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國營企業應否負擔地方附加稅的指示
(省府不另行文轉發)
中南軍政委員會財政經濟委員會
一九五二年十二月二日以(52)財經辦秘字第四六六號發出
最近各地紛紛反映關於國營企業單位應否負擔地方附加稅的問題,特別是工業部所屬企業,由於對中央財委(51)財經計財字第3292號批覆鄭州電廠文件有所誤解,以致各廠礦對負擔地方附加,思想上均有抵觸,不願繳納。茲為統一認識,徹底解決國營企業與稅收單位之间的矛盾起見,特作如下幾點指示:
一、房捐(已改稱房稅):係按照中南軍政委員會規定在全區徵收的正式稅收,不同於勸募性的捐欵。故凡經省人民政府核定徵收房稅之地區,應一律徵收,國營企業亦應依法繳納,作正列支。至於礦區是否開徵房稅一節,應由當地省人民政府按照中南軍政委員會指示決定。本委意見:關於房稅徵收已奉中央指示於一九五三年起一律停徴,而本年度祗有一個多月時間,故凡以開徵房稅之地區,並經列爲納税之國營企業礦場等單位,應一律照當地人民政府已核定之稅額納庫,不再有所變更,以免雙方繼續糾纏,也不致使當地原定收入計劃落空。
二、各類附加:國營企業負擔地方附加稅問題,應依據中南軍政委員會(51)會財字第二二九四號指示辦理。此案業經中央核定,在本大區各城市施行,不應有所變更。至各廠礦提出電力附加問題,本委認爲如該廠設在市轄區範圍之內,享受該市建設事業的利益,又爲電力用戶者,即應繳納附加,但工業動力用電應依法減半徵收。
三、礦區地方建設情况,每有不同,公安、行政大都由地方政府辦理,此外,交通、文敎、衛生等事業,有由國營企業自行舉辦者,有由地方政府舉辦者,因此,各地區地方建設附加之應否徵收,應由當地人民政府在法令規定範圍以內呈經省人民政府査酌實際情况,予以核定,惟一經核定徵收之地區,國營企業即須依法納稅,不應提出異議,至所出稅款准予列報,但亦不得對礦區另行核增附加。
四、中央財委對鄭州電廠之批覆,係指鄭州市修築道路及附屬設備,屬於市政建設範圍,其所需經費應由市政建設費中解決,國營企業不應負擔。今後類似此種臨時攤派,應加以嚴格限制,而各地人民政府所徵收之稅收附加及公用事業附加,乃是爲了經常的維持市政公用事業,有一定的統一的法令根據,與地方臨時捐款有根本上的區別,嗣後應將「臨時攤派」與「依法徵收」二者分開,以免混淆不淸!
以上各項,希即遵照,並轉飭所屬一體執行爲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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