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51年第3卷第4期

1951年09月30日出版

首页 > 政务公开 > 省政府公报 > 1951年 > 第3卷第4期
【打印】 【字体:

關於貫澈執行婚姻法的命令

(中南軍政委員會一九五一年八月二十四日發佈)


  爲了貫澈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澈底廢除包辦、强迫、男尊女卑、漠視女子利益的封建婚姻制度,實行男女婚姻自由、一夫一妻、男女權利平等、保護婦女和子女合法利益的新民主主義的婚姻制度,本會曾於本年三月一日以(五一)會司字第〇七四五號指示各級人民政府嚴格執行。由於人民政府和羣衆團體對婚姻法進行了一些宣傳敎育,有的地方幷對執行情況作了檢查,因此,婚姻法的執行已獲得了初步成績。一部分羣衆對婚姻自由、男女權利平等的婚姻制度,有了較正確的認識,羣衆中的婚姻糾紛,有些已得到了正確解决,提高了羣衆的反封建鬥爭性和生產的積極性。但由於長期封建制度所造成的封建思想、習俗還濃厚地殘存在羣衆中,部分幹部的封建殘餘意識尙未澈底淸除,對婚姻法的精神體會不够。有些鄕村幹部與司法人員,或多或少的作了封建婚姻制度的維護者;有的地方政府對婚姻法的執行尙重視不夠,沒有進行有系統的硏究佈置和組織幹部認真學習,對發生的問題未及時處理,以致婚姻法未得很好地貫澈執行。社會上特別是農村中,不合理的婚姻制度仍未得到有效的改革;甚至仍常有逼殺、虐殺、姦殺、租妻、納妾、搶親、干渉寡婦婚姻自由和溺嬰等現象發生。這不僅嚴重地侵犯了人權自由,而且極端不利於新社會秩序與生產的發展。爲此,特重申前令:

  一、各級政府,必須普遍深入地進行貫澈實施婚姻法的宣傳敎育工作。首先在幹部中要進行認證學習,體會婚姻法的精神實質,特別是深刻認識實行婚姻法對於肅淸封建勢力的殘餘、對於建設新民主主義社會的重大政治意義;必須以各種方法,綜合各種工作和運動,對羣衆進行宣傳敎育,要作到家喩戶曉,人人皆知,淸除男尊女卑的偏見,逐歩消滅殘存在羣衆中的封建思想。同時着重宣傳新民主主義社會中夫妻關係的原則,提倡婚姻自由、男女平等、民主團結、勞動生產的新夫婦與新家庭,使之造成良好的風氣,以使婚姻法與羣衆的利益密切地結合起來。

  二、各級人民政府必須將貫澈執行婚姻法作爲日常重要工作之一。要根據婚姻法及本會指示的基本精神,結合本地情况,訂出適宜的、系統的改革封建婚姻制度的具體計劃;幷配合當地民主婦女聯合會將最近半年來執行婚姻法的情况,進行一次檢查。對積壓的案件應迅速與正確地加以淸理,發現偏差,要立即糾正,對有違抗婚姻法以致造成迫害、虐殺等犯罪行爲者,必須依法嚴格懲處。堅决克服某些幹部對人民生命安危漠不關心的官僚主義態度,敎育幹部對自己有關的婚姻問題的處理,必須以身作則。對婚姻問題的典型事例,須在地方報紙上公佈,以敎育羣衆。民政、司法部門的工作報吿,應將執行婚姻法的情況作爲內容之一。

  三、各地處理婚姻糾紛,必須嚴肅愼重,複雜案件應深入調查硏究,聽取羣衆意見;幷吸收民主婦女聯合會幹部參與陪審,以求逹到正確合理的處理問題。典型案件可採用就審或公審的方式,以收到敎育作用;同時又必須克服處理問題的拖延現象,糾正某些幹部處理問題時,對離婚後婦女生活和子女撫養敎育等問題不予適當解决的偏向。

  四、明確處理職權:婚姻糾紛案件,鄕人民政府只能進行調解(可吸收民主婦女聯合會、農民協會參加)。如調解無效,應轉報區人民政府或縣(市)人民法院依法處理。男女雙方如逕向縣人民法院請求解决,區、鄕人民政府不得干涉阻撓。

  五、本會(五)會司字〇七四五號指示中所列婚前檢查一項,可暫緩執行。目前着重宣傳敎育,在條件成熟羣眾思想上有所準備後,再酌情試行,但事前須經省(市)以上人民政府批准。

手机阅读

打印

下载、打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