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53年第10期

1953年04月18日出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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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對海外僑胞之覆信統交省府

僑委會發出的補充通知

廣東省人民政府一九五三年三月廿八日(53)粤僑字第四號


省府前發出之(53)粤僑字第三號關於對海外僑胞之覆信統交省府華僑事務委員會發出之通知一件,茲爲便於執行起見,特作補充通知如下:

統一發信之範圍,只限於帶有政策性、原則性和對敵鬥爭的策畧性以及有關國家機密的問題。至於一般業務性質的、解答關於依法辦理之手續的,詢問商情格價、旅行須知、招生條例、探尋僑屬的,要求就業的,委托服務等一類信件,則不須統交僑委會發出,而應由各單位自行依據法令作圓滿之答覆(包括港澳)

凡須送僑委會審發之信件,槪由原單位就所提問題,擬就信稿,送僑委會審閱發囘後,始繕正蓋印發出;如有不便用原機關出銜答覆者,或爲避免往返費時而不一定由原機關出銜答覆,且可以用僑委會或僑聯會答覆者,亦得以僑委會或僑聯會名義答覆之。

凡較爲重大和複雜或久經反覆轉詢之案件,則須酌附足夠之情案材料,送僑委會參考,以免函索往返費時。檔案材料須盡量精簡,免寄遞不便。

(四)簡單易辦而又須速辦之案件,必要時可用電話傅錄和答覆。

(五)凡經審核發出之文件,由僑委會另立專檔以備存査。以上補充通知,希照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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