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沒收反革命罪犯的財產的規定
(廣東省人民政府一九五一年八月三十一日粵經秘字第三七號通令)
本省各地先後大張旗鼓鎭壓反革命,大部地區,正在進行,轟轟烈烈的土地改革,關於反革命份子與逃亡地主,如有存欵在銀行,政權機關應如何處理,以及應經過何種手續提取問題,本府特作如下指示:
(一)關於沒收反革命罪犯的財產,應遵照政務院的統一規定辦理。現將此項規定抄發,希參照研究執行。(編者按:政務院「關於沒收反革命罪犯財產的規定」已載本報三卷一期)
(二)地主財産之處理,主要以土地法爲依據,如地主本人願意,經法庭判决,以其在銀行存欵之存單摺抵償農民淸算,由農會證明,可憑單摺向銀行支付其應支付之數量,如係不法地主,經法庭判决,其財產確定由農民分配或判償受害人時,經區以上人民政府開通知書,由銀行實行凍結。
各地政府應先設法通知本人囘鄕淸理,逾期不歸時,農會可開收據(並聲明原存單摺作廢)向銀行提取,惟兼營工商業之地主,其存欵確係由工商業收入,而存欵時間又係在解放以前,並以本人名義開戶者,得視同爲工商業之一部,不能隨意凍結或由羣衆自由提取,只在其以單摺賠償農民後始可支取,又此項對地主在銀行存欵之處理辦法,只能作爲内部掌握,因爲考慮到地主存欵於銀行,較之把現金帶走爲好,所以不宜大張旗鼓來進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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