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52年第3卷第11期

1952年11月17日出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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華南物資交流大會交易綱要

華南物資交流大會籌備委員会

一九五二年十月


  一、華南物資交流大會是國營經濟領導大力鼓勵與發動私營工商業、本着實事求是互助兩利的精神進行有組織、有計劃、有領導的大規模的城鄕內外物資交流,並貫徹公平合理、產銷結合有買有賣的交易方針,藉以促進工農業生產,繁榮社會經濟。

  二、參加交易者,以各地有組織的代表團,並經當地工商行政部門介紹者爲限,凡參加交易之公私單位或業體均須參加所在地之交易代表團,大會備有入場證,分發各代表團交易人員,憑證入場交易。

  三、爲加强交易之計劃性與組織性,凡參加交易之公私單位或業體均須事前編造購銷計劃,由各地交易代表團審核彙總送交大會,根據計劃有秩序的進行交易。

  四、一般商品價格,應區別不同商品,分出重點,照顧生產、販運和消費三方面利益。賣方在交易前須向交易所申報售價,然後由交易所統籌掛牌,在買賣雙方自願基礎上經大會認可,即可成交。但已由國家規定價格之商品,必須服從國家價格。如有報價不一,抬價壓價或在成交中買賣雙方價格上不能達成協議等情况,得由大會物價評議委員會評審或仲裁之。

  五、大會設立各類商品交易所,分類分所進行交易,並陳列樣品塡具說明,以便看様成交,除因特殊情况由代表團證明並經大會認可者外,均須在會內進行交易。

  六、爲擴大內外物資交流,特設立進出口指導聯絡部,大力組織內外交流,凡各地交易代表團須出口或進口貨物者,均須在該部指導下,進行交易。具體辦法按對外貿易管理條例辦理之。

  七、爲使交流業務有計劃有組織的進行,各代表團可按大會劃定之各類商品交易所劃分小組,並推定組長,代表團在會內進行交易(組長即爲各代表團參加專業商品交易之聯絡人)。大會爲促進交易,展開大宗買賣,得隨時召開地區或專業座談會。

  八、同一代表單位或同一業體,在大會交易期間對於同種商品不得又買又賣,但大批購進,小批分銷經大會審査批准者例外。

  九、交流業務以採取現貨現款、現貨期款爲主,並得以期貨期欵、以貨易貨、代購代銷、聯購聯銷、聯購分銷、委託代購、訂購赊銷、三角合同與多邊交易等不同方式進行,由買賣雙方自行議定之。

  十、凡供少求多之商品,在未成交前,應適當照顧地區上之分配,以求推銷面廣;如有爭議,由大會有關各部門調處之。

  十一、凡成交商品,須先塡寫成交憑證,經買賣雙方簽名蓋章,交各有關部主任及其所屬之負責入簽證後,方得正式成交,現貨現款交易即以成交憑證爲合法依據,其餘均應簽訂合同,並經大會簽證方爲有效。

  爲使合同能如期如約履行,於簽約後買方可付予賣方一定數量的定金,具體規定雙方經濟責任,以資信守。買賣雙方,並應按受當地工商行政部門及人民銀行之監督。

  十二、大宗買賣或特定商品之成交,得由交易所負責提請大會合同審査委員會審査,交易條件不能達成協議,經交易所調處無效,亦得提請該會仲裁。

  十三、凡參加交易之人員、單位或業體,均須遵守法令照章繳納稅款,如有違法或偸稅漏稅等行爲,得由大會移請所在地人民政府或稅收機關處埋之。

  十四、本綱要經本會委員會通過施行,如有未盡事宜得隨時補充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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