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52年第3卷第14期

1952年12月19日出版

首页 > 政务公开 > 省政府公报 > 1952年 > 第3卷第14期
【打印】 【字体:

關於幹部管理幾個問題的通知

(不另行文)

廣東省人民政府一九五二年十二月廿日以(52)粤辦秘字第四四四號發出


  三反以後,某些機關不按幹部任免和調動手續,自行任命、調動,或對上級機關派去之工作人員拒絕接受,或對幹部有錯誤不予敎育、有病不予治療、推出門直送上級機關處理等現象,已經有了很大的改進,但在某些單位對某些幹部的處理還是不能令人滿意的。這樣不僅妨礙各級政府及人事部門對幹部的管理工作,而且在幹部中造成不良影響。爲了徹底克服這種現象,特作如下決定:

  一、各級機關必須遵照中央人民政府一九五一年十一月五日頒發的幹部任免暫行辦法的規定及本府本年十二月卄日關於幹部任免規定的通知,嚴格履行對幹部的任免調動手續。

  二、幹部的任免調動必須經過各該級人事部門按照規定辦理手續,中央垂直管轄之單位亦須按規定辦理。

  三、上級機關派至下級機關工作之幹部,下級機關不得拒絕接受,上級機關向下級機關抽調幹部時,下級機關亦不得拒絕抽調(但調派幹部時應照顧下級機關情况,使不影響機關工作,並使幹部愉快工作)。

  四、 各機關須請求外調多餘或不適合本機關工作之幹部時,必須經過批准,不得自行上送。

  五、幹部有病須送上級機關治療或返家休養者,均須得上級機關批准。如情况緊急者亦應事後補報。

  六、各級機關遣散幹部時,均須報上一級機關批准,如在省府管轄內者,則須報省府批准。

  七、如由私人關係和團體介紹的幹部參加工作時,必須經該單位人事部門審査,除本機關負責人同意外,並須報上一級機關批准。

  八、凡從本府系統以外各地區各單位調來本府所屬單位分配工作之幹部,或各直屬單位與各級政府間互相調動之幹部,均須經省人事廳寫行政介紹信介紹之。

  九、幹部任免、調動必須有詳細鑑定及其本人參加工作前後之材料。此項材料在幹部調動時由其本人帶往或由人事部門寄往所屬機關。

手机阅读

打印

下载、打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