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綜合解答征收市塲租及停征度量衡使用費問題的通知
(不另行文)
廣東省人民政府財政廳一五二年十月廿三日以(52)財地字第二六二號發出
本省六屆財經會議,對於合理組織市塲租收入方面已作出決議。我廳卽根據該項決議的精神,解答各地請示有關征收市塲租及度量衡使用費停征後的若干問題。茲再歸納通知如下,各地現行市塲租征收辦法及有關各種規定,如與本通知有抵觸者,應以本通知爲準。
一、市塲租方面:
(一)市塲租是公產孳息收入之一。政府設立市塲應以發展城鄕物資交流,繁榮經濟爲目的。所以首先應廣建市塲,加强管理,從各方面引導商販集中到市塲經營。在市塲內可劃定攤位,供商販使用。在這基礎上,才可以向使用該項公產者依法征收布塲租。凡與上述精神有違背者,均不得征收市塲租。
(二)市塲租征收對象,應明確爲攤商。一般流動性的肩挑小販成農民在市塲出售少量農產品及副產品時,不得征收市場租,但應設法給與位置擺賣。
(三)擺在街道兩傍(或騎樓底)的攤販。不得收租。但應由工商部門加以管理,並應指定一定公共塲所(凡無上盖的公共塲所、公地已作爲市塲使用者,應迅速加建上盖,改善設備,使買賣者不致受雨淋日晒),劃定攤位,安置擺賣,以便管理並可征收市塲租。
(四)征收市塲租,不可按貨物從價或按貨物頭數隻數(如牲畜等)計征,應按攤位面積大小、地點淡旺,設備情况等條件評定等級,結合經營性質、負擔能力,並比照當地店舖租値議定各等級攤位的租値標準。根據這樣的標準问使用攤位的攤販征收市塲租。
(五)關於較大宗的貨物,爲避免不法商人操縱,以穩定價格,促進物資交流,可專設交易市塲,由工商行政部門領導(並受財政部門指導有關財政方面的一切問題),加强管理,酌收手續費(不另收市塲租);並得辦理信託、保管、代客買賣、儲運、加工等業務,酌收服務手續費。該項市埸的經費,准在市塲管理費及服務手續費收入項下開支,收支比對後的結餘,作爲鄕(村)鎮地方財政收入。但應事先擬具該項市塲組織章程,報行署工商部門批准後實施。至一般的市塲,應參照省府一九五一年六月十八日粤財會字第一一二號命令公佈「廣東省各縣(市)市塲管理委員會組織暫行辦法」的精神,成立市塲管理委員會加强管理。市塲管理委員會的必要辦公費,依照我廳本年八月二日財會(一)字第一三二七號通知規定辦理(在地方財政「市塲管理費」科目項下列支)。
二、度量衡使用費方面:
(一)省府已於一九五二年八月廿八日(52)粤財吳字第一四一號命令停止征收度量衡使用費。各地公有市塲可適應實際需要,設置標準度量衡器,免費供羣衆使用,以維持市塲公平交易。
(二)各地停征度量衡使用費後,因不設專人管理度量衡器,市塲交易中可能發生爭秤糾紛及其他不良的混亂現象。爲使市場秩序良好,並使買賣雙方交易公平,各地可根據實際情况需要適當配備管理市塲人員兼管公秤、公斗,其所需的費用,准在市塲管理費項下列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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