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51年第3卷第5期

1951年11月30日出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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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東省人民檢察署十個月來工作總結

(由一九五O年十一月至一九五一年八月)


  我署十個月來的工作方針,主要是以結合省府各個時期的中心工作,來達成檢查機關在目前時期的工作任務。廣東省十個月來正處在抗美援朝、土地改革、鎮壓反革命三大運動的高潮中,因此决定了我署中心工作,主要放在鎮壓反革命方面,其次是檢舉貪汚瀆職,保護財經建設,和參加土地改革。茲將工作簡述如下:

  一、鎮壓反革命

  一九五O年十月中央政務院、最高人民法院聯合發出關於鎭壓反革命指示之前,廣東對於鎭壓反革命工作普遍存在着『寬大無邊」的偏向,十月以後開始着手糾偏,各地對鎭壓反革命工作亦逐漸開始有所改變,我署在此時期,對於覆核省府交來的各地呈批反革命案件,計共七十九宗一百四十一人,由輕徒刑改判重徒刑的十二宗二十九人,由徒刑改判爲死刑的二十一宗三十九人。執行政策糾正偏向起了一定的作用。一九五一年一月以後,組成審核反革命案件的委員會,我署參加委員會工作,三月間,全省鎭壓反革命運動開始走向高潮,省府組織幾個政法視察組,其中以我署爲主所組織成的廣東省人民政府政法視察組珠江組,出發到珠江專區去檢查,了解情況,傳達政策,糾正偏向,推動工作,並重點抽查了一批案件,協助處理了一批案件。六月以後本署更集中了主要力量,進行淸理積案工作。

  二、派出幹部參加土改

  去年十一月至今年三月我署爲了配合土改運動强化人民法庭工作,曾抽調辦公室主任到興寧幫助搞人民法庭工作,另派一位同志往英德土改,今年五月又調出辦公室副主任及另四位幹部共五人參加台山縣土改工作。

  三、檢舉和理公務人員貪汚瀆職

  廣東解放不久,各種制度尙欠健全,機關內部工作人員複雜,工作任務繁重,加之領導上一時注意不够,而致在某些機關尤其財經部門存在着相當嚴重的貪汚瀆職現象。自去年六月省粮食局第六加工廠負責人羅家寳等集體貪汚案,經我署協同有關方面偵查起訴並經審判機關判處死刑後,提起了我各級幹部對這一問題的嚴重注意。此後我署爲了保護國家財經建設,敎育幹部,肅淸貪汚,主動與各有關部門、人民團體及人民羣衆取得密切聯系,根據所得材料,進行檢查,收了一些效果。十個月來曾受理過貪汚瀆職案三十八宗,其中直接偵辦的有十四宗。

  除了懲辦貪污之外,尙直接受理過反革命,破壞國家財經建設及一般邢民案件共二十二宗,如徐述周被吿爲漢奸惡霸等反革命案及振源煤礦總經理袁家堯被吿破壞國家財經建設等案。

  四、建立機構

  我署對於建立所屬各級檢察計劃,是有重點、有步驟地按照中央指示精神逐步展開的。去年冬以前準備成立四個特等縣檢署——台山、中山揭陽、潮陽,二個省轄市——汕頭、湛江,至一九五O年底,已報建立的僅有台山、中山、揭陽三個縣檢署,但現除台山一個縣署,配有幹部稍具規模外,其餘二個沒有專責幹部和獨立機構,有名無實,大埔縣本非指定應建立之縣份,但在發出指示前已自動建立,並實際執行職權,於一九五O年十二月間報准成立,但不久該縣府又自動撤銷,調走幹部。至汕頭、湛江兩市及潮陽縣迄今尙未成立。

  根據中央中南指示,一九五一年上半年應普遍建立全省各專級檢察署及有重點建立特、甲、乙等縣檢署,因此我署曾擬訂分上下半年兩期建署計劃,除去年指定建立而尙未建立的市、縣應於本上半年完成建立外,省各專區分署及甲、乙等縣署,均應於本下半年完成建立,但截至現在止,所有指定應建之檢署,完全沒有建立,因此下半年普遍建立全省各級檢署計劃,是不可能完成的。

  建署計劃不能實現的原因,除我署宣傳解釋和督促不够之外,主要由於全省土改,幹部抽調不易,加以各級政權領導方面對檢察工作未有足够認識和重視。建立縣基層檢察署是目前檢察機關的最急需解决的問題,沒有縣的基層檢察機關,檢察工作是不可能走上正規的,也不可能向各縣進行重點的開展(因爲沒有各縣的檢察機關,目前的工作還是停留在省級機關中)。

  五、幹部和學習情況

  按中央編制,廣東省檢署應設一室四處,名額爲四十二名,現我署全部工作人員祇三十二人,其中除派往北京學習、參加土改和參加淸理積案者外,留署的工作人員祇二十人。

  十個月來,我署根據省府指示,進行過特務登記及反動黨團登肥,並進行過科級以上幹部審查,全體幹部年終鑑定及現在尙未結束的對一般幹部的淸查工作。這些工作均收到敎育與了解幹部的一定效果。

  此外,十個月來,我署還進行過抗美援朝、愛國主義運動、土地改革、鎮壓反革命等學習,其中土改學習時間先後達三個多月之久,收獲比其他學習較大,鎮壓反革命學習,時間較短,但同志們平日尙能自我學習,對鎭壓反革命的一般原則問題,骨幹幹部尙能掌握,工作中沒有出偏差。

  總括來說,我署工作能够掌握重點,主動配合省府各個時期的中心工作,如對鎭壓反革命、土地改革、春耕渡荒淸理積案等,我署都是主動的、積極的、及時的集中了主要力量來進行的。

  但是十個月來在全省各縣的建署工作成績很差,因而也沒有可能開展各縣的檢察業務(祗一台山除外)這是一個更大的缺點,其原因上面已經說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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