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幹部任免規定的通知
(不另行文)
廣東省人民政府
一九五二年十二月廿日以(52)粤辦秘字第四四三號發出
爲免除各級政府任免幹部的混亂現象,特依據「中央人民政府任免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暫行條例」及「中南軍政委員會任免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暫行辦法」之規定,具體規定如下,希遵照執行。
一、廣東省人民政府(下簡稱省府)及各級政府須提請中央人民政府政務院、中南行政委員會任免或批准任免之工作人員,依照「中央人民政府任免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暫行條例」及「中南軍政委員會任免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暫行辦法」(草案)之规定辦理之。
二、 省府任免或批准任免下列人員:
甲、廳屬局、處之局長副局長、處長副處長、各委,廳、會、局、院、署之辦公室主任副主任、科長副科長、廠長副廠長、經理副經理及廳屬局、處下之經理副經理、廠長副廠長、科長副科長及其同級人員;
乙、各行署及省轄市之秘書長副秘書長、局長副局長、主任副主任、處長副處長、科長副科長、省轄市之區長副區長及其同級人員;
丙、省人民法院各行政區分院及省轄市人民法院院長副院長;
丁、省人民檢察署各行政區分署及省轄市人民檢察署檢察長副檢察長;
戊、縣轄的區長副區長。
三、 行署任免或批准任免下列人員幷報省府備案:
甲、縣人民政府的局長副局長、科長副科長及其同級人員;
乙、縣人民法院院長副院長。
四、縣人民政府任免下列人員幷報行署備案:
區助理員、鄕長副鄕長、委員。
五、省內中等學校校長副校長由省文敎廳報請省府任免幷報中南敎育部備案。
六、不屬上述各條之各級行政機關直屬工作人員,由各該機關會同人事部門任免之。
七、提請中央、中南任免幹部,其提請任免手績,統由本府人辦廳辦理。
八、凡臨時性機構及代理職務之工作人員,一律不辦理正式任免手續,由各級行政機構以通知書委派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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