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51年第3卷第4期

1951年09月30日出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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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縣各界人民代表會議常務

委員會職權補充規定的命令

(中央人民政府政務院一九五一年八月十八日命令公佈)


  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全國委員會常務委員會為了使縣各界人民代表會議常務委員會的職權更加明確起見,建議對於「縣各界人民代表會議組織通則」第十條列舉的縣常務委員會的職權,補充修訂如下:

  一、組織與推動縣人民代表會議代表,在各種場合,以各種方式,傳達人民代表會議的决議及縣人民政府政策法令,並協作推行。

  二、經常地聯繫人民代表會議代表、民主黨派、人民團體、民主人七,並經過他們廣泛地聯繫人民,協助政府動員人民進行各種工作,有計劃地蒐集各方面意見,及時建議政府採擇。

  三、接受人民的建議、詢問、要求、申訴與批評,負責加以適當的處理,務使有着落有交代。

  四、負責進行縣人民民主統一戰綫工作,加强各民主黨派、人民團體和民主人士的團結與合作。

  五、組織座談會和學習會,協助與推動各民主黨派、人民團體和民主人士關於時事、政策和理論的學習。

  八、接受與辦理省(行署區)協商委員會委託事項與建議。

  七、負責進行下屆各界人民代表會議的準備工作。

  上項建議,經提出本院第九十六次政務會議討論通過,並經報請中央人民政府主席批准,特令公佈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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