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52年第3卷第9期

1952年10月27日出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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徹底進行司法改革,鞏固人民民主專政

廣東省人民政府副主席李章達


  我們的國家是人民民主專政的國家,這個國家的基本性質,正如毛主席在「論人民民主專政」中所指出的:「是工人階級、農民階級、小資產階級和民族資產階級,這些階級在工人階級及共產黨的領導之下,團結起來,組成自己的國家,選舉自己的政府,向着帝國主義的走狗卽地主階級和官僚資產階級以及代表這些階級的國民黨反動派及其幫兇們實行專政,實行獨裁,壓迫這些人,只許他們規規矩矩,不許他們亂說亂動。如要亂說亂動,立卽取締,予以制裁。」我們用什麼來對這些階級敵人實行專政呢?不是什麼別的,而就是依靠人民的軍隊、人民的警察、人民的法律和法庭等等。

  可見,人民司法是保護革命勝利果實,保衛經濟建設和人民權益,鞏固人民民主專政,與反革命殘餘作堅決鬥爭的一個有力的武器。廣東、廣州解放三年來,我們的各級人民司法機關,尤其是人民法庭,在配合土地改革、鎭壓反革命、民主改革、「三反」「五反」等偉大的社會改造工作中,在處理人民內部糾紛,保障人民權益等方面,都曾做了好些工作,發揮過它一定的積極作用,並取得了一定的成績。

  但是,另一方面,「三反」「五反」中所暴露的材料,說明我們各級人民司法機關存在着相當嚴重的組織不純、思想作風不純的現象,舊法觀點和舊的作風嚴重存在,甚至在一些人民司法機關中佔着支配的統治的地位。報上經已刊載了不少例子。

  由於人民司法機關組織上和思想作風上的嚴重不純,因此使人民的司法機關和司法工作表現出舊衙門的舊作風:閉門坐堂,孤立辦案、不調查硏究、擺「衙門氣派」、强調「審判程序」、嚇唬爲難勞動人民,甚至貪贓枉法、違法亂紀、敲搾勒索、包攬訴訟、歪曲政策、出賣案情。他們處理對封建婚姻問題時則損害女權支持封建勢力,處理勞資糾紛時則袒護資方欺凌工人,處理公私關係時則損公利私,甚至利用職權,包庇地主、惡霸和反革命分子,乘機侮辱女當事人。這種種嚴重情况,實在是令人不能容忍。如果我們不徹底進行司法改革,人民民主專政將無從鞏固,革命勝利果實與人民權益無從確保,更將使我們的人民政權日益脫離人民羣衆,招致人民的不滿。

  人民政協「共同綱領」第十七條規定:「廢除國民黨反動政府一切壓迫人民的法律、法令和司法制度,制定保護人民的法律、法令,建立人民司法制度。」我們各級司法機關大都是接管了國民黨僞法院的爛攤子成立起來的,國民黨反動政府一切壓迫人民的法律、法令和司法制度雖然徹底廢除了,但其影響還沒有根絕。我們今天進行司法改革,就是保護「共同綱領」的鬥爭,就是在政治法律戰線上徹底革除舊法觀點的鬥爭。必須指出,舊的法律和司法機關司法制度,是反動統治的上層建築,是反動統治者用以壓迫人民、鞏固反動統治的工具,我們的人民司法制度與司法機關,決不可能在這樣的舊基礎上建立起來,不把這些舊制度徹底摧毁,使舊影響完全根絕,我們的人民司法機關與司法制度就不可能名符其實地建立並鞏固起來。目前,我們廣東省、廣州市正和全國其他地區一樣,我們必須將各級人民司法機關從組織上、思想作風上徹底加以整頓,才能使之擔負繼續鎭壓反革命與一切不法分子,保障革命秩序和人民權益,保障經濟建設勝利進行的偉大責任,進一步鞏固我們的人民民主專政。

  因此,司法改革運動不是單純人民法院內部的人事調整或制度更訂的問題,而是一場激烈的政治鬥爭、思想鬥爭。我們必須貫徹思想改造與組織整頓相結合的方針,不僅在司法機關中應自上而下地展開思想批判,自下而上地發動羣衆,緊接着整頓組織。同時一切與司法機關有密切關係的政府機關,如監察部門、公安部門、民政機關,也應該密切配合司法機關,結合檢查工作,淸理積案,密切聯繫羣衆,共同推動司法改革運動。

  我們特別要號召廣大人民羣衆、社會各階層各界人士、各民主黨派、人民團體,大家要發揮當家作主精神,以我們對偉大祖國的無限熱愛和對人民政府的高度忠忱,参加到司法改革運動中來,檢舉揭發人民司法機關一切違法亂紀的事例,以張人民的正氣,讓我們在人民政府和共產黨的領導下,在司法改革戰線上打一場勝仗,把我們人民民主專政的武器牢牢地掌握在自己手裏,爲鞏固人民民主專政,迎接國家大規模經濟文化建設而鬥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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