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東省糧庫保管實施補充辦法
廣東省人民政府一九五二年九月十一日以(52)粤財吳字第一三九號發出
第一條 爲貫徹中南軍政委員會頒的「中南區糧庫保管暫行辦法」,根據本省具體情況擬定本辦法,並決定由一九五二年秋徵開始執行。
第二條 根據本省現有公糧食庫容量和保管任務大小,不分區鄕界限,凡在附近二十華里以内已有公糧倉庫足夠容納所有公糧者,一律不准再設基層糧庫。
第三條 凡各縣、區、鄕公糧任務大而現有倉容少的,可按徵收公糧任務大小在秋徵入庫前一個月,有計劃地設置基層糧庫。但嚴禁公糧不出戶的現象。
第四條 現有各級糧食局直接掌握和領導的固定倉或分倉(不論是借用或徵用的祠堂、廟宇、公共房屋、地主房屋),除行政上仍受各級政府領導外;業務方面,仍屬各級糧局領導。如確實容量小而又零星分散的倉房,可根據實際情况撥給鄕村政府,設立基層倉庫。
第五條 基層糧庫的修埋費、公雜費,必須在入庫前一個月,由各級鄕、村政府會同原有固定倉或分倉計劃造報縣糧食局轉報專區糧局,由專區糧局彙報省糧食局核撥經費。經費預算標準:修繕費按倉容的千分之六,公雜費按接收任務或設置倉座數計算,一般不超過千分之四。
第六條 基層糧庫的修理,一般以達到瓦面不漏雨,牆壁不塌,地面不潮濕爲原則,禁止拆建和擴建。
第七條 爲節省國家開支,基層倉庫所使用之各種用具,可以借到的,一律借用;必須購置的如通氣筒、穀扒、大糠、竹笪、掃把等必要用具,可視容量多少酌情購置;有通風門窗的,可裝置防雀竹網。包括在公雜費千分之四内開支。
第八條 基層糧倉所使用之衡器,一律採用市秤制。各級局庫可將一五九一年所領桿秤和多餘之磅秤,發給基層糧庫應用。
第九條 遵照中南決定,各基層糧庫,在行政上政治上受同級政府領導;在業務上按糧食系統由糧食部門領導。
手机阅读
下载、打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