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52年第3卷第12期

1952年11月28日出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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爲切實做好城市冬令救濟工作的通知

廣東省人民政府民政廳一九五二年十一月十七日以(52)民社字第四〇二〇號發出


  茲撥給你專區(市)冬令救濟糧XXXX市斤(折款XXXXXX元,並參照左列各點結合具體情况切實做好冬令救濟工作:

  一、希各級政府提出行政會議上定期討論社會救濟問題,並貫徹「救濟與生產相結合」的方針,製定城市冬令救濟工作的具體計劃,建立嚴格責任制,具體分配任務,分區、分段包乾負責,敎育幹部經常密切關心人民疾苦。凡因對貧民情况不了解、工作無計劃、救濟不及時而又積壓救濟糧、款致使人民生命遭受危害者,一定要追査責任。

  二、以城鎭的失業工人、貧民、難民、游民、乞丐等爲救濟對象,採取如下的救濟方式:(1)凡有條件可遣送囘鄕安置的,爭取抓緊土改覆査時機,動員囘鄕分田生產(參照本廳(52)民社創字第一一八號通知辦理)。(2)配合建設、修築公路等,

  與有關部門聯繫,組織工作隊,以工代賑。(3)汕頭、佛山、江門、惠陽、潮安等地可結合救濟,繼續收容一批游民乞丐,組織生產,敎養改造(其他城鎭視實際情况及主觀力量酌辦)。(4)對無依爲生的孤老、病、殘、等,動員其親、鄰幫助照顧,或併戶安置,政府發救濟糧補助其生活,確非收容救濟不可的,則可個別收容敎養,務使切實解決問題。

  三、有關冬令救濟工作進行情况、經驗以及目前存在問題,望能及時反映並於工作結束後,立卽做出總結報來,以便彙整轉報中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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