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52年第3卷第15期

1952年12月27日出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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爲嚴防山林火災,迅卽展開護林防火工作的指示

廣東省人民政府一九五二年十二月廿五日以(52)粤農丘字第四八號發出


  近據各地反映,燒山燬林現象,仍甚嚴重,爲了保護森林資源,使國家人民財產不再遭受損失起見,應認眞做好羣衆性的護林防火工作,兹將工作要點指示如下:

  1、凡在土地改革中應分配而尙未分配之山林,應迅速結合土改覆査予以分配,劃淸林權林界。護林防火工作應結合土改各階段的羣衆運動,作深入宣傳,公開懲辦少數放火燒山的不法地主和特務分子,淸理過去破壤森林積案,擴大宣傳,以收敎育效果。但應分別情况,對於農民無意失火,及對山林損害不大者,一般可取用羣衆敎育方式處理。

  2、護林防火工作,由縣、區、鄕政府(或鄕農會)根據行政區劃分區分段負責,做到轄境內不發生森林火災。地界未劃分淸楚的地區或數縣、數區、數鄕邊界上的森林地帶,應與鄰縣、鄰區、鄰鄕互訂聯防山火公約,如遇有火災發生時,應不分地區,大家共同撲救。

  3、在今冬至明春,縣和鄕應結合土改覆査、土改及佈置生產、分別召開縣農協委員擴大會議及鄕農代會,作具體佈置展開護林防火運動。佈置護林防火工作的會議經費,每縣總計在不超過二百萬元數內者,可由縣先行支付,直接向省農林廳報鎖。

  4、絕對禁止在林區及植林區燒山玩火,但爲照顧羣衆生產,對必須燒墾之荒山、茅草山等可允許有組織有領導的焚焼。焚燒時必須派出專人切實控制,保證不招致火災,凡鄰近林區者必須先開闢二丈以上之火路,以免延及林區。敎育羣衆凡燒炭、燒紙錢、燒田膛、吃煙,必須提高警惕,加以戒備;如發生火災,必須追究責任,適當處理。

  5、明確功過,貫徹獎懲。各縣凡有發動羣衆撲救山火的事例,特別是護林成績,救火有功勞,因而挽囘國家損失的典型人物,除當地公開表揚獎勵外,並應専案報送本府,以便作爲選送護林模範的依據。各地毀林案件處理經過亦應於運動終結後專案報送本府。

  6、各縣應根據本府一九五二年一月十六日粤農字第一號關於護林防火的通知,認眞貫徹執行,把林區及新造林地區的羣衆全部組織起來,建立護林組織、討論護林防火辦法、訂立護林防火公約、充實防火設備,保證作好這個運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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