爲申前令切實執行取銷通行證的通令(不另行文)
廣東省人民政府一九五二年九月廿七日以粤公治治寇字第三號發出
査内地通行證路條制度,早經中原人民政府通令廢除,本府爲遵照上級決定,貫澈執行取銷通行證路條制度,經於五一年二月廿三日粤公治字第八號令及同年六月十一日粤公治字第三十六號命令切實廢止通行證停發路條在案,大部份地區已貫澈執行,但據各地反映,仍有少數地區未曾廢止,致發生流弊,影響極壊。如陽春縣馬欄鄕人民政府因檢查路條扣押陽江縣三麻鄕農民陳修文三月,造成全家二口餓死事件。又據徐聞縣八月九日報吿,該縣屬海安港及海康等地所駐邊防部隊檢査行人時,仍然索閲通行證,有些羣衆商旅行人因無證明受到留難扣留等情。
爲了發展生產,繁榮經濟,暢通城鄕物資交流, 除遵照中南軍政委員會一九五一年八月廿一日(51)會辦交字第(3668)號函指示前往華東區福建、浙江二省需持有通行證外,其他各地一律廢止(我省往港澳出國者不在此限),嗣後檢査人員不得再索閱通行證路條證明,以利商旅往來,特此重申前令,希各級政府、各級公安機關切實貫澈執行爲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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