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53年第10期

1953年04月18日出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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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解决工資制工作人員多

子女困難問題的通知(轉載)

中央人民政府政務院

一九五二年十二月卅一日政財鄧字第二一六號


爲統一解決各級人民政府及其所屬機關(包括事業費開支單位)工資制工作人員多子女困難間題,特作如下暫行規定:(1)夫婦均參加政府工作(或一方有社會職業),如雙方工資及其他經濟收入負擔三個子女(能自謀生活或在校享受公費、助學金待遇者除外,以下同)的敎養費確有困難;或夫婦一方參加政府工作另一方無社會職業,如其工資及其他經濟收入擔負兩個子女的敎養費確有困難。在以上兩種情况下,均得按中央財政部、人事部,一九五二年六月卄日中人二字第OO三一號聯合通知的規定在福利費內酌予補助。

2)夫婦雙方工資及其他經濟收入共同負擔四個以上子女確有困難或一方參加政府工作另一方無社會職業,其工資及其他經清收負擔三個以上子,女的敎養費確有困難。在上述兩種情况下均得根據城鄕不同的生活水平及其困難情况酌定其應更補助之子女人數,每人每月按養萬至叁萬元計算酌給補助費。是項補助須經各該機關首長(區級經縣)審核批准後,隨機關經費向同級財政部門在多子女補助費項下報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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