爲貫徹執行「關於固定林權及木材管理暫行辦法」,加強護林和適當管理木材市場工作的通知
廣東省人民政府一九五三年四月二十日(53)
粵農王字第O一八號
茲爲貫徹執行中南軍政委員會「關於固定林權及木材管理暫行辦法」,作好護林工作,特根據指示精神,結合本省情况,作出防止搶購、濫伐現象的幾點具體規定,希切實執行。
一、木材私商,運輸雜木、竹子,出省外銷,一律不受限制,但不得將建築用材(松、杉、櫟及其成材)運出省境。爲保證國家建設需要,對建築用材之出省外運手續,規定由林業部門憑調撥證明發給運輸證,始准運出。至於不適合國家建築需要之等外材(不合規格之枕木、坑木、筒木、板子、花篙、子木),木商如需購運出省外銷時,必先由省商業廳批准,再經省農林飕林業局核發運輸許可證,始可運出省境。
二、木材私商在省內合法購銷木材,不分樹種、材種,在省境以內可以自由運輸,不加限制。但對指高價格,投機倒把,進行搶購,因此而引起濫伐的木商,則應按其情節輕重,及時分別予以適當處分,以示敎育。
三、嚴格執行新稅規定,目前由於新稅制在各地尙未認眞執行,對私商木材仍有按其收購價徵稅的,今後一定要按新稅制規定,進行征稅。木材公司收購的木材,依調撥價徵商品流通稅。一切私商的木材,均應與煤建公司同樣按照中央人民政府本年二月十九日財政部、商業部、林業部聯合發出的通知,規定統一價格徵稅,即不分種類等級,每立方公尺木材,均按七十五萬元,以百分之十的稅率計稅。
四、凡風景林,名勝古蹟附近的林木,水源林,幼齡林及一切有特殊經濟價値的林木,如栓皮櫟、水松等,不得採伐。
五、如發現有濫伐現象,當地行政、區、鄕政府,應進行耐心敎育,說服羣衆,不能因爲執行中南軍政委員會固定林權與木材管理暫行辦法,而放任自流,招致不良後果。
手机阅读
下载、打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