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東省人民政府
關於貫徹婚姻法的指示(不另行文)
一九五二年十月十五日
(一)本省自去年大張旗鼓宣傳婚姻法以來,已獲得了一定成績,許多地區,由於貫徹婚姻法,出現了許多新氣象。但從全省範圍來說,貫徹婚姻法的工作還做得很不夠,在執行婚姻政策上還存在着許多偏差,據四十七個縣不完全統計,從今年一月至六月,婦女因婚姻問題自殺的一七七人,另據四十個縣不完全統計,被虐殺的一二七人。其他如對婦女虐待、打罵;干涉婦女婚姻自由等不合理現象也仍普遍存在。這些現象的嚴重性已經法到了令人不能容忍的地步。各級政府必須嚴肅注意,深入檢査,堅決貫徹婚姻法,以求逐步消滅這些不合理的現象。
(二)貫徹婚姻法的關鍵,在於打通幹部尤其是區鄕幹部的思想,加强對他們的政治思想敎育,使其認識婚姻法的重大政治意義,從思想上肅淸封建殘餘的影響,以便通過他們,去敎育羣衆,逐步肅淸羣衆中存在的封建殘餘思想。但是,加强思想敎育,是長期的經常的工作,與此同時,還必須加强法律敎育與法律鬥爭。凡因干涉婚姻自由而傷害、虐殺婦女,或逼致婦女自殺者,均須採取嚴肅的法律手段,予以制裁。必須堅決執行政務院指示:「今後如有婦女因婚姻問題得不到婚姻法所賦予的權利與保護而被殺或自殺者,區、鄕(村)街級的主要幹部,首先應負一定責任。」凡發生婦女婚姻命案的地區,區鄕主要負責幹部應卽作出書面檢討,報請上級政府議處。
(三)廣東各地目前正在開展土地改革鬥爭,貫徹婚姻法,必須與土地改革結合來進行。結合土地改革來貫徹婚姻法,不但在貫徹婚姻法方面,最容易收到良好效果,而且對土地改革的順利開展也有很大好處。離開土地改革的基本要求孤立地强調貫徹婚姻法是錯誤的;把貫徹婚姻法與土地改革機械分開,認爲兩者不能結合,也是不對的。各地與執行婚姻法有關的機關、團體,必須與當地土改委員會或土改隊密切聯繫,商洽結合的具體步驟和做法,由雙方分別指示下級執行。
(四)在結合土地改革,貫徹婚姻法時,必須注意正確掌握政策,分別情况加以適當處理。對於地主家庭中被壓迫被虐待的婦女(如婢女、養女、妾侍等)要求解放的案件,必須結合羣衆反地主鬥爭堅決處理之;對於農民內部的婚姻糾紛,則應按以下幾種不同情况處理:第一、婚姻確不合理,逢到不能維持者應說服堅持的一方,予以離婚,讓雙方各自另找美满對象;第二、婚姻一般無大問題,引起糾紛的原因祗是由一方覺悟低,嫌貧爰富、輕視勞動,應着重說服敎育,以改善雙方關係;第三、婚姻一般尙可維持,祗是由於嚴重的家長制度、夫權主義或公婆的壓迫引起婦女不滿,要求離婚者,應從改革家庭生活,建立民主、和睦、平等的家庭着手來改善夫婦關係;第四、進步靑年男女,由於共同參加鬥爭,發生戀愛,要求自由結婚者,應該消除其阻力,加以鼓勵,促成其婚姻的實現。在土地改革中,宣傳婚姻法應着重宣傳自由結婚,不可一開始,就片面强調自由離婚。
(五)健全婚姻登記和正確執行調解,是保障靑年男女結婚與離婚自由的必要措施,同時又是結合宣傳婚姻法和制止早婚與包辦、買賣婚姻的有效辦法。可利用墟日或節日爲婚姻登記日,由民政、婦聯、靑年團和農村宣傳員聯合組織婚姻登記站,於辦理登記同時,根據羣衆思想情况與實例,進行婚姻法宣傳。
(六)在司法改革運動期間,應結合進行淸理婚姻積案工作。以法院爲主,有關單位派員參加,組織巡迴審判組,下鄕用走羣衆路線方法,淸理一切婚姻積案,並就地辦理其他婚姻案件。
(七)縣以上人民政府,應卽由民政、司法、監察、婦聯、靑年團、農會、土委會和宣傳敎育部門組織經常性婚姻法座談會,定期交換情况與意見,佈置並推動各有關部門互相配合,進行貫徹婚姻法各項工作,爲今冬明春開展一個全省性的大規模的貫徹婚姻法運動作好準備工作。
(八)各級人民政府接此指示後,應卽對當地執行婚姻法情况進行檢查、總結,作出執行本指示的具體計劃上報。今後工作情况,並希隨時報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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