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51年第3卷第4期

1951年09月30日出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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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南軍政委員會

關於加强本會直屬機關保密工作的决定


  本會直屬各機關保密工作,自去年五月根據中央指示進行整理以來, 在整頓組織、建立制度、檢查工作等方面,均獲有一定成績,失密、洩密事件已逐漸減少。但由於某些領導幹部對此一工作未認眞負責去管或藉口工作忙而不願去管,部分幹部思想麻痺,缺乏敵情觀念,甚至有的認爲無密可保,以致制度尙不健全,保密範圍仍不明確,因而對幹部缺乏經常全面深入的保密敎育,保密工作的執行只限於局部的少數人員(機要幹部),而未能全面展開;任用機要人員,亦始終未嚴格選擇、審査,按編制予以適當配備,幹部間隨便傳播秘密消息,處理電報及機密文件的手續不嚴 ,丟失現象依然存在,甚至遺失後而不主動報吿;領導上發現了也不及時予以追究、處理。出版方面更屬混亂,以致失密洩密事件,仍時有發生。為了糾正以上缺點及具體貫澈中央全國保密會議各項决議,特作如下决定:

  一、切實建立與健全各級保密組織:有些機關形式上雖已建立保密組織,有些機關形式上難以建立保密組織,但無力或不認真進行實際工作者,應加以整頓或重新改組;未建立者應即認眞建立。在首長領導,秘書長或辦公室主任親自主持下,吸收有關人員參加,組織保密委員會。委員人數,可按各單位實際情況而定(一般的爲五至十一人);並應設專職或兼職人員(如秘書)進行日常工作各委、部直屬局、處、室、公司、廠、礦和學校,應設保密小組或保密員,受各該委、部保密委員會的直接領導。各級保密組織,必須以嚴肅認眞的態度,定期佈置、討論、檢查與總結工作。各單位首長,應將此一工作作爲經常的重要工作之一。各機關對保密工作,應每一月或兩月,向本會保密委員會作一次關於保密工作的專題報吿。

  二、要經常地、深入地對工作人員進行保密敎育:目前應根據本會發佈的「保守國家機密規則」、政務院頒發的「保守國家機密暫行條例」、人民日報「爲保守國家機密而鬥爭」的社論以及本决定的精神結合本單位具體情况,在本會總學委會統一佈置下,進行一次學習,並與當前抗美援朝、土地改革及鎭壓反革命三大任務密切結合,成爲羣衆性的保密運動。使機關全體人員從思想上認淸保守國家機密的重要性,樹立保守國家機密的觀念,自覺的遵守保密制度,養成保守國家機密的良好習慣。

  三、劃分保密範圍:爲了認眞進行保密工作,各機關(以處、科 級爲單位)及其所屬學校、工廠、企業、礦山、倉庫等,依前條之規定進行學習與檢查後,並應根據不同工作、不同情況與環境,自下而上地,具體硏究,分淸本單位工作中的明密、內外、公私界綫,肯定那些是屬於保密的事項,劃淸保密範圍,建立保密制度,按級呈送批准,並訂立保密公約(可與愛國公約結合進行)。只有如此,才能使全體工工作人員弄淸甚麽是「密」,而後再去「保」。但亦應適當防止由於强調保密而産生認爲事事皆密,連工作都不敢大胆去做的偏向。

  四、對機要工作人員進行一次澈底的瞭解與審查:首先從直接承辦與經管機密的人員(機要幹部、秘書、檔案員、計劃、統計與資料工作人員、政治交通員、機要通訊員、文書、打字員、收發員、電話員等),及接近首長的警衞、勤雜員工中做起。審查時必須以認眞、嚴肅、而又謹愼的態度去進行,防止簡單急躁。如發現不適於繼續做上述工作者, 應即堅决調換。今後任用承辦與經管機密人員時,須事先經過人事部門的瞭解與嚴格審查合格後方得任用。任用後,應經常敎育並注意其平日表現 ,進行考核。

  五、建立健全和貫澈有關保密的工作制度:(一)關於辦公方面:1、應嚴格建立與執行電報和機要文件的管理制度,如統一保管閱讀、擬稿、首長核發等。如有必要設立電台,必須呈報本會批准。私製密碼者,以洩漏國家機密論處。2、嚴格執行公文處理制度(包括收發、登記、核辦、繕校、印刷、檔案及印信典守等)。3、電話應有專人管理、 一切有關機密事項,不得在電話裏交談。尤應規定。指定專人焚燒廢紙; 下班時關閉門窗,淸理桌面,抽屜上鎖;文件材料不得携出辦公室,更不准携入公共塲所。・

  (二)關於會議方面一切重要會議應指定出席、列席人員,會議內容如須傳達,應指定專人負責,重要會議,應指定專人記錄,井定期整理、審核、歸檔。會塲管理、警衛等方面,應嚴加注意,作出規定,澈底執行。

  六、無限制地出版內部刊物,任意翻印祕密文件及私人隨便地記錄日記,筆記,是保密的一大漏洞。爲堵塞此一漏洞,應對過去的內部刊物、秘密文件及私人日記、筆記等進行一次澈底的淸理(淸理辦法另行規定)。在淸理過程中,對嚴重的失密、洩密事件必須認眞追查、處理。今後在私人日記、筆記、信件及談話中,不得涉及國家機密。秘密文件,未經許可,不准翻印。出版刊物、應嚴格遵照本會「關於統一與整理直屬機關內部出版刊物的决定」執行。

  七、爲了切實糾正與防止失密、洩密現象的發生、必須嚴格執行中央所頒佈的獎懲辦法。對違犯「保守國家機密暫行條例」 或本會保密規則者,給以應得處分;對保密有成績者予以獎勵。本會監察機關應將保密檢充工作作爲經常工作任務之一。

  以上各項,各機關應即擬定具體辦法,切實執行。限於十一月底以前完成,幷報吿本會爲要!


(一九五一年八月七日長江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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