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潮梅礦務局與當地農民關係惡劣並經常
發生糾紛案的處理報告(不另行文)
廣東省人民政府人民監察委員會一五二年十月十五日
中南監察委員會批覆:關於潮梅礦務局與當地農民關係惡劣並經常發生糾紛的報告收悉,經本委硏究並與中南工業部會商,同意你委的處理報告。
一、檢查潮梅礦務局與當地農民關係惡劣並經常發生糾紛的事實
廣東監委於一九五二年五月廿日奉中共中央華南分局的指示:「關於潮梅礦務局與當地農民關係十分惡劣並經常發生糾紛,影響極壞,決定由你委立卽派人協同有色金屬管理局廣東分局組成檢查小組前往調查。」本委奉命後卽會同華南分局紀檢會、華南財委、有色金屬管理局廣東分局、省府民政廳五軍於廿六日由省府辦公廳召開會議,討論決定檢查計劃組成廣東監委聯合檢查組,到現場作重點檢查潮梅礦務局與當地農民關係惡劣及經常發生糾紛問題的情况。聯合檢查組卽於廿九日動程,六月一日抵達潮安,卽會同粤東區黨委紀檢會、粤東辦事處、省總工會潮汕辦事處、潮梅礦務局、揭陽縣委、縣府、梅北區委共同進行檢查。前後爲時五十七天,在檢查工作中結合三反運動,深入發動羣衆,依靠工農展開民主檢查運動並取得粤東區黨委、粤東辦事處的領導與協助下,才將潮梅礦務局存在上述問題的眞實情况,獲得了解。茲將所得材料分述於下:
(一)礦務局盲目信任奸商及基建人員,致他們互相勾結,造成營造商(建中)大量透支工程費與長期拖欠農民工資,工資問題發生後,採取不負責任的態度,致釀成工資糾紛的嚴重事件。
一九五一年十月,礦局建築辦公大樓,與汕頭市營造商建中工程司訂立代辦管理合約,代辦管理費五千六百萬元。該局局長陳瑞符知道建中經濟上不可靠,派基建科負責人葛嘉沛與建中取消合約。但由於葛與建中勾結,不僅沒有取消原約反而撕改合約,不通過保店,把代辦管理改爲由建中包工(包工工款二億五千萬元),局長陳瑞符不經審核卽予同意葛改約的意見。在工程費批付上,陳亦不親自掌握加以審核,放任施工組組長隋軍,違犯合約規定,不按工程進度預付工程費給建中,付款後又不負責監督建中淸付工人工資,以致葛、隋兩人勾結建中大量透支礦局工程費一億二千萬元,並長期積欠農民工資一千九百萬元,連工人代表代餘材料二百萬元,計共二千一百萬元。
工人因被建中拖欠工資過久,曾多次鬧停工,隋軍、李波等,不但不負責任幫助工人催促建中淸付工資,反而出頭代建中辯護,欺騙工人繼續工作,如隋軍曾多次對停工工人說:「你們相信政府,政府不會使你們吃虧,如建中不能淸付工資,礦局負責向他追究」。同時該局副局長王家齊亦曾召集會議,對工人說:「建中有財產在法院備案,如建中垮台,法院一定先照顧工人利益」。工人們在他們反覆鼓勵之下才繼續工作。直至二月十二日,因建中透支礦局工程費與積欠工人工資已至無法應付時,辦公大樓建築就吿停工,礦局於十四日通過汕頭市法院扣押建中經理王華庭,工人被積欠工資遂拖延不能解決。
當時農村發生春荒,被欠工資十二鄕農民,曾於二月廿五日上函梅北區府請代函法院向建中追討工資,廿七日區府將該函轉礦局請求代辦,而礦局以爲欠工資的是建中,不是礦局,函覆區府請轉農民自行向法院起訴,以後農民曾多次到礦局與區府請求代催工資,均無結果。及後春荒嚴重,如十二鄕菴前村五六戶,缺糧四二戶(其中四戶斷炊),而該村大多數農民曾與礦局作建築散工,全村被欠工資共約一千萬元,最多的被欠五十餘萬元,當時農民爲着急切解決春荒困難,於四月十八日,有四十餘農民親到礦局追討工資,提出王副局長及隋軍曾向工人保證,及要求礦局拍賣建中財產淸償工資,陳局長答應請示上級後辦理,叫農民四天後來聽訊息。十九日梅北區區委江健、副區長温九到礦局與陳局長洽商,廿二日農民再往礦局聽訊,因爲該局上級機關覆電未到沒有結果。
廿三日有色金屬管理局廣東分局覆定同意潮梅礦務局拍賣建中財產,抵償農民工資的建議,陳局長奉電後卽着基建科負責人張碣用電話通知區委區長來商量沒收拍賣建中財產的辦法,因區委往縣委開會,區長下鄕工作,打了幾次電話沒有找到。廿四日十二鄕鄕長接到電話後到礦局,由張碣將建中存礦局財產列淸單交鄕長轉給農民(建中在汕頭財產因王副局長陳局長未囑咐交出,故未有列入),農民接淸單看後覺得淸單所列多爲破爛家具只値二三百萬元,大爲不滿,認爲礦局不重視被欠工資農民的生活困難,多次派代表協商未得解決,便紛紛提出集體到礦局追討工資,致發生四月廿五日的糾紛事件。
四月廿五日上午八時左右被欠工資的十二鄕農民八十餘人徒手先後到達礦局,農民三四十人直上辦公廳二三樓,與電務室電台工作人員姜堯聲因言語不通、態度不好而發生爭執,農民說姜態度官僚,把他抓送區府。礦局職工見農民抓了人,一時張惶起來,部份職工關門走避,秘書陳貞未經局長同意,就叫總務科張明海,調警衛隊來鎭壓。人事科負責人諶壯雄見門外仍有大批農民,就叫司機陳發協同關大門,但農民不讓關,大家發生衝突,農民把陳打了幾下後,也將他抓送區府。當時幾個農婦去抓諶壯雄,諶伸手拔槍,農婦害怕,才掙脫身,其他農民向諶追趕,造成混亂時,警衛隊十餘人趕至該局,有個警衛隊員向天打了一槍,激起農民更大憤慨。事態緊急至此,陳局長才出來,把警衛隊趕開,梅北區委江健亦到礦局共同進行調解,這樣才把事件緩和下來,被抓送區府的姜堯聲、陳發亦經區府分別釋放。
工資事件發生後,當天下午揭陽縣府派公安局長方思遠到曲溪處理,由區府召集礦局及農民代表商量善後處理辦法,縣府、區府意見,主張礦局暫墊現欵償付工資,以安定農民情緖,礦局則堅持有礙財經制度,認爲不能支付,後經潮汕地委指示,礦局先墊付現款,經有色金屬管理局廣東分局來電同意後,礦局才墊出二千一百萬元淸付農民工資。
(二)礦務局鑽探隊鑽探與開採民湖,損害當地農民利益,引起羣衆不滿,形成對立狀態。
礦務局領導上平時對鑽探隊缺乏領導,鑽探隊工人初期鑽探時損害農民莊稼與農作物,在揷有秧苗的稻田上進行鑽探,對農作物損壊沒有賠償損失,鑽探時把農田的秧苗拔開,坭土鑽開,沒有將原土塡囘原狀,致引起農民不滿,及後工作上雖有某些改進,當禾稻成熟時,雖以每鑽眼計算損失面積一方丈賠償二萬五千元,但工人搬運工具時不小心,致一方丈範圍外稻穀多有跌落,直至現在農民對鑽探隊仍很多成見,反對鑽探,經常發生糾紛。
鑽探隊在楨祥坑金砂溝溝尾附近進行測探,由於鑽探隊長楊必喬,對羣衆利益採取不負責任的態度,工作粗枝大葉,鑽眼太疏(每眼相隔卅公尺),計算錯誤,在十八公畝地面上認爲藏錫量十五噸,礦廠原擬自己開採,後來決定讓農民開民湖,農民猶豫不決,由礦局埔田收砂站及礦局工作組同志根據楊必喬報吿,動員農民開採民湖,農民因得楊必喬和工作組及收砂站同志保證,決定集股開採,投資一千七百萬元,以一百八十多人工作開採一個多月,結果只零碎採得錫砂一百多斤,虧損了二千九百多萬元,引起農民極度不滿,要礦局賠償損失,否則將鑽探隊長楊必喬交由農會處理。
馬碩坑民湖的開採,亦由礦局鑽探隊長楊必喬對羣衆利益不負責任,同樣鑽探不確,在一百六十一畝地面,計算藏錫廿六噸,農民動員了七十多人,開採了一個多月,開了卅平方公尺面積土地只得錫砂數十公斤,損失一千多萬元,引起農民不滿。上述兩個民湖開採失敗,礦局拖延至今不作處理。
(三)礦局招考招收工作人員沒有階級路線,以致隊伍不純,造成政治上經濟上的嚴重損失。
礦局因缺乏幹部,曾經潮汕地委同意在汕頭等地招考工作人員三期計共二百廿八人,照礦局招生簡章規定:投考者須有區以上政府機關團體介紹信,因應考者絕大部份沒有介紹信,由王副局長提出改用商店兩家擔保,經陳局長同意後執行,致大批不純分子乘機混入礦局,據該局訓練班思想總結不完全統計材料,地主惡霸子弟佔百分之二五,訓練後發覺有問題已淸洗的共十二人(反革命分子四人,地方惡霸逃避鬥爭的二人,作風惡劣的六人),其中突出的有如下兩個事實:
1、反革命分子陳英漢、魏潮信曾帶領礦局建築工人及職工三百餘人,去揭陽看電影,因遲到開影,陳、魏就藉故鼓動工人包圍機房、票房,強迫影院員工停演,故意製造糾紛,因廣大觀衆認識他兩人是反革命分子竟帶上革命幹部證章,騎在人民頭上作威作福,議論紛紛,政治影響極壞。
2、礦局在舊路篦村辦訓練班,作風惡劣,曾有男女學員,黃昏時在野外麻園地裏性交,給羣衆看見。個別出身地霸學員,一次在路上散步談話中曾說:「幸而我來了訓練班,不然一定給農民鬥爭」被當地羣衆聽見,對礦局表示不滿說:「礦務局訓練班是地主班,礦務局是地主防空洞」。
礦局在招收工作人員中也違反幹部政策。由個別職員通過「五同」關係來介紹,經局長同意,便参加礦局工作,致一些營造商的老闆及監工乘機混入礦局。如基建科負責人葛嘉沛介紹張慕韓(汕頭馬合利營造商派進來的)進礦局後由張本人介紹營造商振盛臣記的兒子鄭永福,鄭同樣介紹建華營造廠股東潘昭偉,及營造商監工紀經悅、紀龍、李波等共同混進礦局把基建科負責人葛嘉沛、隋軍拉過去,在基建工程上組織貪汚集團,勾結奸商,大量盜竊國家財產,損失在十一億元以上。破壞基建工程,並積欠農民工資,演成工資糾紛。
在幹部任用上亳無原則,不按「德才」標準盲目提拔,委以重任,使工作上遭受很大損失。如諶壯雄是三靑團員負責人事科工作,三反時任打虎組長,濫用職權。擅自提高本人及十一個職員工薪,取用貪汚分子贓物(手錶)。隋軍是南下新幹部負責完成五一基建工作隊主任委員,掌握全部工程及批付工程費大權,勾結奸商,造成工資糾紛。陳唯明剛參加工作,未經改造,就提拔他任訓練班主任。張虹佳,剛參加工作卽派充文工團團長,到興梅等地以五同關係介紹文工團員十五人。賴世剑父親是惡霸,曾任日僞法官,解放後已被人民政府槍斃,與陳局長結婚後,就提拔爲礦局子弟學校副校長。三反中羣衆映對才沒有就職。由於礦局領導上違反幹部政策的結果,使人民企業在政治上經濟上遭受到嚴重的損失。
二、原因分析
(一)主要原因是潮梅礦務局領導上缺乏羣衆觀點,不依靠羣衆來搞好礦廠生產,反而與羣衆對立,損害羣衆利益,具體表現在:
1、當地農民關係上最突出的是工資糾紛問題。該局負責人盲目信任奸商及基建人員,以致他們互相勾結,造成建中透支工程費,拖欠工人工資,基建人員與副局長曾向工人提出保證,講了話不兌現,處理又不拿錢,梅北區十二鄕農民多次追討工資不但不予幫助解決,反而叫警衛隊開槍來鎭壓農民,陳局長當時對這種錯誤行動,及在政治上遭受的損失,沒有表明態度,並對指揮開槍者竟亦不作處理,對工資拖欠,亦採取不負責任的態度。致釀成工資糾紛的嚴重事件。
2、礦局鑽探隊初期鑽探時,損害農民莊稼及農作物,致引起農民不滿,起來反對鑽探,經常發生糾紛。礦局動員農民開採楨祥、馬碩坑兩個民湖,由於鑽探隊長楊必喬採取不負責任的態度,結果造成失敗,使農民在經濟上與人民企業的威信上遭受嚴重的損失,農民提出要礦局負責賠償損失,而礦局拖延數月置之不理,引起農民極度不滿,關係惡劣。
(二)其次是礦局領導上階級立場不明確,階級觀點模糊。表現在對招考招收工作人員的問題上,用商店擔保及以「五同」關係介紹,致不純分子(反革命分子地主惡霸)乘機混入。在幹部使用上,毫無原則的提拔,給一部份不可靠分子來掌握礦局人事、基建等的重要部門,引起廣大職工及農民不滿,使人民企業在政治上、經濟上遭受嚴重的損失。
(三)再其次是當地政府(梅北區)領導上對國營企業認識不足,對潮梅礦務局缺乏主動幫助,對鄕村幹部與農民敎育不夠,協助礦局共同搞好工礦生產,對工資問題,亦缺乏負責的精神,不及時處理,以致拖延一些時日未獲解決。
三、責任分析
1、礦務局長陳瑞符在處理建中積欠農民工資問題上,不關心羣衆利益,工資問題發生後採取不負責任的態度、致醸成工資糾紛。在基建工程上,缺乏領導盲目信任葛嘉沛、隋軍等及奸商建中,致他們互相勾結,大量盜竊國家財產,及欺騙工人,積欠工人工資。平時對鑽探隊工作很少檢查幫助,致該隊損害當地農民利益,引起羣衆反對鑽探。在幹部招收使用上,違反幹部政策,不經地方黨政機關證明,以舖保與「五同」關係濫收工作人員,致不純分子乘機混入礦局,造成政治上經濟上巨大損失。此種對國家財產不予愛護,對羣衆利益漠不關心的行爲,應負此次工資糾紛與當地農民關係惡劣及隊伍不純的主要責任。但他此次尙能認識錯誤,進行反省,建議中南監委從輕給予記過處分。
2、礦務局副局長王家齊:在負責招收訓練班學員中,違反幹部政策,濫收工作人員,向陳局長建議,改用商店擔保方式,致訓練班成份複雜、作風惡劣,引起當地羣衆不滿,政治影響很壊。在工資糾紛問題上,工人因被欠工資鬧停工,王爲完成礦局工程,鼓勵工人繼續工作。又建中經理被扣押後,梅北區來函請代向建中追討工資,王親批覆文,叫農民自向法院起訴,廣東分局覆電同意將建中財產拍賣,償付農民工資,王囑咐交建中存礦局財產(僅値數百萬元)將建中在汕頭財產保留不交,引起農民不滿,促成廿五日農民來追討工資糾紛。此種違反幹部政策,濫收工作人員,對羣衆利益漠不關心,處理工資問題採取不負責任的態度等行爲,應負工資糾紛及礦局隊伍不純的重要責任。建議中南監委給予警吿處分。
3、前基建科負責人葛嘉沛(貪汚犯),在建築辦公大樓工程中,勾結奸商建中,不通過擔保店,撕改合約,工程未開工,不按合約規定,先批付兩期工程費,幫助建中透支公欵,積欠工人工資,造成工資糾紛。此種違法亂紀,勾結奸商,盜竊國家財產的失職行爲,應負工資糾紛的重要責任。並結合三反材料,建議粤東辦事處審查處理。
4、基建科施工組長隋軍(貪汚犯)兼完成五一年基建工作隊主任委員,在辦公大樓建築工程中,隨實際負責掌握全部工程,勾結奸商建中,從中舞弊,不按工程進度,批付了五期的工程費,致建中透支公欵,積欠工人工資,引起工資糾紛。在工程進行間,工人因被欠工資,多次鬧停工,隋出頭代建中辯護保證淸付工資,勉勵工人繼續工作。此種爲資産階級服務,損害國家人民利益與失職行爲,應負工資糾紛的重要責任。並結合三反材料,建議粤東辦事處審查處理。
5、基建科監工鄭永福、李波,均爲貪汚犯,在建築工程上,鄭負責工程總監工,李負責大樓監工,工作不負責任,放棄職守,在支付工程費過程中,從未負責監督建中淸付工資,致引起工資糾紛。此種不負責任怠忽職守的行爲,應負工資糾紛的次要責任。並結合三反材料,建議粤東辦事處審查處理。
6、鑽探隊長楊必喬,對鑽探工作粗技大葉、不負責任,幾次發生民湖失敗事件,引起楨祥坑、馬碩坑受虧損的農民不滿。此種對羣衆利益不負責任行爲,應負民湖開採失敗的主要責任。建議中南監委給予記過處分。
7、人事科負責人諶壯雄,四月廿五日農民來局追討工資,發生糾紛,不採取負責態度,作適當處理,反而在羣情洶湧間,指揮司機陳發協同關礦局大門,農民過來抓他,他伸手拔槍,造成當時緊張局面。此種處理不適當,助長衝突的錯誤行爲,應負造成緊張局面的主要責任。建議中南監委給予記過處分。
8、秘書科秘書陳貞,四月廿五日農民來局發生工資糾紛時,陳未經局長同意,擅自下令叫張明海調警衛隊武裝鎭壓農民,致警衛隊同志向天開槍,造成當時秩序混亂。此種目無組織紀律以人民武裝來對待農民的錯誤行爲,應負引起衝突的重要責任。建議中南監委給予記過處分。
9、基建科負責人張碣,農民來局追討工資,由張負責接洽處理,在處理過程中表現不夠負責,應負工資糾紛的次要責任。建議中南監委給予警告處分。
10、揭陽縣第十四區副區長温九,對國營工礦企業認識不足,主動幫助礦局及敎育鄕村幹部與農民不夠,在處理工資糾紛問題,對農民利益關心不夠,不及時處理,四月十九日曾與礦局陳局長約定,分局覆電後卽用電話通知,但他因公下鄕,未囑咐其他同志處理,致聯繫不到,這是不對的,應負發生工資糾紛及對農民敎育不夠的一些責任。爲了總結經驗,改進工作,應予嚴格批評。
11、梅北區十二鄕鄕長吳道銳,在農民與礦局發生工資糾紛前對農民耐心敎育不夠。如四月十八日,農民四十餘人集體來局追討工資,事後未注意敎育說服工作,致發生四月廿五日衝突事件,在領導上應負一些責任。爲了吸取敎訓,改進工價應作深刻檢討。
四、幾點建議
1、黨、政、工、農方面,應接受潮梅礦務局與當地農民關係惡劣,經常發生糾紛的經驗敎訓。今後要確立愛護國家人民財產及關心羣衆利益的觀點,在工礦企業中,應明確依靠工人階級的思想,發揚民主,密切聯繫地方黨政機關,團結農民羣衆,搞好生產。
2、潮梅礦局進行採礦鑽探,如關係農民農田,水利、房屋等權益時應事前與當地黨政機關聯繫,通過地方黨政說服敎育農民,如確因採礦鑽探,而損害農民利益,致農民生活發生困難時,礦局與地方黨政機關應共同負起責任,設法作適當解決。
3、蕉嶺礦場礦區範圍所發生的地權及水溝糾紛問題,及楨祥坑、馬碩坑民湖開採失敗問題,建議地方黨政機關及礦局共同協商解決。
4、礦局吸收使用及提拔幹部,應嚴格遵守人事制度;貫徹幹部政策,反對以無原則的舗保方式及通過「五同」關係吸收工作人員;應以「德才」標準來選拔幹部,對已混入礦局的不純分子,應結合三反思想建設階段發動羣衆,進行嚴格審查,嚴肅處理,以純潔組織。幹部提拔使用不適當的,建議人事部門在整編時作適當調整,要健全礦務局人事、基建兩部門,加强保衛部門。
5、檢查工作中,職工代表提出一些有關「三反」基建、業務、員工福利等問題意見,我們認爲:關於「三反」問題建議粤東辦事處硏究處理。
關於基建、業務等問題,建議華南財委、中南工業部硏究處理。
關於員工福利問題,建議潮梅礦務局行政上與廣東省總工會硏究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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