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53年第13期

1953年05月25日出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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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本省房地產稅征收工作的指示

廣東省人民政府一九五三年五月十九日(53)粵財税字第二八號


根據此次房地產稅專業會議的彙報,各級稅局過去對這一工作重視不夠,單純規定任務,追求數字,沒有明確交代政策,具體的指示征收工作,又缺乏深入檢査,以致各地在征收工作中,產生負擔不平衡不合理現象。如地價方面,石岐市一等區每市井是一千萬元,而汕頭市才二百九十一萬元,湛江市僅七十五萬元。房價方面,各地只單獨根據建築價格或當地契稅價格,有的只根據少數買賣價格來推算評定。結果造成小城市比中等城市房地價還高幾倍到十幾倍嚴重的現象。如石岐市稅額佔租金收益最高達百分之九六七,最低達百分之三十;潮安縣城最高達百分之一〇五;佛山市最高達百分之一四〇。由於稅負過重,有個別地方的羣衆表示願將房屋交給政府,甚至有的放棄房屋不管,等待政府沒收接管;又有個別地區由於對處理減免問題,沒有掌握政策,致使貧苦居民賣去衣服、傢俬、工具來完稅,甚至把鬥爭果實及救濟糧亦拿來交稅。同時還有個別稅收幹部作風非常惡劣,在催收房地產稅工作中,發生搜査欠稅戶,翻箱倒櫃,辱罵羣衆等違法亂紀行爲,嚴重的脫離了羣衆,影響政府與人民羣衆的聯繫。

爲了貫徹政策,糾正過去工作中的錯誤和偏差,做好今後房地產稅的征收工作;茲根據城市房地產稅暫行條例,特作如下指示,望各級政府督促當地稅務機關,切實負責貫徹執行。

(一)關於征收方法與評價問題:

1)除汕頭市可仍按產價征收外,其餘湛江、石岐等卄個開征市鎭,一九五三年度房地產稅一律改按標準房地租價重新評定計算,依標準租價以百分之十八稅率計征(不再征附加)。如個別已入庫者,亦應以重新評定核算之稅額爲準,如已交稅款超過應負擔稅額部分,可在下一季度抵扣,不足者亦可在下一季度內補交。

2)按標準房地租價征收地區,應按照經濟情况,分區分類多分等級,多找有代表性的實際租額,作爲評定標準租價之依據。

未出租之房地產,應根據附近區內同類同等級之房屋所評定的標準租價參照評定之。

無建築物之空地(除已納農業稅之土地依法減免外),應按該地段實際情况協商評定。

3)按標準房地產價征收城市,如房地產價不易劃分時,可合併評議依率計征,應組織有關部門及羣衆代表成立評價委員會,主要参照當地買賣價格分區分類分級評定之,幷報當地政府核定執行。

無建築物之空地,應根據該地段等區買賣價格評定之。

按標準房地產價計征城市,在評定價格前,應多找典型,用實際租値進行試算,以測驗稅負是否合理,防止脫離實際的現象發生。

(二)關於減免範圍問題:

1)凡指定征收房地產市鎭所轄之邊緣地區及市郊,一般不征房地產稅,但個別合於房地產征收條件者,經當地政府批准後,進行征收。

2)在指定征收房地產稅市鎭內,但歷年尙未開征之居民區,或仍以農業爲主要收入者,今年仍不開征。

3)城市貧民及有困難的軍屬、烈屬之自有房屋,或有少數自住房屋,部分出租,但生活仍屬困難者,經街政府證明確實,可酌情予以減征或免征。

4)無業主的房地產,無收益的祠堂廟宇,或由政府代管出租之房地產,征稅或免稅,應由當地稅務機關根據實際情况,提出具體處理意見,報當地政府批准後執行。

(三)關於淸欠問題:

開征房地產稅地區,對於欠稅均應結合本年度評征工作,進行一次審査,如已評爲免稅者,過去所欠稅款一律註銷;評爲減存者,過去欠稅應結合實際情况予以減征,但確有力負擔而拖欠稅款者,應限期淸繳,如過去因評議過高,應根據實際情况参照此次評議酌予核減,幷可將繳款限期適當規定,但已收者不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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