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52年第3卷第8期

1952年10月15日出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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爲頒發「關於進一步整頓廣東省鄕(村)鎭地方財政的决定」的命令

廣東省人民政府一九五二年九月五日以(52)粤財吳字第一四六號發出


  茲將廣東省第六屆財經會議關於進一步整頓廣東省鄕(村)鎮地方財政的幾項決定一份隨令頒發,希各級政府重視這一問題,並轉飭所屬切實貫徹執行,仍將執行情况隨時上報。


  附:廣東省第六屆財經會議


關於進一步整頓廣東省鄉(村)鎭地方財政的决定


  廣東省地方財政經過去年秋季大力進行整頓,雖然取得了初步的成績。但尙待解決的問題還很多,急須在「三反」運動勝利的基礎上進一步全面檢查,爲明年實行四級財政做好準備工作,因此,各級政府必須抓緊時間,在不影響土地改革運動的原則下,對地方財政進行徹底檢查和整理。茲根據各專、縣代表會報的情况及會議討論結果,作出決定如下:

  (一)基本要求與工作步驟

  根據一九五二年度地方財政管理方針及中央對地財「包」、「准」、「禁」的三個原則,各級政府應卽自上而下徹底整頓地方財政,做到徹底廢除苛什,大力組織收入,健全各項制度,貫徹統收統支,並應淸查歷年財政結餘,弄淸地財基礎數字,調查地財收支實况,以摸淸地財的「底」。

  在工作步驟上決定:(1)由專署組織地方財政檢查組(以財政部門爲主,各有關事業部門亦要派員參加),先以專署本身爲對象,進行淸理,專署摸淸後,檢查組卽深入各縣工作;(2)縣一級的整理工作,先由專署選定重點縣(較富庶而問題較複雜的縣份)配備足夠的力量,其他各縣則由專署檢查組抽出一小部份人員配合縣檢查組進行檢查(縣檢查組可參照專署檢查組組織之);(3)縣的情况摸淸後,專署力量與縣的主力即深入由縣選定的重點區,其他各區則由縣、區的力量負責檢查,一直工作到鄕鎭。自然村方面則選擇幾個有代表性的村,作典型檢查;(4)省轄市自行組織檢查組進行檢查,檢查組的組織辦法與専署同。

  工作時間預計爲兩個月,要求在九月中旬以前完成專署淸理工作;十月下旬以前完成各縣、區、鄕、村的檢查工作,省轄市須在九月中旬以前完成,並應將整理情况及各項基礎數字,以縣、市爲單位總結上報財政廳(専署仍應將所屬各縣整理結果,綜合總結報財政廳)。

  (二)幾項具體決定

  一、關於調整收入方面

  (1)廢止征收市場度量衡使用費——度量衡使用費在地方財政收入上雖佔一定的比重。但由於財源分散,不易掌握,在執行中往往發生强迫使用或不使用也同樣收費等不應有的現象,故決定卽予廢止,並在市場内設置公秤、公斗,免費使用。該項度量衡器購置、修理費用,准在地方財政開支。

  (2)合理組織市場租收入——各縣(市)應廣建市場並加强管理以促進城鄕物資交流,所有市場應當改善設備(無上蓋者應加建上蓋,劃定攤位,合理訂定租額;一般流動性的肩挑小販及農民出售小量自產品而不佔用攤位者,不收市場租,但應給予位置擺設,以便管理。各地建立市場所需經費應由地方擬訂計劃編製預算報省批准再行施工。

  (3)整理公產收入——土改後機動田租收入,除繳納公糧外,應劃爲公產收入,由縣(市)統收,因鄕村一切正當開支已由縣統籌解決,此項收入倘留在鄕村,可能造成浪費現象,其他公產敵逆產及封建財產應予整理;破舊公有房屋,可免租借給城市貧民及貧苦軍工、烈屬使用,由使用者自行修理。

  (4)其他規定項目的收入,如房稅、契稅、屠場使用費規費等收入,應卽全面大力組織開征。

  二、關於管理支出方面

  整頓地方財政支出,中央已有「包」、「禁」、「准」三個原則,必須堅決貫徹執行。

  (1)「包」——今年下半年應按照省府規定範圍,將應「包」的堅決「包」起來,不准將預算中應開支的項目截留不用或挪作別用,以免各地濫行攤派;並應從「包」中進行整頓,摸淸開支的「底」,至於明年應「包」的範圍,則按照中央將來規定執行。

  (2)「准」——對羣衆自願集資舉辦的地方事業,如鄕村小學校舍修建、小型水利、修橋、築路等,應擬具事業計劃及籌款辦法,按照一定的合法手續並經一定的機關批准方得進行。茲具體規定如下:

  1.屬於全鄕範圍或鄕與鄕之間的,應由鄕人民代表會議或農民代表會議通過,層報縣人民政府批准,分送專署(行署)及省府備案;2.屬於全區範圍或區與區之間的應由區人民代表會議或農民代表會議通過,層報専署(行署)批准,報省府備案;屬於全縣範圍或縣與縣之間的,由縣人民代表會議通過,層報省府批准(省轄市逕報省府批准)。

  (3)「禁」——1.除「准」範圍以外的可辦可不辦的事堅決不辦,嚴禁攤派;2.在「包」範圍内的一切開支,必須按照編制和標準執行,嚴禁亂支亂用、鋪張浪費。

  三、關於健全機構,貫徹制度方面

  (1)縣(市)一級(包括區、鄕、鎭)財政幹部必須設法充實,機構必須健全。特別是「三反」中垮下來的財政機構更須迅速恢復起來,縣(市)財政科長須配備比較堅强的幹部。並添設副職,每個縣(市)財科須配備三個至四個會計、審計和地財工作骨幹分子,此項工作必須儘速完成。

  (2)目前各縣(市)在編制以外漫無限制的增用地產工作人員,有些縣份多至三、五百人,應在不影響地方收入原則下儘量緊縮整編,各專署可根據實際情况訂定適當的控制標準,報財政廳批准後執行。整編中對成份好,工作積極的應予保留,其餘則幫助轉業投向生產。

  (3)地方財政應貫徹執行由縣統收統支,並健全預決算制度、會計制度、金庫制度和工作報吿制度、建立和健全財務管理制度,嚴格實行自上而下的檢查和自下而上的民主監督,切實做到錢歸庫,糧歸倉,禁止賬外有賬,以杜絕貪汚浪費的現象,保證地方必須費用的供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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