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52年第3卷第10期

1952年11月04日出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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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東省一九五二年農業稅集中編册

造串程序與做法

廣東省人民政府財政廳一九五二年九月


  (一)編冊造串的目的:

  爲了認識嚴格的貫徹農業稅依率計徵、依法減免的政策,使農民眞正按照稅法稅率交納農業稅,徹底杜絕任意附加攤派等一切弊端之發生,節省人力物力和及時確切的掌握農村人口、土地、產量及依率計徵之應徵稅額,各地必須以縣或區爲單位進行集中編册造串。

  (二)力量組織與領導:

  1.編冊造串人員,除區(鄕)財糧助理必須參加外,毎鄕得選聘三個至五個有寫算能力、政治可靠的人員集中縣或區進行編册造串。

  2.編冊造串人員,必須由縣或區集中進行一至三天之短期訓練,施以政治敎育及農業稅條例、細則、計算程序方法等具體業務的敎育。

  3.集中編册造串工作,必須由縣統一領導,各縣或區得組織編册造串委員會,以縣(區)長爲主任,縣財政科長(區財糧助理)爲副主任,吸收有關部門之適當人員參加之。

  4.編冊造串委員會下設辦公室,內分總務、統計,分別負責生活管理及表册串票之保管領發統計之責。

  5.編册造串人員應實行科學分工,專司其責,發揮其特長與創造性,以提高工作效率。具體分工,應以區爲單位,根據各鄕人員之能力與特長,混合編爲塡寫淸冊、計算負擔、覆核統計、塡寫串票各組。各組人員多寡,應視各組工作之繁簡易難合理分配,力求各組相稱,互相銜接,以免此忙彼閒,浪費人力、時間的不合理現象。

  6.各組編成後,應卽通過民主討論,規定生活作息制度及製訂工作計劃與公約紀律,正確的發動挑戰競賽,培養創造工作模範,以樹立正確的工作態度,提高工作效率。

  挑戰競賽內容:應以加强責任心,避免各種錯誤,保證計劃準確,提高工作效率爲主。但必須防止單純錦標主義而造成的不良結果。

  (三)集中編冊造串的準備工作:

  1.縣於事先統一印好農業稅徵收淸冊、徵收淸册封面、徵收淸冊統計表、農業稅串票、串票封面等必須應用的表册串票。

  2.縣、區開好準備工作會議,訓練好幹部與編册造串人員,做好宣傳動員工作:仔細硏究討論農業稅條例,明確解決調查登記中有關人口、土地、產量計算負擔之各種具體規定,以便統一思想,統一政策認識,然後再向羣衆廣泛宣傳動員,解除羣衆顧慮,展開調查登記工作。

  3.在鄕調查登記,造好農業稅土地產量分戶淸册,是做好編册造串的關鍵。集中編册造串前,由經政府訓練過之編册造串人員囘鄕協助鄕政府,充分發動羣衆,切實依照已經查實之田畝產量塡報土地產量分戶淸册,並經羣衆大會分組宣佈各戶人口、土地、產量、租佃關係與應計負擔產量等,由各戶核對,戶主認爲無誤,在册上寫名劃押後,上報縣或區政府做爲集中縣、區編造徵收淸册時的基本材料,各鄕務須將土地產量分戶淸册編造確實,以免往返調查,浪費時間人力物力。

  (四)集中編册造串的工作步驟:

  1.各鄕土地產量分戶淸册集中到縣、區後,應首先組織審查,核準各戶農業人口、耕地、面積、常年應產量、應計負擔產量、每人平均計稅產量等,審核時,應着重審查編册人員及未經農戶簽名蓋章與有租佃關係等計算較複雜者。

  2.塡寫農業稅徵收淸册:塡寫組根據已經審核之土地產量分戶淸册,逐項塡入農業稅徵收淸冊內,經核對無誤後,卽交計算組進行計算。

  3.計算負擔:計算組根據所編成的農業稅徵收淸册所列計稅項目,按農業稅法規定計算程序,逐戶計算出各戶應納繳之稅額。

  4.覆算統計:覆核組將已計算好之徵收淸册予以覆核,如發現錯誤,應立卽查明原因加以更正。徵收淸册經覆核無誤後,應以鄕爲單位,將各項數字逐項統計,編製淸册封面,附在徵收淸册上面裝訂成冊,塡寫員、計算員、覆核員應於封面上蓋章,以示負責,並列成徵收淸冊統計表,卽時逐級上報。縣人民政府得編造三份分報專署、財政廳、中南財政部備查。

  5.塡寫串票:塡寫串票組根據覆核無誤之徵收淸册,逐戶塡寫串票,塡寫串票時,關於人口、土地、產量、稅率,一律用中文小寫字碼(如一千二百三十四斤卽寫爲一、二三四斤)應納稅額用中文大寫字碼(如一千二百三十四斤卽寫爲壹仟弍百叁拾肆斤)。塡寫後與徵收淸册再核對一遍,進行統計,數字與徵收淸冊相符後,以鄕爲單位,將塡好之串票裝訂成冊,並在封面註明該鄕總戶數及總負擔數字,免生弊端。

  6.蓋印:串票塡好後須加蓋「農業稅專用印」,並加蓋「縣長」「經手人」名章。

  7.發串:發串時應以鄕爲單位,召開羣衆大會,逐戶宣讀其應納稅額,發給納糧通知書,並應反覆宣傳負擔政策,加强愛國主義敎育,動員羣衆交糧,以達發串之後卽形成交糧熱潮。

  發串後如有計算錯誤者,應由納稅戶按稅法規定提出申訴,由區人民政府重新核算改正,並報縣政府,如訂定產量失實,納稅戶不服時,可依稅法規定申報縣府覆訂,但在申訴期間,納稅戶應按原通知規定應納稅額如期交納,俟裁定後處理。

  (五)減免:各地在編册造串之前發生災情者,應按災情減免辦法規定,與登記土地產量同時辦好災情登記工作,一併報縣辦理減免手續;如在編册造串之後始發生災情者,得經鄕評議委員會評議,報請縣、區政府審查批准,發給减免證,各應受減免照顧之納稅戶,憑減免證抵交公糧。

  (六)冊串保管領發:

  册串編造妥善後,應設專人負責保管,建立登記簿,由具領機關出具正式收據領取,並卽記賬,凡剩餘白串與造錯的廢串,應於造串結束後,由各組負責繳囘,不得流散遺失,防止流弊。廢串由縣審查銷毁。

  (七)經費開支:

  册串表格印刷費,編册造串人員的伙食供給,按省規定之標準報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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