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52年第3卷第12期

1952年11月28日出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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頒發「關於組織防風指揮機構

加強防風工作的决定」的通知

廣東省人民政府一九五二年十月廿三日以(52)粤民創朱字第一一〇號發出


  為加強防風工作,本府曾邀集各有關部門單位,交換意見,作成關於組織防風指揮機構、加強防風工作的决定,提經行政會議通過。兹檢送上項决定一份,希卽依照執行。在各級防洪指揮機構結束期間,除風訊發佈由廣州海洋氣象台擔任外,其餘行政業務,按情况和業務性質由農林和民政部門分工或商同負責辦理。又在進行這一工作的同時,必須注意保密。

  附:關於組織防風指揮機構加強防風工作的决定

  本省海岸漫長,沿海各地歷年遭受熱帶暴風襲擊,人民生命財產和國家資財損失無法估計。爲有效防禦風災,保護海運、漁業、交通、農林、水利和人民生命財產的安全,特作如下決定:

  一、省府及沿海專、市、縣各級人民政府在每年六至十月颱風季節期內,應在原有各級防洪指揮機構的基礎上,邀請其他有關部門參加成立防風指揮機構或合併組織,加强防風部分工作,使專責傳播暴風情報及指導各地進行有關風災防禦和搶救工作。

  二、暴風情報由廣州海洋氣象台統一供給,省人民廣播台、工商台、海岸電台擔任發佈各收聽站以及有聯繫的船隻,各收聽站於收到颱風警報後,除掛起風息信號外,應立卽抄發各有關單位,使及時利用黑板報、鳴鑼、土廣播、烽火等方式和信號傳知附近羣衆。

  三、沿海漁鹽業及船舶較集中的港口以及經常發生風災地區的區鎭,應加强氣象報吿設備,裝置收音機、旗號、信號及設置專責管理人員等。設備經費由省府酌撥,管理供給由水產公司或漁協會負責。

  四、各港口及有風險的區、鄕、鎭,應廣泛成立搶儉、守護、巡邏隊等羣衆性的組織,作好搶險準備工作,以備在風讯來時,動員保護船艇、田園,作物、牲畜,糧庫、倉庫等國家和人民生命財產的安全。

  五,各生產、交逋、航運、軍事、行政及企業等部門,亦應指定専人負責隨時注意收聽風情,督促指導其所屬各單位進行對有關風災防禦及搶救工作的處理或協助。

  六、調査沿海港灣出入口衝要地方的暗礁,廣泛徵集漁民意見,設法爆炸,以利船隻通行和颱風時免除障礙。同時盡可能恢復或設置沿海的燈塔。

  七、在土改及民主改革基礎上,發動沿海人民利用小河小涌或其他有利地形,興建小型避風塘和堤壩。

  八、各級防風指揮機構,對暴風襲擊和事前防禦、事後搶救以及損失情况,應隨時迅速報吿上級政府指導處理。

  九、各級指揮機構和有關單位,如及時收到暴風情報而領導上忽視不作積極有效措施,致造成人民國家損失(可能避免的損失),應追究損失責任;如氣象台無故遲發或負責部門疏忽致造成錯誤,亦應追究責任,並視損失情况給予紀律論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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