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52年第3卷第7期

1952年10月08日出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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爲對高要縣人民政府錯誤認識各界人民代表會議的批覆

廣東省人民政府民政廳一九五二年九月十六日以(52)民優字第二七八三號發出


  本年八月廿日民社字第二七號報吿及會議材料收到。茲批覆如下:

  (一)縣各界人民代表會議,應由全縣各界選出代表組成,其参加單位及代表名額分配,應經過各界協商,由縣人民政府決定。會議中心議題,會議程序,代表產生方法,也應在會前經過醞釀,協商決定。報告所說,八月二日以前分區鎭召開的第六屆人民代表會議,實際上是:(1)肇慶鎭工人和工商界代表會議;(2)第一區下兩鄕貧雇農代表會議;(3)第一區農民代表會議;(4)第三區白土區土改幹部會議;(5)四區農幹會議;(6)五區農民代表會議;(7)六區貧雇農代表會議;(8)迴龍區松塘鄕貧雇農代表會議。這些會議從地區上說,是一區一鄕一鎭的代表;從成份上說,是一個階層,或一種羣衆團體的代表,絕大部份是農民幹部,不是上屆代表,也不是新選代表;從名額上說,是漫無限制的,代表人數多到二千二百三十六人。 這種會議,基本上是區鄕農民代表會議,無論曾解決了什麼問題,按其性質及形式,已不能與區鄕人民代表會議混同,更不能代替縣人民代表會議。把局部地區的農民代表會議、幹部會議、和城鎭工人工商界代表會議,混起來總稱縣人民代表會議,這不僅是惡劣的應付態度,而且是對國家基本制度認識上極其嚴重的錯誤。希望你們認眞學習建政文件,聯繫實際寫出書面檢討限於九月底報廳。能正確認識人民代表會議這一個國家基本制度的性質及其偉大作用,是開好會議的關鍵,並應按期依照中央頒布的通則召開會議,任何怕麻煩、貪圖省事、藉口土改工作忙等,都是不對的。

  (二)縣人民代表會議每年至少須召開二次,本年本省民政工作計劃曾明確規定,並迭次通報,截至今天止,你縣人民代表會議迄未召開,距上屆會議已經一年又一個月了,在這期間,土改工作忙是事實,但事實證明,七改運動,通過人民代表會議討論,揭露了地主階級的罪惡和陰謀,批判了各種不正確的思想,就更能提高羣衆的政治覺悟,團結各階層的人民,使土改運動更有力的向前開展。把土改工作和人民代表會議看成是互相矛盾的東西,而延不召開,是亳無根據的。希卽按照通則及本省分配你縣代表人數,會同常務委員會,着手籌備,期能於十月份内召開,勿再拖延,並必須把會議開好。

  (三)你縣一、二、三、四、五屆人民代表會議,是否如所報第六屆人民代表會議一樣分區召開?召開時間在那一天?會期幾日?中心議題是什麼?代表若干人?如何產生?會議經過情况如何?我們亟需了解。希按照「會議情况表」,「代表統計表」 分別塡報,不必另做總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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