轉發「對河南省方城縣馬莊村在土地改革與覆查運動時侵犯淸眞寺土地房屋問題的處理意見」函(省府不另行文轉發)
中南軍政委員會一九五二年十二月十一日
以(52)會廳監(二)字第六二三六號發出
關於河南省人民政府對南陽専區方城縣土山鄉馬莊村在土地改革與覆查運動時侵犯清真寺土地房屋問題一案的調查報告及處埋意見,本會除同意外,並於十二月二日以(52)會廳監字第六二三六號通報各省市作為處理同類問題時之參考在案。頃接中央人民政府人民檢察委員會民族事務委員會十二月三日函覆河南省人民政府對該案的處理意見(抄件),我們認為該項意見比較完善周到,特將原函轉發各省、市,希一倂作為在處理同類問題時的參考。
附:中央人民政府人們檢查委員會民族事務委員會對河南省方城縣馬莊村在土地改革與覆查運動時侵犯淸眞寺土地房屋問題的處理意見
(52)府民監字第三十六號,關於調查南陽專區方城縣土山鄕馬莊村,在土地改革與覆查運動時,違犯民族政策和宗敎信仰自由政策、沒收與分配淸眞寺(包括伊斯蘭學校)的土地、房屋及桌凳等情况和處理意見的報吿抄件閱悉。同意你府的處理原則,並提出以下意見,請參照執行。
一、土地改革與覆查運動中所沒收之淸眞寺和伊斯蘭小學的全部房屋(草房九間、瓦房十六間)和財產(課桌十六套、糧食、樹株和其它用具),悉數退還。對退還後缺少房屋之貧苦農民,應以土地改革中未分配之房屋調劑之,或以貸款、救濟等方法妥爲安置,對不能退還之寺內財物,可由當地政府酌情以補助名義予以補償。
二、對已沒收的淸眞寺一百四十畝土地,應說服羣衆退還一部或大部,以作爲寺內必要的經費例支;貧苦農民因退地後影響其生產與生活者,可以土地改革中未分配的土地調劑之,或以貸欵、救濟等辦法妥予解決。
三、對於不請示報吿、目無組織、嚴重違犯政策的失職幹部,應進行敎育,使之作出檢討,並對情節嚴重者給以適當的處分。
四、處理該問題時,專署和縣人民政府,應派負責幹部去該鄕,將發生之錯誤事件,向回民羣衆進行檢討,講明糾正辦法,宣傳人民政府的民族政策和宗敎信仰自由政策,以挽囘影響,增進民族團結。
五、將以上違犯民族政策和宗敎信仰自由政策的錯誤事實和產生這一嚴重錯誤的原因、處理經過及糾正辦法,通報各有關專署和縣人民政府,結合各地情况,對民族政策、宗敎政策進行檢查,並將檢查結果綜合報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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