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廣東紡織廠廠長楊展雲違法打人
給予警吿處分的通報
廣東省人民政府工業廳一九五二年十一月十四日以(52)工人字第二二七號發出
省監察委員會批覆:一九五二年十月九日(52)工人字第〇一〇九號來函悉。關於廣東紡織廠廠長楊展雲打人事件,本委同意你廳的處理意見。
一九五二年十月二十二日
廣東紡織廠廠長楊展雲同志於一九五二年六月七日在廠長室與廣東花紗布公司楊自天同志因工作上發生爭執,不能以理服人,竟至動手打人,雖經羣衆勸阻,仍撵出門外要打。這種侵犯人權的行爲,完全是目無法紀、軍閥殘餘的作風,而他打人罵人,已不止一次:早於一九五〇年七、八月間,該廠有個別工人摘了烏欖,被仲愷農校發覺後,該校校警協同派出所的一名警察來廠與他交涉時,他不很好的解釋,又拒絕解決,當時與該校校警發生口角衝突,並把該校警推出門外;又於一九五一年七、八月間在民主改革運動中,有兩次動手打人,在今年的「三反」期中竟打人耳光;復於六月七日又發生該事件。由於他經常罵人,屢次打人,因此,有些職員反映:「我不敢講話,怕楊廠長打」!這一連串的事實,足以證明他的錯誤不是偶然的,是有歷史性的。他之所以會屢次犯這樣的錯誤,主要是由於受了剝削階級的特權思想的影響,從而在工作中表現自高自大,驕傲自滿,自以爲是;對一般幹部,則只許指責人家,不許人家反對,總以爲自己的意見是「正確」的,不許別人有所異議;和同志間稍有意見分歧,則大發脾氣。正因爲他嚴重地存在着功臣思想,擺老資格,又加以學習不夠,沒有從政治上思想上不斷提高自己,以致組織觀念不强、政策水平低、羣衆觀點薄弱、缺乏民主作風,不能展開批評與自我批評,這些就是造成他屢次違犯法紀的根本原因。在事件發生後,廳長曾親自找他談話數次,指出錯誤的根源和危害性,並促其加深認識,作徹底的反省,向羣衆承認錯誤,保證今後不再重犯。在紡織廠內,也開過黨支部大會幫助他反省,但他雖作過檢討及寫過三次反省,仍不夠深刻。爲了敎育他本人及敎育羣衆,我廳於八月二日特地召開廳務擴大會議,並邀請有關機關、工廠負責同志參加(到會有省監委、花紗布公司及我廳所屬各廠的負責人計廿五人),會上對他進行了批詐,最後又討論了處分決定。
楊展雲同志的錯誤是一貫性的,是嚴重的,這種違犯法紀、破壞政策的行爲,損害了黨和人民政府的威信,在羣衆中造成不良影響,是不可容忍的。但念其尙能承認錯誤,並在工作中有了進步,爲此,經報請上級批准:行政上給予警吿處分;着令在全體職工大會上進一步作深刻檢討;並向花紗布公司楊自天同志道歉。藉以嚴肅國家法紀,挽囘不良影響。除執行外,特此通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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