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52年第3卷第12期

1952年11月28日出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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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南區木材公司廣東省公司在各地

經營木材的徵稅辦法

廣東省人民政府財政廳稅務局   廣東省人民政府農業廳

一九五二年九月廿二日以林政字第三〇五一號發出


  木材公司屬國營企業機構,主要任務係供應中央、中南、國防、工礦、郵電、交通等部門及省市地方用材,按照中央規定的調撥價交易,關於徵收稅方面應根據實際情况,一方面使稅收不致混亂,另方面爲了便利供應起見,對木材公司在各地經營木材的徴稅辦法,特聯合指示如下:

  一、關於營業稅方面

  1.省木材公司應將所屬各地分支機構名稱、負責人、地址,統一列送省、市稅局備査。

  2.有木材公司與用材部門訂立供應合同時,應將合同副本抄送省、市稅局備査。

  3.省木材公司交貨地點分散在各地者,可由各地分支公司,根據需材部門的驗收單抄送當地稅務機關備査。

  4.各地木材公司將木材撥交需材部門驗收單,報送省木材公司,若由省木材公司塡發發貨票者,則由省木材公司向廣州市稅局交納營業稅;如由各分支公司塡發發貨票者,由各地分支公司向當地稅務機關交納營業稅。

  5.各地分支公司直接供應地方用材時,應由當地分支公司開立發貨票並向當地稅務機關交納營業税。

  6.省木材公司與各分支機構的內部調撥,不徵營業稅,但要辦理調撥手續,塡具撥貨證明單,送稅務機關備査,同時辦理轉賬及轉運等手續。

  二、關於貨物稅方面

  過去的規定松什木是按重量爲定價計徵標準,由於木材的乾濕程度不同,實難求得一合理標準,目前全國各地對於木材的成交計價、成本計算,都是按材積(以立方公尺爲單位)計算(哈爾濱森林總局編有木材計積表,可按表求得材積,俟購到再行分發各產地稅局),受乾濕的影響較少,又便利將來辦理分運手續,故應改爲依立方公尺計價徴收貨物稅,並按如下手續辦理:

  1.木材公司收購木材到達驗收後,應將收入登記表列明規格及折合立方公尺數,報當地稅局,按收購價徵收貨物稅,收購價不包含稅款者,應以稅率乘收購價,得出應納稅額:若收購價包括貨物稅在內者仍按貨物稅條例第六條所規定計算公式徵稅,統一由收購站直接交納。

  收購價÷(1+稅率)×稅率=應納稅額。

  2.各地稅務機關於塡發貨物稅完稅照或分連照時,應在「重量」欄內塡明本批木材總的材積(立方公尺數),並參照木材公司收入登記表所載,將完稅木材的材種、規格、材積、條數等詳列附單,粘貼在原完稅照或分連照之背面(騎縫處加蓋驗戳),以便査驗,並使分運時易於稽考。

  3.羣衆與木材公司訂明交貨地點處無稅所設立,或稅所設立處不是交貨地點,應一律由木材公司收購站在起運所在地補交貨物稅。

  4.杉木暫仍依原定計稅單位辦理。

  以上各點希你局、公司按照本文內容,結合實際情况,取得一致意見轉知所屬遵照辦理爲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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