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53年第1期

1953年01月12日出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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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處理廠礦企業警衛武裝幹部戰士

婚姻問題的辦法的通知(省府不另行文轉發)

中南軍政委員會一九五二年十二月二十五日以(52)會廳民字第六四三五號發出


  接湖南省人民政府公安廳廠礦警衛總隊十一月十日報吿稱:「湖南經保武裝,大多係由野戰或地方軍調來。至廠礦後,幹戰的婚姻思想嚴重存在,爲此,在去年成立「湖南省人民政府公安廳廠礦警衛總隊」時,曾根據軍委之「部隊婚姻暫行規定」下發了指示,不合條件者不准結婚,下面雖已貫徹執行,但思想問題並未解決。今年九月,中南頒發之一關於加强廠礦企業部門警衛武裝組織領導及供給標準的指示」之第二項曰:「經濟保衛武裝……除部隊轉業軍人必須保留其原來軍籍外,一律享受廠礦職工待遇」。對經保武裝人員之婚姻問題未作明確規定,爲此,經保武裝人員之婚姻問題,應如何解决,請示知」。査中央人民政府法制委員會關於婚姻法所規定之革命軍人範圍的解答:「現役革命軍人是指脫離生產參加人民軍隊(按共同綱領第廿條應解釋爲人民解放軍與人民公安部隊)的所屬組成部分,擔任工作、取得軍籍而作爲其中成員之一者而言。至於鐵路警察、城市交通警察、經濟警察等及縣區羣衆武裝,雖與人民解放軍、人民公安部隊具有某些共同點(如以武裝保護國家財產,維護人民利益等),但根據共同綱領第廿條,並未列入人民軍隊,對其中成員之婚姻問題,自不應如現役軍人看待」。據此,由部隊調到廠礦企業警衛武裝的幹部及戰士的婚姻問題,不應按中央人民政府人民革命軍事委員會對正規部隊婚姻問題規定處理。只要合乎婚姻法的規定,經各該廠礦企業人事部門同意即可結婚。希即轉知所屬統一遵照執行爲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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