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52年第3卷第15期

1952年12月27日出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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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整頓地方工業的决定

廣東省人民政府財政經濟委員會一九五二年十二月九日


  現將省財委關於整頓地方工業的决定及整頓地方工業方案轉發你們。省府批准這個方案及决定,希遵照執行。

  (註:整顿地方工業方案畧)


廣東省人民政府

一九五二年十二月九日


  (一)各專區(市)報來地方國營、公私合營工礦企業調査表及大部分整頓方案,已由省整頓地方工業委員會審核完竣,分別批覆,現將該方案附發,各行政區(市)如有不同意見可於文到十日內報省整頓地方工業委員會覆核修正。

  (二)爲了克服目前各行政區(市)縣糧食加工廠的供、產、銷脫節的混亂現象,加强各廠生產計劃性,供糧食廳更能充分掌握糧食供應計劃起見,特決定全省行政區(市)、縣地方國營及公私合營糧食加工廠的產權及盈虧劃歸財政廳;其一切業務、財務即移交糧食廳管理。正式移交日期爲一九五三年一月一日。

  關於碾米兼其他行業的工廠(如碾米兼電力),如分廠經營者,其輾米部分仍劃歸糧食廳管理,電力部分則獨立經營;如合廠經營不能分開,以碾米爲主要業務者(按年產總値,輾米部分大此發電部分),則全部劃歸糧食廳管理。

  這些糧食加工廠的整頓,不包括本方案內,由省整頓地方工業委員會劃歸糧食廳統一計劃。糧食廳對它們的整頓方案,地區調整計劃與投資預算應於一九五二年十二月十日以前提交上級批准後贯徹執行。至於糧食加工廠一九五三年生產計劃應由糧食廳領導編製,於一九五二年十二月廿日以前送工業廳彙總。

  因此,所有糧食加工廠及碾米兼其他行業的廠的原領導機關單位,應即與當地糧食廳轄下單位取得聯繫,供給他們有關糧食加工廠資料,並立即準備辦理移交手續,以免移交過程中妨礙生產的進行。

  (三)整頓後行政區(市)縣地方國營及公私合營工業(糧食加工業撥歸糧食廳領導經營者除外)統一由工業廳領導,按性質與規模分配給各級工業部門管理:

  (1)規模較大(如電廠在五〇〇瓩以上者)及在廣東省國民經濟中作用較大(如電力、製糖、繅絲工業等)〕者,有重點的由工業廳直接管理(在未接管前仍暫交行署工業部門代管)。

  (2)凡大型企業即有機械動力設備(蒸汽機、發電機、電動機或內燃機)職工人數在十六人以上,或無動力設備,職工人數在三十一人以上及發電廠不論人數多寡,具有發電能力十五瓩以上者,交由行署工業部門管理。

  (3)凡小型企業即有機械動力設備,職工人數不足十六人,或無機械動力設備職工人數不足三十一人,發電不論人數多寡,其發電能力不滿十五瓩者,在行署領導下由各縣工業部門管理。

  具體領導關係和各級職搔劃分,另由工業廳召集會議商定。

  (四)關於停辦、合併、縮小、擴充工廠處理辦法的規定:

  凡決定停辦的廠須即訂出停辧計劃,經批准後始得執行。大型企業的停辦計劃,必須報專署整頓地方工業委員會批准;小型企業則報縣人民政府批准。其多餘勞動力除由行署、縣府與有關機關單位取得聯繫,設法使他們轉業外,必須遣散的職工的遣散費(遣散費平均以兩個月計算),應由原領導單位迅即作出預算,報請行署彙轉財政廳核撥,仍由原領導單位發放。至停辦廠的機器設備及廠房統由縣府工商科負責保管;破爛不全的無大價値的設備可先行拍賣,將所得款上繳財政廳;保管費用由縣府工商科作出預算,層轉財政廳核辦,並將全部總結處理情形報工業廳備査。

  合併,一般是兩個或數個廠的管理機構的合併,統一經營管理,不增加廠房設備。縮小,以達到產銷平衡爲原則。決定合併、縮小的廠,均須卽作出合併與縮小計劃,報送行署整頓地方工業委員會批准執行。其多餘勞動力,能包下來即包下來;否則,設法使他們轉業;必須遣散者,處理辦法與上同。

  決定擴充的廠,其基本建設必須按照基本建設程序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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