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53年第1期

1953年01月12日出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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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於全面結束土地改革運動中

若干問題的處理意見(轉載)

中南軍政委員會土地改革委員會


  (一)

  三年來鄕村社會改革運動的成就是很大的。全區已有一億三千餘萬農業人口的地區完成了土地改革,並有四千七百餘萬農業人口的地區完成了覆查。據一百個鄕調查材料考察,農村的雇農、貧農、中農及其他勞動人民的成年人員中的大多數被發動、組織起來了;整個地主階級已被廢除;農民的土地問題已獲得解決,全區約有佔總耕地百分之四三的田地,由封建階級所有轉移爲農民階級所有(河南是百分之三七;湖北是百分之四一;湖南是百分之四五;江西是百分之四六;廣東是百分之五六;廣西是百分之四一);連分配土地和其他生產資料,約有百分之七十——八十的雇農、貧農比較滿意了,有百分之二十——三十的雇農還不很滿意,但也翻過身來了;約有百分之六十——七十的鄕村,農民已初步形成優勢,這些地區,每鄕已有三、四個農民自己的核心骨幹;農村的生產力業已獲得解放並迅速地在恢復與發展農村的生產。所有這些,即是鄕村社會改革運動的偉大成就。今冬就已土改區說,應該移向新的任務,即全面結束土改,對羣衆進行一次反封建再敎育,組織起來,加强農村人民民主專政,進行生產。這是反封建的最後一役,它的勝利要以下幾個具體任務進行的好壞爲轉移,即:(一)善於對敵人殘餘抵抗勢力進行更有策略的鬥爭;(二)善於結合羣衆要求,及時但適當地予以滿足。具體說來是,對於整個羣衆,要滿足其民主和生產要求,對於一部分羣衆要滿足其尙須滿足的經濟要求。

  (二)

  經過三年來鬥爭的鍛錬,特別是改善了領導不純、反對『和平土改』偏向、强調深入、强調實行串連和『三同』之後,農民在思想自覺基礎上組織起來了。農民協會的會員數量,已達應組織範圍的百分之七十二點五(九十八鄕統計,應組織的人數佔總人口的百分之五十八點四;現已組織的羣衆佔總人口的百分之四十二點四),經過覆查的鄕村組織的數量更大。其中雇農、貧農組織起來的人數佔雇農、貧農應組織人數的百分之八十以上,中農組織起來的人數佔中農應組織人數的百分之七十左右。農民的階級覺悟與政治覺悟已有很大發動與提高。據六十四個鄕的思想測驗(雖然是不甚可靠的,但可做參考),在成年的農民羣衆中,覺悟者佔測驗人數(七萬二千五百九十三人)的百分之十九;半覺悟者佔測驗人數的百分之四十五,兩項合計,佔百分之六十〇經過覆查的地區,覺悟、半覺悟的比重則較大,這就是說,有接近三分之二的羣衆,在思想上有了一定的發動與覺悟。其中雇、貧農的覺悟與半覺悟的數量也同様是較大的,佔雇、貧農人數的百分之六十五左右(中燃佔中農人數的百分之六十)。在經過覆查的一類型鄕,每鄕已有四、五個核心骨幹,在經過覆查的二類型鄕、土改的一類型鄕和大部分的土改二類型鄕,每鄕已有二、三個(覆查之後仍是三類型鄕、土改的三類型鄕和一部分二類型鄕,則還沒有培養出農民的骨幹幹部)。

  尙未被發動起來的羣衆,在工作較好的鄕,多是農民中的婦女、老年羣衆,其次是所謂有汚點的農民(包括出身不大好但並非游民和反革命分子)以及同情、可憐地主甚或爲地主代藏東西的農民;再次是被撤換的幹部。較差的鄕尙有一部分『最底層』的雇、貧農未被發動起來。在土改或覆查以後的三類型鄕,尙未發動起來的雇貧農還佔相當數量(約佔雇貧農的百分之三十左右)。可以大體上肯定,在全區經過土改與覆查的鄕村中,已有百分之七十的鄕村接近完成發動農民百分之八十的任務;只是百分之三十的鄕村尙未很好完成發動農民百分之八十的任務。必須經過覆查、民主運動,爭取發動羣衆的工作走上大體平衡。此時應當强調思想敎育工作,應當結合着查敵情、查田、查階級鬥爭,調整幹部與羣衆的關係與民主選舉以及發土地證、組織勞動互助等工作來進行,不一定機械地劃一個總桔敎育階段,也不要老一套的再反覆用訴苦方式,而應採用開展羣衆性的總結評比運動,集中講解討論等方式,比較活潑地來進行。對於這一工作,有不少工作同志會感到生疏,要創造與介紹一些典型經驗,以供學習。

  其次,必須注意更多的培養農民的骨幹幹部和領袖。就土改與覆查之後的囘生現象看來,最大的問題是鄕村幹部問題;就今後開展農村經濟建設與互助合作運動來說,關鍵問題之一,也是鄕村幹部問題。同時事實也已證明,一類型鄕之出現的主要因素之一,是有了四、五個爲農民羣衆所愛戴並眞是爲農民服務的好幹部。因此,今年冬季必須解決全面提高培養基層骨幹的任務。完成這個任務,不能只拘守在串連扎根方法中了,必須前進一步,在積極分子中開展自我敎育,發揚民主推選領袖,領導者實行有計劃的挑選工作,建立黨的組織和活動。

  應當執行以下的具體政策以充分的發動農民,擴大農民階級的力量,形成以雇貧農爲核心的整體的階級力量:

  (一)雇農、貧農的成份,不應有意少劃。凡本人對不劃爲雇、貧農有意見而又爲大多數(不是全體)雇貧農所同意者,皆應劃爲雇貧農。雇貧農的戶口與人口在淮河以南,一般的應在總戶口百分之五十五(或五十五以上),人口應不少於總人口的百分之五十。

  (二)鄕村基層組織的主要領導人(如鄕農民協會主席、副主席、鄕長、副鄕長、民兵隊長、黨支部書記、團支部書記、婦女會主席等)必須以雇貧農中的積極分子充任;但絕不能以撤換、調整的方式去解決。至於非雇、貧農成份而已爲黨員的現任鄕村主要幹部,凡羣衆擁護者得以繼任其職務。在其他委員代表組長中應作到雇、貧農佔三分之二,中農及其他勞動人民不少於三分之,婦女不少於四分之一的比例標準(並應照顧各村各姓之間的成份調劑)。

  (三)除確爲反革命分子(慣匪、特務)、地主的忠實爪牙、游民、僞官吏(僞保長以上)、僞軍官(匪軍連長以上)按政策規定另行處理外,對於在反動軍隊中當過兵的、當過甲長的、與地主是親戚,朋友、同房或爲地主代藏東西的,有過一些不良嗜好或不正當行爲的農民,均不得歧視、排斥、打擊,應按農民內部問題和以『洗臉擦黑』的方式處理,在政治上予以改造和爭取,在經濟上與普通農民一樣看待。

  (四)堅決貫徹婚姻法,以發動廣大婦女羣衆,發動圏結農民的大多數,在明年「三八」節來一次大動員檢查。

  (五)對於小姓、小村、散居的以及在封建勢力校强的鄕村居住的農民,均不得歧視與排斥、閙本位、閙宗派,應本『天下農民是一家』的精神,去照顧、去發動、去團結。

  (六)對於在鄕的貧苦的知識分子,應視作農民階級的一部分,去發動、團結、在政治上應予以照顧,組織他們參加』農民協會,吸收他們参加工作,幫助他們就學就業。

  (七)對於被劃爲小土地出租者和小土地經營者的人們,必須區別對待。凡係烈、軍、工屬以及工人、店員、職員的小土地出租者和小土地經營者,則應視作發動對象,與中農一樣看待;但原爲地主家庭後來變爲孤寡老弱的小土地出租者或小土地經營者,則不應視作發動對象。

  (三)

  在過去三年的鄕村社會改革運動中,曾給了地主階級以及鄕村中的反革命分子以沉重的打擊。據四省五十四個鄕統計,在劃定的地主中,有絕大多數爲羣衆面對面的進行過鬥爭;四省四十二個鄕統計,在覆查中又查出約佔地主戶口百分之十左右的漏網地主,予以鬥爭和沒收;在土改與覆查中,捉囘了不少逃亡地主予以鬥爭(就四省五十一個鄕統計,現在仍逃亡在外的地主,不及地主戶口的百分之六,廣東逃亡的地主還多一些)。就四省三十個鄕統計,土改與覆查之後,約有百分之四十五左右的地主已被迫守法;約有百分之三十五左右的地主是半守法半違法;約有百分之二十或少於百分之二十的地主還嚴重違法。另就經濟上考察,據一百個鄕統計,地主階級的土地,由解放前所佔有的百分之四十(與富農合計,在百分之五十以上)降爲百分之四點八,減少了其原有土地的百分之八十七點六。就每人平均來說,絕大多數的鄕村,地主佔有土地已低於雇貧農每人的平均數。

  就這些材料看來地主階級作爲一個社會階級來說,已被打倒。因此,今後覆查中對地主的鬥爭,就成爲所謂補火鬥爭。鬥爭中須在經濟上、政治上均應注意區別對待,掌握分寸,應着重打擊其中的不法分子,不應也不可再照舊實行普遍的無區別的打擊。過去在對敵鬥爭中,對惡霸地主、大地主打擊有不足之處,對中、小地主有過重之處,區別對待,做得不完整。敵人爲首組織或控制的反動組織,尙來不及進一步的徹底瓦解(江西十四個鄕統計,一類鄕瓦解了百分之八十;二類鄕瓦解了百分之四十八;三類鄕只瓦解百分之二十一);土改與覆查之後,地主嚴重違法者和半違法者還能利用宗族、封建、迷信的因襲思想來影響、愚弄農民,甚至進行破壞活動,而來不及追擊。這些弱點,應該在幹部與羣衆中講明,以便有計劃地有策畧地組織一次鬥爭。

  爲了旣能徹底打倒地主階級,又能分化瓦解敵人與防止擴大打擊面,在今後對敵鬥爭問題上,應掌握以下幾點:

  (一)應肯定對敵鬥爭上業已獲得的成績,不可過分的强調不徹底。事實上雖然一九五零年冬和一九五一年春的土改固屬不徹底的地方較大,但問題也不全在中、小地主的身上,也並不是有大批的漏龄(有些地方漏網的地主只是佔地主戶口的百分之十以下);而且一九五一年冬和一九五二年春以及目前兩廣的土改,都較之一九五零年冬和一九五一年春已有很大不同。因此,覆查中應實行分類發落。鬥爭的主鋒,只應集中於百分之十五至二十的嚴重違法地主(即惡霸地主、大地主中的嚴重違法或拖欠應交而又能交果實者。並應以一個區爲掌握單位),其他半違法半守法的地主和一般地主中的拖欠果實者,則可在打擊惡霸地主與大地主的鬥爭中,乘威而下,不必「一一囘鍋」。在民主運動的鄕村,只應在政治上按管制法令查一下地主階級的破壊活動。對地主經由羣衆查敵情和自下而上的檢舉,實行排隊,先後按分別發落辦法處理。反攻倒算、報復作惡者,即算嚴重違法。對這些分子,必須把緊關口,鬥痛鬥透,實行法辦。只有經濟拖欠行爲、出得起而不出者,算半守法半違法地主。查態度、查財產,一般以出夠一年租穀做標準,予以淸理。凡盡其力已交者,均說淸了事。

  (二)對於地主階級所組織或控制的會道門及其他反動組織,應予以揭發,敎育羣衆自動退出,對於仍在控制羣衆做壞事的首領分子,則予以應得處分。對於宗族問題,應積極地揭發地主控制、利用宗族的陰謀與罪惡,發動與經由羣衆廢除宗族中的家法與族規,使羣衆脫離地主的控制。鄕農民協會、鄕人民政府應認眞調解羣衆間的糾紛和舉辦公益、救濟事業,以團結羣衆。

  (三)不論土改區,覆查區,均應嚴格控制劃階級工作。地主戶口的比例,一般只應在百分之四左右;超過者,則應作檢查。掌握每縣小地主每戶應有的土地數目以作衡量,正土改區由縣提出經省批准正式公佈。查出的漏網地主或須改訂成份的地主,均必須經區級批准。對於因有政治惡跡、罪惡或有過大債利剝削的富農、債利生活者、僞官吏、僞軍官等,除在政治上予以鬥爭和經濟上勒令賠償或淸理債務外,不應劃爲地主或以地主對待。對於在鄕村的僞軍官、僞官吏,應分别情况予以分別處理(如安頓就業、勞動改造、依法處辦等)。

  (四)對本非地主成份而被錯劃爲地主者,應改訂其成份,並在經濟上予以適當補償(中農被錯劃爲地主鬥爭者,應補償到大體上相當於一般中農的水平,其餘的酌情補償,但不是提原物退還)。但在改訂成份中,應有領導的有控制的去改訂,不可給農民潑冷水,並須做一番解釋工作,以利團結,並應首先改訂錯劃爲地主的勞動人民的成份。

  (五)覆查和民主運動終了時,必須按照「中南區管制改造地主的暫行規定」,將應加管制的地主,發動羣衆加以切實管制。此外,除判處十年以上徒刑或確有其他職業可以維生的地主之外,所有地主均應給以生活出路和從事勞動改造的條件,勿讓其流浪社會。强調勞動時,不應無償的使用地主的勞力。對於地主家庭中有一技之長厂特別是靑年知識分子)和能以就業的人員,應允其就業。

  (六)加强民兵組織,以鞏固農村人民民主專政。今冬先完成一部分基幹隊的整訓任務,生產不忘國防。

  (四)

  經過一系列的鄕村社會改革運動,雇、貧農及少地的農民,不僅在政治上獲得了翻身,而且確實是得到了經濟上的翻身,實現了「農民的土地所有制」,實現了「耕者有其田」。就一百個鄕統計,雇、貧農由解放前佔有總耕地的百分之十三點八增至百分之四十二點四。此外,就一百個鄕統計,雇貧農在土改(包括一半以上鄕村已經過覆查)之後,每人平均所有土地,相當於一百個鄕總平均(即每人平均)土地的百分之九十二點五(河南是百分之九十二點八,湖北是百分之九十一點四,湖南是百分之九十二點六,江西是百分之九十一點五,廣東是百分之九十九點二,廣西是百分之八十七點六)。這些材料,均可說明雇貧農的土地問題已得到了解決。

  作爲整個階層來講,雇貧農的土地問題解決了,但解決的程度是不平衡的。在工作較好的鄕村,有百分之八十至九十的雇貧農土地問題得到了應有的滿足;而在工作較差的鄕村,才有百分之七十至八十的雇貧農土地問題得到應有的滿足(但同時這兩種地區均有約百分之十至二十的雇貧農多分了土地)。即是說,在工作較好的地區,還有百分之十至二十的雇貧農,在工作較差的地區,則有百分之二十至三十的雇貧農對土地上分配還有不滿意之處。此外,耕牛、農具其情形大體相同。原因在於:(一)是工作幹部及部分羣衆中存在着平均主義或富農路線的思想。因此不能很好的貫徹塡坑補缺的原則;(二)是工作幹部及部分羣衆存在着歧視、排斥未起羣衆、有汚點的農民以及在土改中才逃難囘來的農民和由他鄕移來的農民;(三)是若干鄕村幹部和農民積極分子的多佔、多分果實;佃中農的不願抽出好田;執行政策上右傾,對地主也按原耕基礎分田以致地主多分田、分好田;(四)是不適當的多留機動田(一百個鄕統計,目前機動田還佔總耕地的百分之一點八。河南是百分之零點八五,湖北是百分之一點五七,湖南是百分之二點五,江西是百分之一點五,廣東是百分之二點五,廣西是百分之一點五),積壓浪費果實和不認眞分配山林與水利。

  因此,在今後的土改中,特別是在查中,在解決雇貧農經濟要求問題上,應該强調以下幾點:

  (一)提倡計算、核算土改中所得果實的分配情形。發現不滿足戶時,一定要說服多數照顧少數滿足其經濟要求。按土地改革法不能解決而必須在生產中解决者,另作別論。

  (二)地主留的好田要加以抽調;多留的田地加以沒收分配;原每鄕所留的機動田,除經縣人民政府指定者外(縣人民政府應根據該鄕是否人少地多;是否有較多的逃亡在外的人員;是否有其他需要,來決定留否)一律加以分配;鄕村幹部和般民積極分子多分土地者,應加調整;土地分配的公平與否,主要以產量來衡量。但不可實行重排產量全面調整。

  (三)耕牛,農具的解決,除在土改覆查中新獲的耕牛、農具外,主要以『解決雇貧農缺乏耕牛、農具困難』的口號,將糧食與現金果實(包括現在積壓的果實和所留機動田除負擔糧外所存的糧食),以當地耕牛、農具的價格,折成耕牛、農具,分配給與貧農的辦法來解決。如此旣可克服平均主義分配果實的偏向,又可滿足雇貧農的要求。此外,房屋的分配問題,也應注意檢查與解決。

  (四)淸查積壓果實的現象。卽查卽分,嚴重者應予以紀律處分。

  (五)全面結束分配山林、水利的工作,專題專辦。按照『中南區土地改革中山林處理暫行辦法』,除原始山林不分和應實行國有部分外,經濟林、柴木林應全部分配。對於材木林,各省應規定面積標準,原爲地主所有的材木林,一律分配,不應一槪不分配,並應首先照顧靠山吃山的和原來經營山林的林農。對於水利的分配,應切實檢查解決一鄕之內或數鄕共有的水利的管理使用問題。

  (六)全面發完土地證。春耕前必須發完,以利生產。

  (五)

  在過去三年的鄕村社會改革運動中,農民組織起來實現了鄕村人民民主專政,打碎了敵人在鄕村的各種政治組織,建立了自己的各種政治組織,選舉與培植了自己的領導幹部,一部分先進分子已要求或加入了共產黨。這個政治果實是極値珍重的。

  現在要好好鞏固這個果實。應將鄕村基層組織的建設任務,提高到重要而突出的地位上來。我們還作的很不充分,所謂羣衆優勢,在打倒封建之後,主要是看羣衆組織程度。

  從土地改革運動以來,鄕村幹部是幾度易人。一般的說,一次比一次更換的更好了(河南統計,不純的鄕村幹部,在反惡霸鬥爭時期佔鄕村幹部總數的百分之二十六,土改時降爲百分之十三,土改覆查時降爲不及百分之十,經過民主運動祗剩下百分之二)。而且經過强調依靠雇貧農之後,鄕村幹部的絕大多數是雇貧農的成份,據五省六十九個鄕統計,雇貧農佔鄕村幹部總數的百分之七十三,同時經過土改與覆查運動的鍛鍊,絕大部分的鄕村幹部是好的。就現有材料硏究,鄕村幹部中約有百分之三十左右是很好的,約有百分之四十五左右基本上是好的;約有百分之十五左右是掛名的幹部,思想退坡較嚴重;約有百分之十左右的鄕村幹部是很不純正的,包括嚴重的思想不純、作風不純和成份不純。這就是說,有百分之七十五的鄕村幹部是可以作爲依靠的;有百分之十五的鄕村幹部在經過敎育挽救之後,還可有大部分繼續充當幹部;只有百分之十或少於百分之十的鄕村幹部是要被羣衆淘汰的(作爲鄕級主要幹部來說,並不是每鄕要被羣衆淘汰百分之十,只能以區爲單位來考慮與拳握此數)。

  因此,對於鄉村幹部的政策,必須肯定與掌握團結、敎育提高多數的方針,不可「一脚踢開」;而又必須肯定鄕村幹部中確有一部分不太好而是必須經由羣衆來民主取捨的,不能脫離羣衆實行無原則的包庇。

  爲了正確的處理鄕村幹部中現在存在的思想、作風以至成份不純的問題,以達旣提高敎育了鄕村幹部,而又不傷害羣衆的積極性,應當肯定以下各點:

  1、以鄕村幹部整風、調整幹羣關係、開展民主團結運動等口號來發揚羣衆民上,實行鄕級整編,其內容以糾正命令主義作風爲重點。隨着運動實行建黨宣傳,發展黨員,藉以形成長久的不斷前進的核心的政治領導力量。

  2、對於村幹部中犯有貪汚、浪費和敵我不分的錯誤,必須明確劃淸是非輕重的界限。凡屬多分,多佔少許鬥爭果實、貪佔小便宜的行爲以及在土改初期收受地主階級一點行賄物品而自動坦白檢查改正者,皆不以貪汚論;凡是貪汚貸款、地方糧款、捐獻款以及大批果實者,可以貪汚論。土改中集體(包括羣衆在內)浪費果實的從輕處理。個人私人揮霍的從嚴處理(批評、檢討等)。凡屬確係個別並不嚴重的包庇地主、反革命分子者,以立場不穏論,不應當作異己分子看待;而凡屬係爲錯劃爲地主的人們或錯鬥的人們申訴意見者,則不應以喪失立場論。就是對犯有貪汚和喪失立場的人們,在處理時也應與區以上幹部有所區別。一般不罰不辦、選掉了事,不强調退贓或從輕退補,不能牽涉其家人生活。

  3、進行的辦法,一方面將鄕村幹部集中縣區敎育,發動檢討;一方面在羣衆中收集意見而後面對面,即經由代表會(不是羣衆大會)面對面的進行批評與自我批評。而後,發動評比運動,宣佈結果,發動羣衆充分地進行自由討論評議,再實行正式選舉。屬於階級異己分子或已有犯罪行爲的分子,需要法辦的,應在選舉之後進行,且須經上二級(縣級)批准。嚴防肉刑逼供。

  4、調整幹部關係與處理鄕村作部的範圍主要指現在在職的鄕村幹部。至於已經卸職的鄕村幹部,已處理者不再翻案,一般的也旣往不咎不再處理;個別錯誤較大、羣衆意見甚多者例外。

  5、通過這次民主選舉,應確立定期選舉的制度,建立固定的代表制度。並認眞貫徹民主選舉精神,嚴禁包辦選舉,以發揮羣衆監督幹部的積極性。

  對於鄕村幹部的工作困難、生產困難,應切實幫助解決。

  縣級應認眞輪訓鄕村幹部。縣區工作幹部應切實幫助鄕村幹部解決工作中的困難和生產中的困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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