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52年第3卷第7期

1952年10月08日出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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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東莞縣貿易公司延誤支前軍需任務的通報 (摘要)

廣東省人民政府商業廳一九五二年九月十七日以(52)商行政字第四五七號發出


  關於東莞縣貿易公司收購大頭菜不依規格交貨,延誤支前軍需任務一案,業經檢査完畢,並經廣東省人民政府監察委員會對有關失職人員作出處分的決定。茲通報如下:

  (一)東莞縣貿易公司於本年五月下旬接受軍需部訂購大頭菜十四萬市斤任務,訂明品質須淨、無梗,於六月十五日前交十二萬市斤,十八日全部交淸。該公司經理鄺耀水對該項支前軍需任務採取漠視態度,只簡單地分配給副經理盧敬宜負責,旣不檢査督促,又不積極推動。而盧副理則用救濟觀點去進行收購,先給農民百分之七十的定金,而且向農民說:「有些根骨的頭菜也可以」。在農民交菜時,不詳細檢驗,因此所收之菜,品質低劣,不是有蟲口,便是老菜,有根有骨,完全與合約規定不符。六月十一日省土產公司和軍需部派員協同前往檢査後,軍方拒絶接收,後經三方商議,當時盧副理答應可挑去壞菜四萬市斤,並 要求交貨時間延至廿五日。但盧副理囘去後,又把任務擱置下來。直到六月廿三日檢査組再度檢查時,發現壞菜仍佔百分之五十以上。在軍方拒絕驗收後,縣貿易公司又消極要求取消合約。省土產公司曾要求其退囘定金約七億元,以便從其他方面收購,但貿易公司已將款用去,大部無法退還。

  (二)東莞縣貿易公司經副理在接受任務和定約前未經切實調査了解,卽盲目包辦,結果包而不辦,不但延誤支前軍需任務,且積壓資金,損失國家資財。

  (三)省土產公司係訂約代表之一,亦應負履行合約的責任。該公司雖曾幾次派同志前往該縣,但未和當地政府接洽硏究, 因此應卽作深刻檢討。

  (四)我廳同意省監察委員會對東莞縣貿易公司經理鄺耀水給予記大過處分,對副經理盧敬宜給予撤職處分。特通報各地用以敎育幹部,今後接受軍需任務必須完成,不得再有類似情事發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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