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53年第1期

1953年01月12日出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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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紗布推銷的緊急指示

(省府商業廳不另行文轉發)

中南軍政委员會貿易部合作局一九五二年十二月廿三日

以(52)貿業批1555字第六八五四號合供工字第〇六七號發出


  接中央商業部商紗聯九六全國合作總社(52)合供工字251 2225號聯合指示:「自九月以來,本以爲紗布旺銷季節,花司銷售計劃,均未完成。最近各地調查了解,推銷未完成的原因,主要關鍵仍在於推銷工作中尙存在問題,如各地花司與合作社(或百貨公司)下層機構之結合關係沒有搞好,雖然也有一些客觀原因,但主要還是主觀努力不夠,各自强調本身困難,以致工作結合上還差;影響第四季度銷售計劃完成,形成部分地區有脱銷現象,而大部地區却在積壓。値此旺銷季節,花司、合作社應抓緊時機,密切結合,以期在十二月及一月份能夠大力推銷,完成並爭取超過任務,茲提出辦法五項,希協商辦理。

  一、爲業務進行便利起見,雙方應以縣社與公司之基層批發點爲結合單位。根據交通條件,可向基層社直接撥貨,但必須通過縣社之統一計劃。花司應即停止流動組直接下鄕售貨給基層社。

  二、在品種花色方面,花司應盡力照顧合作社之需要,合作社亦應照顧花司之實際困難,雙方協商解決。在具體推銷時,要積極主動宣傳,將「滯銷貨」變爲「順銷貨」將「暗牌貨」變爲「名牌貨」在品種的配合上應在自願的原則下協商解決,不應强調搭配滯銷品。

  三、花司、合作社之間作價問題,應以當地牌價扣除百分之二爲標準。保證基層社受到百分之二之優待,零售價格由合作社自行決定。爲補貼縣社管理費用,縣社經手應得之組織經營費,不得超過基層社經營總額的百分之〇.六。

  四、花司爲照顧縣社資金短缺之困難,暫可實行赊銷辦法,定期還款,五日或十日付款一次,由雙方協商解决。

  五、花司應徹底貫徹以批發爲主的方針,在無合作社機構地區及百司也無機構地區仍可以流動組形式活動,但必須糾正變相零售,批發起點不得低於一疋。」

  希各省(市)廳(局)社立即遵照中央指示辦法,督促各地公司、社在工作上密切結合,搞好紗布推銷工作,爭取大力銷售,並希將情况隨時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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