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52年第3卷第7期

1952年10月08日出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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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各市、縣應於一九五二年年前建立市、縣人民政府委員會的通報

廣東省人民政府一九五二年九月十六日以(52)粤民府朱字第一〇二號發出


  人民政府是依據民主集中制組成的,它和人民代表會議是不可分割的整個政權機構的一部份。因此,縣長必須按期召開政府委員會和政府行政會議,使之形成經常制度,充分發揚民主,集中意志,推動工作,具體貫徹人民代表會議決議和上級人民政府交辦事宜,以便有效的改進領導,提高政府的工作效率。本省各縣人民政府除興寧外,均未建立人民政府委員會,因此也就沒有建立起應有的集體領導制度。目前國家和人民的事務日益繁重,必須改進縣人民政府工作的領導,建立和健全民主政權一系列的民主制度(人民代表會及政府委員會,協商委員會及政府行政會議)。按照中南民政部一九五二年下半年工作綱要規定:「縣、市人民政府委員會已建立的每月開會一次,未建立的應由縣、市人民政府提出名單,經人民代表會議討論,呈請上級政府批准任命,履行職務,要求在年前全部建立。」茲特通報,除今冬代行人民代表大會職權的市、縣人民政府委員會應由會議選舉產生外,一般秋前已全部完成或基本完成土改的市、縣人民政府委員會均應按中南規定,於年前由縣、市人民政府經過協商提出名單,經人民代表會議討論,提請任命。希各市、縣遵照執行具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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