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51年第3卷第4期

1951年09月30日出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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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全國委員會暨

省、市協商委員會關於處理人民意見的試行辦法

(一九五一年七月十九日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

全國委員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五次會議通過)


  一、爲了密切政府與人民間的聯系,中國人民政府協商會議全國委員會與省、市協商委員會應以接受與處理人民意見爲其重要工作,並指定專人管理。

  二、人民意見包括建議、詢問、要求、申訴、批評等事項,無論是口頭或書面提出,均須認眞處理,務使有着落,有交代。

  三、全國委員會或省、市協商委員會對於人民意見,應按其性質自行處理或分別交由人民政府、民主黨派、人民團體等有關負責機關處理。

  四、前項有關負責機關對全國委員會或省、市協商委員會轉送的人民意見,務須儘速予以處理和函覆,以便轉致原提意見人,倘久延未辦,全國委員會或省、市協商委員會應注意催促。

  五、全國委員會或省、市協商委員會對於人民所提意見,一時不易解決者,應先函覆原提意見人預作聲明。其因情形特殊不能處理者,亦應函吿其原因和理由。

  六、全國委員會或省、市協商委員會對於處理人民意見的工作,應每半年作總結一次,省、市協商委員會並須將總結報吿全國委員會。

  七、縣各界人民代表會議常務委員會及大城市的區各界人民代表會議協商委員會對於人民意見得參照本辦法處理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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