社等,均印發變相之代人民幣流通或找、補尾數。按以上情况發生原因,主要係這些基層企業單位只圖便利本身資金週轉,解决一時困難,而不顧及國家政策法令的嚴肅性所造成的。此種變相貨幣的發行是完全違背國家的金融政策、危害人民幣的鞏固的。因此各地礦山、工廠及合作社凡有類似情况發生者,均應會同當地人民銀行予以制止,責令收囘,情節特別嚴重者,並應酌予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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