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鄕(村)鎭地方財政收入項目及准羣衆自籌公益事業範圍的佈吿
廣東省人民政府一九五二年十月十日以粤財紀字第一六一號發出
查我省整頓鄕(村)鎭地方財政,取締苛捐什稅,經去秋大力進行以來,已取得很大成績,大大滅輕了人民負擔;但有些地方政府對此重視不夠,整頓不夠徹底,羣衆發動不充分,以致個別他區仍有亂捐亂派,隨便動用鬥爭果實的現象。爲徹底取締苛捐什稅,貫徹合理負擔,特將鄕(村)鎭地方財政收支項目及准由羣衆自籌的公益事業範圍公佈於後,望各界人民監督執行:
(一)現行鄕(村)鎭地方財政收入項目:(1)工商業稅附加;(2)房地產稅附加;(3)公用事業附加;(4)房税;(5)契稅;(6)公產收入;(7)市場租;(8)碼頭使用費;(9)屠場使用費;(10)規費;(11)地方國營企業收入;(12)公用事業收入;(13)行政公安司法罰沒收入;(14)文化敎育事業收入(如學費等);(15)農林水利事業收入;(16)衛生事業收入。以上各項收入,由縣(市)人民政府征收,其他任何機關團體,非經委託,均不得向人民征收任何捐稅或攤派。
(二)應列入地方財政開支的項目:(1)鄕(村)鎭行政機關管理費;(2)縣(市)鎭、區、鄕幹部訓練費;(3)區、鄕人代農代會議、鄕村幹部會議費;(4)縣(市)、區、鎭立小學、鄕村小學、文化舘、文化站、文娛活動經費(5)縣衛生院、區衛生所經費,縣(市)防疫行政機構之辦公費;(6)烈、軍、工屬救濟費、鄕村幹部、民工因公傷亡之醫藥埋葬費,地方慈善事業補助費;(7)體育場、文化舘、公園、碼頭、市場、屠場修建費,各區間電線架設修補費、電訊費;(8)地方性農業推廣、農場、苗圃、畜疫防治經費;(9)地方財務費;(10)民兵事業費;(11)小型地方企業投資;(12)自然村燈油、辦公費;(13)土改區人民法庭民選審判員生活費;(14)城鎭街燈、消防、潔淨費(補助)。以上各項目,均規定列入地方政府預算開支,各區、鎭、鄕、村不得私自向羣衆攤派分文。
(三)准羣衆自行籌款興辦的地方公益事業:如鄕村小學校舍修建及設備費,區、鄕範圍内的小型水利交通(如修堤、修垸、挖塘、築壩、修橋、補路等)。以上各項,雖准羣衆自籌,但必須按下列辦法加以管理:
(1)批准權:
一鄕範圍及鄕與鄕間的,羣衆自願,鄕人民代表會議通過,報縣人民政府批准。
一區範圍及區與區間的,羣衆自願,區人民代表會議通過,縣審查,報專署批准。
一縣範圍及縣與縣間的,羣衆自願,縣人民代表會議通過,專署審查,報省人民政府批准。
(2)籌募前必須提出擬辦的事業計劃、籌款辦法,並說明籌款理由。
(3)壽募前必須提出管理辦法(包括管理機構,會計制度,開支監督等)。
(4)事後必須向羣衆公佈賬目,必要時並作定期公佈。
(5)每一季度,縣應將本期各級批准籌募的各項款額及籌起數,分類統計,上報省府。
(四)民校、夜校之燈油、課本、報紙、黑板、粉筆等開支,由就讀人自籌。
(五)除准向率衆自籌範圍以外的可辦可不辦的事,堅決不辦,嚴禁攤派;依規定應列入地方財政的一切開支,必須按照編制和標準執行,嚴禁亂支亂用,鋪張浪費。
以上各點,除責成所屬各級人民政府本此規定嚴格執行外,特此公佈週知,尙希各界人民認眞加以監督,倘仍有不依規定亂收、亂用及貪汚舞弊者,均得檢舉吿發,定予依法懲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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