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53年第10期

1953年04月18日出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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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幹部多子女困難的夫婦一方

原爲供給制可改爲工資制待遇的聯合通知(轉載)

中央人民政府財改部中央人民政府人事部

一九五三年二月二日(53)財行范字第五三號


一九五O年十月二十日及一九五三年三月十三日中央財政部曾以財行字第四三九七號及(51)財行字第二八七號通知所頒發之「關於子女教養補助費之規定」試行以來,解決了夫婦一方供給制、一方工資制幹部的多子女負擔困難,但目前根據各方反映由於供給制幹部增加津貼後,對工資制一方扣除個人生活費標準方面發生了很多困難。爲照顧幹部生活與進一步解決其子女的敎養困難起見,特決定凡夫婦雙方參加政府機關、黨派團體的工作幹部一方爲供給制一方爲工資制,因多子女無法負擔者,可由供給制的一方向所在機關人事部門提出申請,經機關首長批准(區級應報縣)後,改按工資制待遇。改工資制待遇後,其子女敎養費的負擔仍有困難者,一律按一九五二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政務院政財鄧字第二一六號「關於解決工資制工作人員多子女困難問題的通知」執行。原中央財政部所發試有「關於子女敎養補助費之規定」即行廢止。至於夫婦一方在政府工作爲工資制,一方在部隊工作爲供給制,如有多子女困難,政府工資制的一方,可按上述政務院的通知規定,由批准機關酌情提高其補助標準以資照顧。希轉知所屬按照執行爲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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