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53年第1期

1953年01月12日出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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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錄中南軍政委員會「關於迅予解决漁民陸上居住問題的處理辨法」的通知(不另行文)

廣東省人民政府一九五三年一月十二日以(53)粤民府朱字第四號發出


  茲將中南軍政委員會關於解決漁民陸上居住及特殊貧苦漁民的生活問題處理辦法摘錄如下:

  『一、一向賴漁業維持生活而無陸上居地者,各省市應堅決貫徹執行本會一九五二年二月九日(52)會農字第七三五號關於在土改時酌留一部分土地供給漁民建築漁村及漁圃的指示,解決漁民陸上居住問題。如已土改地區未遵照執行者,應在覆査中或留用土地中,設法酌予調劑解決。

  二、旣無船又無網,僅在海灘(或水上)挖沙蟲或捉魚之漁民,其生活確不能維持者,在土改中應根據當地土地情况,並在當地漁民自願原則下,酌分一部分耕地及生產資料,以資照顧。

  三、在土改運動中,如有漁民站在農民一道進行反封建鬥爭,幫助農民翻身者,亦得根據實際情况,酌分部分鬥爭果實給漁民,藉資照顧,並增强團結。』

  以上各項希依照執行爲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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