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51年第3卷第4期

1951年09月30日出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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堅决制止侵佔農民鬥爭果實的非法行為

長江日報短評


  據本報廣西通訊站反映的材料,證明廣西欽廉專區部分地區幹部侵佔農民鬥爭果實的惡劣現象,是十分嚴重的。在這些地方,有一部分鄕村幹部和農民協會組織,不但不及時幫助農民公平合理的分配鬥爭果實,以便解决農民的生活和生產困難,却擅定規則,違法强迫農民把果實拿出一部或大部「歸公」,幹部和農會,則把這些「歸公」的農民的果實,任意揮霍浪費,亂支亂用,甚至貪汚自肥。最奇怪的是,這些地方的上級領導機關,對上述混亂現象與錯誤行爲,不但沒有採取有效的辦法加以制止和處理,像靈山縣的黨政領導機關,反而也乘機「撈一把」,侵佔了農民的大批果實,用來給自己小機關蓋房屋和備置傢俱,作爲自己機關的開支。

  上述這些地方的幹部,忘記了一條根本原則,就是:一個革命幹部,只有爲人民服務、爲人民興利除弊的義務,而沒有侵犯羣衆利益的權利。而這些幹部,却與此原則相反,只想到個人或小機關的利益,甚至爲了自己的享受,爲了自己機關的方便,不顧農民生活和生產困難,他們伸出一雙長長的手,去搶佔農民的果實。他們的這種行爲,違反了革命組織的根本原則,違反了國家的神聖的法紀。他們的行爲,業已引起廣大羣衆的不滿,他們已經嚴重的脫離了羣衆。而且這種現象發展下去,必然會使一部分幹部貪汚腐化,走向政治上的墮落。

  據我們所知,這種積壓、亂用農民鬥爭果實的現象,却不只是廣西欽廉專區一個地方的現象。在其他地方,也有不少的下層組織,存在着這様的問題。這就更需要大聲疾呼的引起各地注意。

  我們希望欽廉專區以及所有發生這種現象的地區的黨政領導機關,迅速加以深入的檢查,積壓未分的果實,應迅速加以合理的分配,對濫用和侵佔農民鬥爭果實的機關和幹部,不論是較高級機關或基層組織,不論是負責幹部或基層幹部,都應指令他們照數退還農民,並對他們加以敎育,啓發他們進行檢討,認識錯誤,並保證以後不得再犯。對少數情節嚴重的分子,或屢敎不改的分子,應給予紀律制裁,依法懲處。同時,通過這種檢查,也可以進一步審查我們的下層政權和農民協會組織,發現混入的異己分子,予以淸洗。進行這樣的處理之後,應向廣大農民公佈,以挽囘我們在羣衆中的政治影響,同時應該進一歩敎育和提高農民,發揮他們對幹部的監督作用。我們希望欽廉專區和其他同樣存在這個問題的地區的領導機關,把對這個問題檢查和處理的結果吿訴我們。


(一九五一年八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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