夏秋間分配土地地區秋季農作物收益處理辦法
(不另行文)
廣東省人民政府一九五二年九月二十四日以(52)粤辦秘字第三四三號發出
我省大規模的土地改革運動正在進行,夏收後秋收前將有一千二百餘萬人口的地區陸續分配田地。爲滿足無地少地新分田戶的要求,保護原耕農民利益,穩定與提高各階層生產情緖,根據「誰種誰收」保護勞動所得政策的精神,特規定夏秋間分田地區的秋季農作物收益處理辦法如下:
一、土地從分配到戶之日起:地權卽歸新分得戶所有。
二、農民租耕地主、富農、公嘗田地,已被沒收、徵收分給另一農民者,原耕農民應將秋季收益的千分之三百七十五交給新分得戶(卽收一百斤交三十七斤半)。如由新分得戶收割,則收益的分配可由雙方面議。此項土地如沒收後仍分給原耕農民者, 收益應全歸其所有。
富農或其他勞動人民耕種地主、公嘗田,亦按同樣原則處埋。
三、地主僱耕由已被沒收、徵收分給農民者,應由新分得戶收割,但應從收益中酌情抽出一部補償原耕地主的種籽、肥料、 人工等費用。此項土地如分給原耕地主,收益應全歸其所有。農民原耕田抽出分給地主者,收益仍歸原耕農民所有。
四、某些因秋收較早,收割後始能分田之地區,對於地主、富農、公嘗之出租田,應由原耕戶收割,並將收益的千分之三百七十五交給農會,如係地主的僱耕田,可由農會派人收割,收益歸農會,但應補償原耕地主種籽、肥料、人工等費用。前述農會所得收益,應與沒收之餘糧,一同分配給農民。
五、根據上述原則處理秋季收益,如少數新分田戶間所得收益懸殊甚大者,可在分配果實中適當調劑之。
六、公糧負擔按照各戶收益分配比例,計算產量,並與自耕田產量合併計算後,依率計徵。
以上規定,希全體幹部廣泛宣傳,動員廣大羣衆與各階層人士切實遵照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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