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51年第3卷第4期

1951年09月30日出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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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強與鞏固人民革命的法治

人民日報社論


  中央人民政府委員會第十二次會議通過了『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法院暫行組織條例』及『中央人民政府最高人民檢察署暫行組織條例』、『各級地方人民檢察署組織通則』。這對於今後我國人民法院工作和人民檢察工作的建設,對於我國人民革命的法治,即人民民主專政制度的進一步的,加强與鞏固,是具有極重要意義的。

  人民法院和人民檢察機關,都是人民民主專政的重要武器。它們的基本任務,都是爲人民服務,代表人民羣衆的利益,維護新民主主義的社會秩序,而與一切危害人民革命、危害人民合法權益的反動行爲及違法行爲,進行堅決的鬥爭。

  『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法院暫行組織條例』規定了人民法院的性質和它的各種制度。根據這個條例,我們可以看到,人民法院是以審判及進行關於法紀的宣傳敎育爲職務,並以此來實現『鞏固人民民主專政,維護新民主主義的社會秩序,保衛人民的革命成果和一切合法權益」的總任務。這是它和一切反人民的法院根本不同之點。

  人民法院的審判制度和工作作風,是便利羣衆、聯系羣衆、依靠羣衆的,是爲人民服務的。它决不單憑訴狀、供詞與辯論來進行審判;而着重於實地的調查研究,瞭解案情的全部眞相和充分證據,然後才依法判决。因此,它常常根據各種不同案情的需要,而採取必要的就地審判、巡廻審判、人民陪審等審判方式;堅决廢棄反動與落後的主觀武斷的審判方式。

  同時,與一切消極地等待訴訟和單純懲罰等反動與落後的法院制度相反,我們的人民法院一向重視並採用各種方法,進行關於法紀的宣傳敎育工作。它不僅敎育人民減少犯罪,減少糾紛;而且敎育人民積極地參加新社會的建設。人民法院向來把關於司法的宣傳敎育工作,看作審判制度的一個重要的組成部分。進行法紀宣傳敎育的結果,將大大地提高廣大人民羣衆的覺悟,使人民羣衆能够預防犯罪和糾紛的發生,因此也就使司法工作從被動引向主動,從消極引向積極。這樣的法院制度只有在我們的新民主主義的社會條件下才能够實現。這也就是我們的人民法院在本質上的優越性的所在。

  『中央人民政府最高人民檢察署暫行組織條例』和『各級地方人民檢察署組織通則』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的人民檢察機關總的任務,是檢察政府機關、公務人員和一般國民,看他們是否嚴格地遵守共同綱領和人民政府的政策法令。在目前,對於反革命案件及其他嚴重危害國家利益的刑事案件,實行檢察,提起公訴是十分重要的;因爲不如此就不能達到鞏固人民民主專政的基本目的。人民檢察機關,對於一切危害國家,危害人民利益的反革命分子,對於一切公務人員的違法亂紀行爲,對於全國國民個人或集團侵犯國家、侵犯人民利益的刑事案件,是負有最高的檢察責任的。這種工作的加强,無疑的將會極大地加强我們人民革命的法治。

  人民革命法治的實現,是與人民革命的整個成果分不開的,是與人民民主主義的政治、經濟與文化建設的成就分不開的。這種法治的思想,不但與反動的所謂「六法全書」的觀點决不相容,而且與一切超現實的敎條主義也有原則的區別。它是實事求是、從中國實際出發的思想,是以毛澤東思想爲基礎的。

  在這裡,應該批判一種錯誤的觀點。這就是過早地强調人民司法機關不受地方人民政府干涉的獨立性,主觀地要求建立一套脫離實際的所謂正規制度。在中國現實的情况下,我們的人民法院和人民檢察署應該受其上級業務機關和各該級人民政府委員會的雙重領導。這不僅因爲中國的革命政權是由地方發展到中央,而且因爲中國是一個大國,現在中國革命才取得基本勝利,對於帝國主義和封建主義的長期統治所造成的政治經濟的不平衡,以及我們現在工作上的不平衡,在短期間還很難完全克服的原故。因此,在目前情況和幹部困難的條件下,如果各級工作機構,祇强調中央垂直的集中領導,而否認地方因地制宜的統一領導(即在具體工作上的雙重領導),那末,在實際上就不可能迅速建立與健全機構、作好工作,也就不可能對全國司法工作實現其正確的領導。因此,這是一種脫離中國實際的錯誤觀點。此外,有的人不顧目前的實際條件,過早地憑空地要求立即製訂全套的法律條文等等,這些顯然也都是不合實際的觀點,必定堅决加以糾正。在今後司法工作中,毎個人民的司法工作者都應該自覺地預防與克服反動的『六法全書』觀點及敎條主義或經騐主義的錯誤。這様才能保證中央人民政府的政策法令能够貫澈執行,而不至於發生偏差。

  爲了正確地貫澈執行上述關於人民司法建設的三項重要法規的原則和精神,把爲人民服務的立場和從實際出發的實事求是的觀點、方法和作風貫澈到全部人民司法制度(包括審判制度、檢察制度和司法行政制度)中去,全國的司法工作者,應將這三項法規,加以系統的硏究;並就自己作的具體情况,聯系上述三個法規的精神,有計劃地深入展開學習,檢查工作,統一思想,端正作風,掌握人民審判機關和人民檢察機關的實事求是、爲人民服務的基本原則;從實際出發,反對『六法全書』觀點與任何敎條主義或經騐主義,進一步依靠人民羣衆,爲加强與鞏固人民革命的法治而鬥爭。這就是當前人民司法工作者的主要任務。


(一九五一年九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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