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51年第3卷第4期

1951年09月30日出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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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各省、市各界人民代表會議協商委員會工作的意見

(一九五一年七月十九日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

全國委員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五次會議通過)


  一、迄今已與人民政治協商會議全國委員會發生聯繫的省、市協商委員會中,有些已開始代行着全國委員會地方委員會的職權,有些已初步地建立起自己的機構,並或多或少地進行了下列各方面的工作:

  1、協同政府籌備人民代表會議。

  2、在人民代表會議閉幕之後,組織各代表以各種方式向各界人民傳達代表會議的决議,經常與各代表聯系,接受他們的意見,並經過他們蒐集人民的意見,及時反映給人民政府。

  3、審議政府交議的文件和法案。

  4、協助政府動員人民參加各種運動,如抗美援朝、土地改革、鎭壓反革命等等。

  5、發起並推動各民主黨派、人民團體、民主人士進行時事敎育和政策學習。

  以上的活動都獲得相當的成績和初步的經驗。

  二、但也應該指出,由於協商委員會是一個新的創造,還沒有多少經驗,有些地方對它還不够熟悉,甚至不够重視,因而往往不免流於形式,不能够很好地發揮其應有的作用。各地说協商委員會普遍存在的缺點,是缺乏經常的和全面的工作。有的除了舉行人民代表會議和協商委員會的會議以外,幾乎再沒有什麼工作;有的除舉行人民代表會議和協商委員會會議外雖還有一些活動、但缺乏計劃性與主動性,因而也就缺乏經常性,往往事到臨頭,大忙一陣,突擊過去,活動又呈停頓。或則雖有些經常活動而範圍不够寬廣,內容不够豐富,往往對於配合政府推行政策法令這一方面的活動較多,而主動地聯繫人民,反映人民的意見和需要則不足;對於協助政府的工作較多,而對於協助各民主黨派、人民團體和民主人士團結進歩的統一戰綫工作則很少。還應該指岀,有些地方,對協商委員會和某些有關方面的關係上,特別在和政府的關係上,存在着若干不正確的或不恰當的看法和作法。如有的地方政府把它看成是政府的隸屬機關,對它頒發指示或命令。有的地方把協商委員會看成代議機關,凡是政府要作的工作都要提交協商委員會通過或追認。又如有的地方協商委員會的工作和會議與政府的工作和會議攪在一起,或则代辦了政府的工作,或則放鬆了本身的職責。此外,有些地方協商委員會在與當地中共統一戰綫工作部和各民主黨派、人民團體的關係上,也還有些模糊不淸。

  三、產生上述這些問題的主要原因是對協商委員會的性質和作用認識不足,重視不够或有所偏重。協商委員會是各民主黨派、人民團體和民主人士的政治協商機關,又是經過各民主黨派、人民團體和民主人士去團結各民主階級的統一戰綫組織。因此協商委員會的任務是一方面要協助政府聯繫和動員人民,審議和推行政策法令;又一方面要加强各民主黨派、人民團體和民主人士的團結進步工作,經過他們去團結和教育各民主階級的人民。這兩方面的任務是不可分離的。缺了一個方面,任務就不完全;缺了這一方面,另一方面的工作也就做不好。在同人民政府的關係上,應該明確:協商委員會不是政權機關,也不是政府的隸屬機關,而是協商、建議機關,它對政府的關係是協商、建議和協助政府聯繫人民推動工作的關係。在同各民主黨派和人民團體的關係上,協商委員會不是它們的領導機關。而是它們的協商和團結合作的機關,協商各民主黨派和人民團體的一切帶共同性的或互相有關的事情,取得共同推行,而不干涉它們的內部事務。協商委員會與中共統一戰線工作部之間,也是協商和團結合作的關係,中共統一戰線工作部自當儘量協助協商委員會的工作和活動。

  四、兹依據上面關於協商委員會的性質的了解和各地實際經驗,按照省各界人民代表會議組織通則第九條和市各界人民代表會議組織通則第十條的規定,將協商委員會的工作具體列舉如下:

  1、經過人民代表會議代表及各民主黨派、人民團體、民主人士,協助人民政府實行各界人民代表會議的决議,並了解其執行情况。

  2、經過人民代表會議代表及各民主黨派、人民團體、民主人士,協助人民政府聯繫人民,徵求並反映人民意見。

  3、審議政府交議的文件和議案。

  4、有系統地蒐集政治法律、財政經濟、文敎衛生、市政建設、宗敎事務及共他方面的材料,進行硏究,提出意見,供政府採擇。

  5、分別地或聯合地召集各界人士的座談會,協助人民政府解釋政策法令並徴求對於政策法令的意見。

  6、接受人民的建議、詢問、要求、申訴與批評,並負責加以適當的處理,務使有着落有交代。

  7、協助與推動各民主黨派、人民團體、民主人士參加各種人民革命運動及建設工作。目前尤要有計劃地組織工作團、參觀團、視察團等,參加抗美援朝、土地改革及鎮壓反革命的三大運動。

  8、組織時事座談會和學習會,協助人民代表會議代表、各民主黨派、人民團體、民主人士進行時事的、政策的和理論的學習。

  9、協助各民主黨派、人民團體、民主人士解决相互有關的問題,加强其團結與合作。

  10、對各民主黨派的發展及訓練幹部等工作予以可能的協助。

  11、協同人民政府籌備下屆各界人民代表會議。代行全國委員會地方委員會職權的省、市協商委員會,並須執行「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全國委員會關於地方委員會的决定」第四條各欵所規定的任務。

  省、市協商委員會為要很好地完成上述的工作和任務,必須適當地健全自己的組織。現在有些協商委員會的機構太不健全,太不充實,也是缺乏經常工作的原因之一。因此各地協商委員會應建立與充實秘書處(室)等機構,配備專職幹部,並根據當地工作情况的需要,成立各種委員會(如政治法律、財政經濟、市政建設、文敎衛生、宗敎事務等),吸收協商委員會及各界人民代表會議的代表參加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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