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51年第3卷第4期

1951年09月30日出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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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新豐縣土地改革工作隊員購買

與侵佔羣衆鬥爭果實的通報

(中共中央華南分局一九五一年八月三十一日發出)


  (一)據中共新豐縣委員會報吿:該縣自開展退租退押、淸匪反霸運動以來,全縣二百五十名參加土地改革的幹部中,在七十天內,即有七十七人賤價購買與侵佔退租退押的鬥爭果實,引起了羣衆的嚴重不滿,造成了脫離羣衆的後果。這個問題是嚴重的。這是一種變相貪汚,違犯紀律的行爲:是侵犯羣衆利益的行爲,必會引起羣衆嚴重不滿,脫離羣衆,敗壊黨與人民政府在羣衆中的威信,且將嚴重地腐蝕幹部的思想;影响所及,必會大開鄕、村幹部貪汚浪費之風,使鬥爭果實不能合理分配,農民運動的成果遭受破壞。目前有一些地區鄕、村幹部貪汚浪費果實的現象所以不能澈底糾正,某些地區幹部和工作隊員貪汚侵佔果實,與郷、村幹部通同舞弊是其重要原因。如不嚴加注意,聽其發展下去,其惡果是不堪設想的。

  (二)該縣縣委及時深入檢查,發現上述情況,幷作了適當處理,在幹部中展開了批評與自我批評,在羣衆中作了檢討,公開承認錯誤,大部問題已獲得解决,且藉此提高了幹部紀律觀念與羣衆觀念,挽囘了黨與人民政府在羣衆中的威信,密切了幹部和羣衆的關係。這是正確的。但對情節嚴重,羣衆極為不滿的分子,必須給以處分,不能僅僅坦白一下了事。同時,其處理决定中第二條規定「低價買的,得羣衆同意,應按該物原價補還,以賠償農民的損失」,是不妥當的;事實上羣衆不會同意,而且不論價格高低,幹部均不應購買果實,已買者堅决退囘。

  (三)類似上述情況,不但是在新豐,即在別區亦已有發生。爲了嚴肅黨紀,貫澈中南軍政委員會「關於幹部在土地改革時期的八項紀律」,糾正與防止幹部侵佔或變相侵佔羣衆果實,分局特對各級黨委指示並向各級人民政府建議:

  (1)各地應在最近召開之擴大幹部會議或其他會議上,認真檢查有無幹部侵佔羣衆果實的現象。發覺後,即應讓其進行檢討,使其認識這一錯誤的危害性,對其進行深刻敎育,並根據情節輕重,分別予以處理:一般幹部從農會直接購買果實者,一律退囘原物,並向羣衆公開進行檢討承認錯誤,對個別情節嚴重的分子,羣衆對其極爲不滿者,必須給以適當處分。

  (2)對羣衆果實應作如下規定;一、鬥爭果實的使用、分配,必須經由農民協會與農民代表會討論通過。二、所有參加土地改革的幹部(包括鄕村幹部與積極分子),不准購買或侵佔果實。這些規定,要在幹部會、代表會經過討論,製成决議,共同遵守。

  各級黨委接此通報後應引起高度注意,貫澈與保證執行。


一九五一年八月三十一日


  附:中共新豐縣委員會報告


  (一)全縣參加土地改革幹部共二百五十人,其中百分之六十以上過去沒有參加過土地改革(一部分站在曲江土地改革後從該縣調來的),缺乏羣衆工作經驗。土地改革開始後,縣委對幹部思想掌握不緊,敎育不够,因此產生了部分幹部貪圖私利而賤價購買羣衆鬥爭果實的事件。據初步深入調查,從運動開始到現在,七十天當中,已發現有購買鬥爭果實的七十七人,以三百六十九萬一千一百元共買了物資一百四十一件,實價約値五百零八萬二千六百元。購買的方式是;(1)不通過羣衆,直接向保管物資的農民幹部鬼鬼祟祟地勾搭着買,價錢很低;(2)在街上雜攤中按市價買,(確係如此,不應與侵佔果實混爲一談——分局註);(3)以原價或貧雇農主席團訂價在農協買;(4)以卑鄙手段騙借挪用鬥爭果實或通過其他人去買;(5)還未開展鬥爭即向農會訂購等。

  上述問題引起了羣衆嚴重不滿:如第一區龍江村曾經濟同志騙借農民鬥爭果實七萬元,拖欠不還。羣衆反映說:「曾同志簡直無信用,說還,現在還沒有還。」第三區鄭範增在第一區長豐工作時,與舊農會幹部秘密挪用鬥爭果實人民幣二十一萬元、二錢重金戒指一隻、皮箱一變,羣衆很不滿,現在物資仍自存放。又第一區雁塔村呂甘棠同志叫他哥哥去買(其實是他買)蚊帳、被單等件,原値人民幣二十萬元,可是只交了四萬五千元,羣衆大爲不滿,到工作組長那邊去吿發,要求退還。第一區太平村賀均南同志以一萬元買一個手錶(原價値五萬元)羣衆帶諷刺的口吻說:「工作同志是需要個手錶啊!」又第二區羅陂稽德堯買了一床棉被,一床單被及內衣、皮匣、帳眉等物資後,羣衆說:「我本想要這床棉被的,但同志要,厓(我)想都想唔到(不)到了」。第一區丘澗陳連捷(農民幹部)以四萬元買了一條七十斤生豬(原價値二十五萬元),羣衆說:「同志都買鬥爭果實,又出了這様少錢,這算是爲人民服務嗎?」第三區潘有同志買了老百姓的皮箱,舊幹部很不滿,到區工作委員面前說:「同志拿了東西不給錢,究竟如何搞?」這種變相貪汚的舉動,是損害羣衆利益、脫離羣衆的,不但降低了工作隊成信,且給壞分子以破壞的機會。

  (二)縣委對此事處理的决定:

  縣委發現這種情況之後,立即發出通知,指出這是變相貪汚違犯紀律的行爲,並决定處理辦法:(1)未經羣衆同意以低價强迫買的,應即將買物退囘,並向羣衆作深刻反省,表明我們的態度;(2)低價買的,得羣衆同意,應按該物原價補還,以賠償農民的損失;(3)依市價由街上雜攤中買來的,應於小組會上檢討有否私情和强買的事;(4)今後絕對:不准買農民鬥爭果實,並在小組長會議、中共區委書記聯席會議上强調這件事情,要各級領導加强幹部思想敎育,在工作組裏面,展開批評與自我批評。現在大部分已經處理。這次幹部集中整訓,領導上又特別提出來,要幹部展開思想檢查,一部分犯了錯誤的幹部在大會上反省,通過這些事實以敎育幹部,提高幹部紀律觀念與羣衆觀點。

  (三)處理的結果:

  處理以後,犯錯誤的同志經過當衆反省,個人檢討,小組批評,向組織坦白,寫反省書以後,得到一次重大的敎育,認識了這是違犯紀律損害羣衆利益的可恥行爲,並深深體會到革命隊伍裡爲人民服務的觀點與紀律,是爭取勝利的保證,是行動的準縄,是考驗每一個革命幹部的標準,加强今後遵守紀律的自覺性。

  羣衆普遍滿意。認識了我們紀律嚴明、公道。如第二區羅陂工作隊退回果實後,羣衆反映說:「現在同志的確爲我們服務的。」當地農民幹部見了同志這樣做,受了敎育,也把過去買的拿出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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