肅淸反人民的舊法觀點
李光燦 李劍飛
(一)
在司法機關的「三反」運動中,我們不僅瞭解了某些司法人員的貪贓枉法和違法亂紀行爲,同時也看到了許多司法工作入員存在着濃塚的舊法觀點。
所謂舊法觀點,就是國民黨反動派的「六法全書」及其一切反動的法律觀點,包括反動統治者所遺留的反人民的整套法治, 從法律的思想體系到司法的組織制度以及許多統治、壓制人民的方法和作風。解放以後,反動政權雖然被推翻了,但因有許多舊司法機關被和平接管,舊司法人員被大量留用,有些革命的幹部也由於立場觀點模糊,受了舊法律和舊司法人員的影響,所以舊法觀點並未肅淸,而且相當普遍地存在着。在目前的司法改革運動中,我們必須把徹底淸算與肅淸舊法觀點當做最重要的任務之 一。
(二)
舊法觀點有哪些表現呢?
第一、違反鞏固人民民主專政的原則,用敵我不分的所謂「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和「旣往不究」等謬論來爲人民的敵人服務。毛主席在「論人民民主專政」一文中明白指出:「軍隊、警察、法庭等項國家機器,是階級壓廹階級的工具。」這就是說,人民的司法機關要保護人民的利益,向敵人實行專政,實行無情的鎭壓。但是,具有舊法觀點的人,却把人民司法工作看作只是在人民内部排解糾紛的技術工作,只是處理一般刑事民事案件的工作。在土地改革中,有的司法人員把地主和農民同樣看待,採取了不分敵我的「一視同仁」態度,使地主在法庭上趾高氣揚,狡賴詭辯;而農民在講話時反而受到限制。皖北某縣某區人民法庭分庭在開庭審判時,嚴格宣佈所謂「庭規」十二條,嚇得農民不敢講話;地主們却侃侃而談。這些司法人員不懂得人民法庭就是要保障農民有秩序地進行反封建的鬥爭,鎭壓地主的反抗,因而他們在實際上支持了地主。杭州市羣衆三次檢舉漢奸特務分子徐雙林,人民法庭留用的舊司法人員却以「被吿犯罪在國民黨反動統治時期」爲理由認爲「已失時效」而不予判罪,也是典型的例子。
第二、是對國家和人民利益漠不關心。比如,瀋陽市私商技工社爲國營某修理廠承製塞流器,因膠木接頭板質量不好,使用 時爆炸,造成死亡和器材損失。經電業局等四次試驗結果,證明塞流器不合規格,修理廠要求賠償損害。最高人民法院東北分院一個司法人員承辦此案,判決說:「從長遠利益計……按照公私兩利精神……令上訴人(私商)少擔負損失卽等於發展工業,培養及照顧技術,……爲了不摧殘此類私人電業上之發展,卽應照顧其今後營業,如使其負擔直接損失三分之二,則卽影響其企業的恢復和發展。而被上訴人係國營企業,在其發展上不致受此種損失而影響。故判上訴人負擔三分之一,被上訴人負擔三分之二。」這不是極明顯地歪曲了人民政府的經濟政策,爲不法資本家偸工減料的罪行脫卸責任,而以國營企業遭受損失爲理所當然嗎?舊法觀點就是這樣幫助不法資產階級分子破壞國家經濟建設的。
第三、是嚴重的脫離羣衆,使司法機關「衙門化」,發展爲壓制人民的「老爺」作風,以及舊的機械程序、手續繁瑣、單純坐堂問案、拖延辦案等等。
有許多司法人員認爲,沒有程序或程序不完備,就無法辦案。受理了未經區上調解過的離婚案件,便一定要送回區上去從新調解,以求合於程序。有的婦女明明在受着封建家庭的迫害,有生命危險,而某些司法機關却因這些婦女不會寫狀子而不予處理。遇着民事牽涉刑事的案件,便專門辦理民事部分而不肯把刑事部分合併處理,一定要當事人另案提起刑事部分的訴訟。有的院辦理一件案子,從始到終要經過三十幾道手續。繁瑣遲滯的舊司法程序,在某些司法機關中幾乎是原封不動地被搬用了。
第四、强調所謂「司法獨立」。由於人民司法是人民政權的組成部分,由於中國革命發展的特點以及目前的條件,必須實行雙重領導:在全國的方針、政策、法令等方面,應由中央統一領導;如何在當地具體執行,則應同時受地方的領導。這樣旣利於中央的統一領導,又利於地方的因地制宜。但舊法觀點却要求把司法工作神秘化、特殊化。它把資產階級的所謂「三權鼎立」的 「司法獨立」(資產階級的司法在實際上也不是獨立的,而祗是一個欺騙)搬了過來,不適時宜地片面强調司法機關的垂直系統,對縣、市長兼任法院院長,認爲違反了「司法獨立」的精神;對院長掌握案件的判處,認爲是侵犯了審判員的權力。有的人認爲鎭壓反革命旣是司法工作,就不應由軍法處瓣,否則就會「妨礙」了司法機關「獨立」行使職權。
第五、脫離羣衆運動:脫離中心工作,孤立辦案,認爲「搞運動不是法院的事」,「走羣衆路線辦案有時對;有時就不見得」,認爲走羣衆路線是一般工作的路線和方法,而不是或不完全是司法工作的路線和方法;有人竟至提出所謂「司法路線」來和羣衆路線相對立。這樣,有些法院就脫離了羣衆,脫離了政治,脫離了黨政機關的領導,在半空孤懸起來。
(三)
要肅淸舊法觀點,建立人民的法律觀點,必須深入地開展思想鬥爭。這是目前人民司法建設中的基本任務之一。
具有舊法觀點的人捨不得「六法全書」,他們認爲「六法全書是最完備的立法」,認爲「舊六法的條文言簡而意賅」,他們喜歡拿 「六法全書」的條文和我們現行的法律條文對比。看到兩者在表面上似乎相同時,就很滿意,看到不同時,他們不去批判舊的,而是對新的橫加挑剔,企圖使我們的法律合乎舊法律的格調。
有一位學過舊法的司法工作者這樣作自我檢討:「對於舊法,我是抱了『批判地接受』、而不是徹底廢除的態度。其實,我是用了一件新外衣,裝飾了我維護舊法的醜惡面貌。我那種所謂『批判地接受』,是從『舊法有用』的觀點上看問題的,是在『 批判地接受』的美名下爲舊法找銷路,把法律孤立起來看,把新舊法律作形式上的比較。認爲只要是新法中有的,就不會再是舊法觀點,就放膽地用舊的槪念給以說明;新法中所沒有的,就感到不知所措,在遇到具體問題時,就用新外衣裹上舊槪念,希望在暗中給以補充。
另一位司法工作者檢討說:「我對於『六法全書』的看法是:『六法全書』雖說廢除了,但將來新定出來的法,也還是『差不多』的一套。過去中國的毛病,並不是法律不好,而是政府沒有照法律做。因此認爲『六法全書』實在用不着全部除廢,只要把那些和現在的政權、政策相抵觸的部分删除或修改一下就夠了。」
還有的司法工作者認爲:「新法律只是在舊法的尺度下存在着」,基礎盡可不同,法律終歸還是法律」;「舊法的某些條欵有國際通用性」。甚至武斷地認爲:在國家建設進一步正規化以後,他所熟悉的舊法律就會用得着了。
還有的人說:不先把自己的法律制訂或完整的一套,就不能批判舊法。以爲運用馬克思列寧主義只能批判別的學說,而不能批判舊法。他們把法律描寫神秘的、不可捉摸的東西,以顯示法律的「獨立性」和高深莫測。所有這些,都說明舊法觀點在一部分人的頭腦中是根深柢固的。他們時常任各種問題上通過各種形式發揮作用。不根除這些舊法觀點,要接受新的觀點是不可能的。而要根除這些舊法觀點,就必須進行深入的批判和思想鬥爭,徹底解決屁股坐在那邊的問題。
有一些所謂「法律專家」,他們忘記了自己的這個金字招牌是在舊社會的法律生涯中掛了起來的;他們所「專」的東西已經不合乎今天人民時代的需要了。怛他們却死抱着舊法不放,而忽視或輕視長期革命運動中由人民羣衆所創造的豐富的司法經驗,大叫新中國「無法」,甚至發表「惡法勝於無法」的謬論。事實怎樣呢?我們國家的法律今天固然還不完備,需要不斷地總結人民的創造,使它逐漸完備起來;但我們如果能正視二十多年來中國人民司法的歷史和羣衆的創造,應該說我們國家的法律已經相當豐富了。三年來我們人民政府已公佈了不少重要的基本大法和其他許多法律、法令、條例和決議,就是明證。但有些「法律專家」却硬不承認這是法律,荒謬地主張他們所喜愛的「六法全書」「改頭換面」來用。如果不和這種傾向進行堅決的鬥爭,人民的司法機關就會喪失其人民民主專政武器的作用,人民司法的建設就會成爲不可能。
應該指出,人民的法律只有人民自己才能創造出來,只有在馬克思列寧主義、毛澤東思想的指導下才能創造出來。這種創造,需要打破一切舊法的束縛,不受任何舊法的限制,依靠着人民羣衆自覺的意志和革命鬥爭的實踐。我們對於舊法觀點只能有一個方針,那就是徹底肅淸它。任何形式和任何程度的保留都是錯誤的。
全國的司法工作人員起來,爲徹底肅淸舊法觀點和樹立人民法律觀點而鬥爭!(原載人民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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