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53年第11期

1953年05月04日出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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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東省人民政府佈告

53)粤辦秘(一)字第OO五號

宣佈全省土地改革勝利完成,全力發展生產


我省土地改革任務已勝利完成,所餘少數地區覆查工作亦可在夏收前全部結束,今後農村工作任務,是進一步團結各階層人民,全力發展生產,開展愛國增產運動,進行經濟建設,繼績改善人民生活。現為安定生產秩序,消除各階層人民在生產問題上的若干顧慮,以保證生產建設任務的實現,本府特佈告如下:

一、宣佈土地改革結束,農村立即轉入以生產為中心工作;各階層人民應即以全力轉向愛國増產運動,提倡増產節約,勤勞致富,愛國發家。

二、確保各階層人民的土地、房屋及各項財產的私有權利及其勞動所得。凡農民在土地改革中已經分得的土地及一切財產,一律歸所得者個人私有;未經覆查地區,農民在土地改革中已分得之土地、房屋及其他財產亦歸其私有,覆查時不予抽動。

三、各階層人民對其個人私有財產,本人有經營、管理、買賣、交換等自由處理的權利,任何人不得進行干涉或侵犯,違者依法懲處。

四、允許自由僱工,工資多少,由雙方面議,各級政府與農會不得加以干涉。因勞動力缺乏而出租土地者,租額由雙方議定後,應保證其地租所得。

五、保證借貸自由,利息多少,由雙方面議,並須有借有還,禁止強借或賴債行為。提倡組織信用合作,互通有無,以解决借貸困難,擴大生產投資。

六、積極而又穩步地推行互助合作運動,但必須堅持自願與互利原則,嚴禁強迫組織互助或排斥單幹戶,嚴禁在互助合作中侵犯或變相便犯農民私有財產權的行為。

七、強制地主勞動。地主從事勞動所得,應予保護。土地改革完成後,其在土地改革中未經沒收的財物,不得再予沒收,應積極投入生產。凡服從政府法令,從事勞動生產,無反動行為,連續五年以上者,得依法改變其地主成份。如有不遵守政府法令,反攻倒算,造譌生事,陰謀破壊等行為,定依法嚴懲,毫不寬貸。

八、加強農村治安工作,確保社會秩序之安定,任何人不得有違犯政府法令與破壞社會秩序之行為。對違法地主及及革命分子,仍須嚴加管制,隨時警惕嚴防敵特破壞,嚴格取締反動會道門,堅决鎮壓反革命分子活動。如有放火、搶叛、偷盜與破壞行為,或煽動圖謀暴亂者,一經查實,定依法嚴懲,决不寬貸。

九、貫徹查田定產、依率計徵、依法减免的農業負担政第,務求達到負担公平合理。按常年產量定產後,凡因勤勞耕作、加工施肥而致增加產量者,其所增加部分,不另加負担。查田定産中如有個别偏高現象,允許其申請覆評,一經查實,各地人民政府應卽予改正。嚴禁一切違法攤派、罰欵及其他非法行為。

十、貫徹獎勵愛國增產政策,開展農業生產評比運動。凡興修水利,改良土壤、

改進農具,防治病虫、精耕細作、積肥施肥、培育良種、改進技術、提高單位面積產量,或繁殖粗畜,造林、護林、養魚、組織羣衆生產等有顯著成績,试評為模範之本人及豐產尸、豐產組、豐產鄉等,政府均予以獎勵。

十一、加強供給合作,大力開拓農產品和副業產品銷路,在國營經濟領導下團結一切有益國計民生之私營工商業者,暢通城鄉物資交流。

十二、不違農時,切實精簡會議,農忙期間任何工作不得妨碍生產,統一工作安排,減少不必要的任務,健全民主制度,以確保全力投向生產。除政府規定之勤務外,嚴禁任意派工、派差、浪費民力等行為。

以上各項,希各級人民政府及各界人民一體遵行。


主席 葉劍英

一九五三年四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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