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52年第3卷第14期

1952年12月19日出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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爲動員失業工人囘鄕生產必須與當地政府取得密切聯繫的通知

不另行文

廣東省人民政府 一九五二年十二月廿日以粤勞林字第〇〇八號發出


  査各地動員失業工人回鄕生產,必須事先與當地政府取得密切聯繫,前經中南規定並由廣東省失業工人救濟委員會于七月卅一日以(52)救辦字第三三四號通報在案。但各地仍未能切實遵照執行,致使動員失業工人回鄕生產工作發生許多困難,如有些失業工人直接跑到鄕村去,縣、區政府無從了解,無從統計;有些失業工人回鄉後分不到田,要求農會寫證明回城市找工作;有些則事先沒有與當地政府聯絡,致失業工人回去後,當地無法安置等。據本府粤東辦事處轉揭陽縣報吿稱:最近寶安縣深圳鎭事先未經聯絡,便將該鎭失業工人遣囘,致他們難以安置等語。此種現象不但增加工作上的困難,且會造成政治上的不良影響。茲特再行通知,以後各地凡動員失業工人囘鄕生產,必須事先與當地政府取得密切聯繫,以便有步驟有計劃地來安置囘鄕的失業工人,希即切實遵照執行爲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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