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南區土地改革地區
一九五一年農業稅暫行條例
(中南軍政委員會一九五一年八月十六日命令施行)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本條例根據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共同綱領第四十條的規定,並參照本區土地改革後農村實際情況制定之。
第二條 本區土地改革地區的農業稅,以戶爲單位,按農業人口每人平均農業收入累進計徵。
第三條 凡有農業收入的土地,除本條例另有规定者外,均由其收入所得人繳納農業稅。典當地的農業稅,由承典當人繳納。
第四條 下列各種土地免納農業稅:
一、荒地(係指從未墾種及雖經墾種又遭人力不可抗拒的災害而致荒蕪的土地)。但因怠於耕作而致荒蕪者,不免。
二、以試驗爲目的的農場、林場和苗圃,經縣(市)以上人民政府批准者。
三、種植保安林或以荒山荒地種植木材林者。
四、學校、孤兒院、養老院、醫院的自耕上地,經縣(市)以上人民政府批准者。
五、機關部隊的農業生產收入,已向國家繳納生產任務者。
六、城市及其郊區的土地,已劃定徴收地產稅者。
七、無經常收益的宅地,場院,隙地等。
八、經中南軍政委員會呈請中央人民政府政務院批准者。
第五條 下列各種土地在規定期間內免納農業稅:
一、墾種生荒地,分別不同情況在三年至五年以內者。
二、墾種熟荒地,分別不同情況在一年至三年以內者。前兩項規定,棄熟墾新或墾種山荒而未經縣(市)人民政府批准者,不適用。
三、輪歇地在其輪歇之年者。
「輪歇地」係指耕地因自然條件的限制(如山地土質壊),當地習慣耕種一年或數年即需歇息一年或數年,始能再行耕種的土地。
四、經中南軍政委員會特准在一定期間免稅者。
第二章 農業收入和農業人口的計算
第六條 農業收入的計算,以土地的常年應產量爲標準,以市斤爲單位。
「常年應產量」係指土地的自然條件,一般經營情況和種植習慣,在平常年成下全年所應收穫的產量。
常年應產量的計算,以當地種植最多的主要糧食(以下簡稱主糧)爲標準,其他糧食折合主糧計算。
第七條 同等的土地,因勤勞耕作、善於經營或種植經濟作物,其收穫量超過常年應產量者,仍照常年應產量計算,不多計;因怠於耕作,其收穫量不及常年應產量者,亦照常年應產量計算,不少計。
第八條 凡因興修水利,或以其他方法改良土地,而提高常年應產量,其費用,屬於私人自籌者,常年應產量,在五年以內不改訂;屬於國家興辦者,常年應產量,在三年以內不改訂。
第九條 一般林業特産(如茶山、桐、漆、竹園、桑等)及其他特產(如魚池、藕塘等)其計徵辦法,由省(市)人民政府擬訂,報請中南軍政委員會批准。
爲獎勵育苗,凡以耕地經營的苗圃,自有收益之年起,按耕地種植的主糧常年應產量的三成,合倂該戶其他農業收入依率計徵。
第十條 農業人口按塡造農業稅分戶淸册時農戶的實有人口計算,其不以農業收入爲主要生活來源者,得不計。但下列人員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革命軍人和供給制、包乾制工作人員,得在本人家中計入農業人口。女革命工作人員結婚後,在夫家或在母家計人口,由本人自願,但須通知雙方鄕敬府(並附所在機關、部隊出具證明)。
二、烈士家屬計算農業稅時,得將烈士名額,附入農業人員數內,以示優待。
三、雇工在本人家中計農業人口,不在雇主家中計。
四、凡依照土地改革法的規定,一口人或兩口人的貧苦農戶,分得多於一口人或兩口人的土地,在計算農業稅時,一口人的農戶得按兩口人計算農業人口,兩口人的農戶得按三口人計算農業人口,以資照顧。
五、凡常年寄居親友家並賴其生活者,得在親友家計入農業人口,本家不計,但須由原鄕政府證明。
六、由公家供給的幹部子弟及全公費生,不得在本人家中計農業人口,但軍事學校的學員,得在本家計入農業人口。
七、兄弟分居,輪流瞻養其父母者,由兄弟協商,只在一家計農業人口。
八、子女出嗣,在嗣父母家生活者,得在嗣父母家計農業人口。
九、未判决的案犯,得在本人家中計農業人口,已判决的案犯,其生活由家庭供給者,在本人家中計人口;由公家供給者,不得計入本家人口。
十、因災荒出外謀生者,仍計入本家人口;三年以上無音信者,得不計。
第三章 稅率與計徵辦法
第十一條 以戶爲單位,按農業人口每人全年平均農業收入不超過一百,五十市斤主糧者,免徵。
依前項規定,在一縣範園內納稅戶不及農業戶百分之九十者,其起徵點得遞降至一百二十市斤,由省(市)人民政府根據各該縣(市)具體情況規定之。
第十二條 農業稅的稅率規定如下:
稅級 |
全家每人平均全年農業收人 |
稅率 |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16 17 18 19 20 |
150斤以下 150斤以上,不足200斤 200斤以上,不足250斤 250斤以上,不足300斤 300斤以上,不足350斤 350斤以上,不足400斤 400斤以上,不足550斤 450斤以上,不足500斤 500斤以上,不足550斤 550斤以上,不足600斤 600斤以上,不足670斤 670斤以上,不足740斤 740斤以上,不足810斤 810斤以上,不足880斤 850斤以上,不足950斤 950斤以上,不足1050斤 1050斤以上,不足1150斤 1150斤以上,不足1250斤 1250斤以上,不足1350斤 1350斤以上,不足1450斤 1450斤以上, |
免徵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16% 17% 18% 19% 20% 21% 22% 23% 24% 25% |
說明: (1)本表的計算以主糧爲標準,以市斤爲單位,按原糧計算,如以細糧作主粮者,應將全家每人平均全年農業收入折合細糧計算之。 (2)表列起徵點150斤,依第十一條的規定得遞降至120斤,即第一級150斤以上不足200斤,應改爲120斤以上不足200斤。 (3)本稅率採用起徵點的全額累進計算方法舉例如下:每人平均收入200斤,應納稅額爲200斤乘7%等於14斤,每人平均收入500斤,應納稅額爲500斤乘13%等於65斤。 (4)本税率表及本例所规定之各项固定税率均不包括地方附加粮。 |
各級人民政府必須嚴格依照本條例所規定的稅率計徴,不得自由增加或減少。
第十三條 農業稅地方附加,不得超過正稅的百分之二十,隨同農業稅附徴之。
第十四條 爲獎勵耕畜飼養,依照中南區生產十大政策第七項的規定,凡實際參加農業生產的耕畜,每頭扣除稅額(細糧)十斤,非參加農業生產的牲畜,不予扣除,各級人民政府必須嚴格審查。
第十五條 凡農業收入不能以人口平均計算者,依下列規定計徵:
一、學校、孤兒院、養老院、醫院、公園的耕地收入,用作各該機關、團體經費者,其耕地,雇工經營者,按其農業總收入的百分之七計徵;出租者,按其租額的百分之十計徵。
二、公營農場,按其農業總收入的百分之十計徵,出租部份按其租額的百分之二十計徴。
使用機器耕作,或有其他進步設備的合作農場,或私營農場的計徵比例,由各省(市)人民政府規定,報請中南軍政員委會批准。
三、喇嘛廟、淸眞寺的耕地,自耕者,按其農業總收入最高徵收百分之十;雇工經營者,按其農業總收入最高徵收百分之十五;出租者,按其收租額最高徵收百分之二十。
四、分配土地時,留出的調劑土地,由農會耕種者,按應產最的百分之十三計徵;出租者,按應收租額或分糧比例的百分之十五計徴,佃耕者,合倂本家計徵;農戶代耕者(全部收益歸代耕者),按自耕地合倂計徴。
第十六條 凡納稅戶的土地,分散在外省(市)縣(市)者,其農業稅依下列規定計徵;
一、省、縣、區、鄕交界處的自耕地、佃耕地,一律就納稅戶所在地合倂計徵。
二、出租地分散外省(市)者,就土地所在地單獨立戶按人計徵。
三、出租地分散在本省各縣(市)或本縣(市)各區、鄕者,其應合倂計徵或分別立戶計徵,由各省、縣(市)人民政府依納稅之便利規定之。
第十七條 出租地或佃耕地的農業稅,由業佃雙方按各自收入,分別依率計徵,事先有關於繳納公糧協議者,得依其協議計徵。出租地收入或佃耕地收入一百斤均作一百斤計算,不再加成或減成。
第十八條 土地改革時,農民分得地主、富農出租或自耕的靑苗地,依照分糧的原則,雙方(地主與新分地戶或原佃戶與新分地戶)或三方(夥種地爲地主、富農與原耕戶與新分地戶)各按分糧比例,分別依率計徵。
第四章 調查、徴收與減免
第十九條 農戶的農業人口、土地畝數、租佃關係和常年產量的調查、評議、核定和稅額的計算,按下列方法進行:
一、各省(市)人民政府須依照中南軍政委員會頒佈的「中南區查田定産實施辦法」,指可所屬各專、縣(市)人民政府,有領導有計劃的推行查田定產工作。
關於人口的增減,土地的合法轉移及租佃關係的變更,每年調查改算一次。
二、各鄕農業稅調查評議委員會依縣(市)人民政府公吿的各類各等土地的標準産量,並調查農業人口與租佃關係,計算農戶的農業收入,塡造農業稅分戶淸册,報縣(市)人民政府核查。
三、縣(市)或區人民政府根據農業稅分戶淸冊,依本條例的规定,計算各戶應納稅額,塡造農業稅徵收淸册。
第二十條 農業稅全年一次計算,分夏秋兩季徴收,夏秋分徵比例,參照夏秋產最佔全年常年應產量比例規定之。夏收特少地區,得於秋季一次徵收。
第二十一條 農業稅以徵收當地主糧爲主,但爲便利人民繳納,得折徴現欵或其他糧食及農產品。折合比例,由各省(市)人民政府本公私兼顧的原則依照富地一般比價擬訂,報請中南軍政委員會財政部批准執行。
第二十二條 農作物收穫後,由縣(市)人比政府根據農業稅徵收淸册,發出納稅通知書,納稅人須按納稅通知書的規定,將應繳粮食,現欵或其他產品,按期送繳指定的收粮倉庫或機關,並取得正式收據。
運送路程,往返超過一百華里者,其超過里程,應按當地一般運價發給運費,其發費規定,由省(市)人民政府擬定。
第二十三條 納稅戶所繳糧食,必須晒乾揚淨,不得摻水摻雜。
第二十四條 納稅戶如認爲有調查不實,評議不公或計算錯誤等情事時,得向農業稅調查評議委員會聲請復議、復核。如仍有不服,可再向鄕、區、縣人民政府申訴;鄕、區、縣人民政府應即時調查,由縣人民政府依法裁定,但在申訴期間,納稅戶須按原定稅額如期繳納,俟裁定後淸理之。
第二十五條 凡遭受水、旱、風、雹、病、虫等災害,經調查屬實,依法予以減免,其減免辨法另定之。
第二十六條 革命烈士家屬、革命軍人家屬、供給制工作人員家屬和老、弱、孤、寡,殘廢等特別貧困者,經鄕農業稅調查評議委員會評定,報請縣(市)人民政府批准,得減免其稅額。
第五章 獎 懲
第二十七條 凡根據本條例在徵粮及查田定產工作中,有下列表現者,得給予表揚獎或獎勵:
一、徵粮人員切實依照本條例辦事,作風良好,工作積極者。
二、查田定產人員,認眞負責,大公無私,使農業稅負担公平合理者。
三、納稅人忠實報吿土地畝數和產量,並踴躍繳納好粮,起模範作用者。
第二十八條 凡違犯本條例的規定,虛報人口、地畝、產量、逃避納稅者,經調查屬實,除訂正補繳外,並得由縣(市)人民政府處以逃避稅額部分的百分之五十以下的罰金。如有抗稅或破壞徵粮工作情節重大者,得送人民法院處理。
第二十九條 行政人員在征粮工作中,有營私舞弊或違法失職,致使國家、人民蒙受損失者,予以行政處分;情節重大者,送人民法院處理。
第六章 附 則
第三十條 各省(市)人民政府,得根據本條例,參照當地具體情况,擬訂各該省(市)農業稅暫行條例施行細則,報請中南軍政委員會核准施行。
第三十一條 少數民族聚居地區的農業稅徵收,應照顧其困難,其徵收辦法,由各該省人民政府另行擬訂,報請中南軍政委員會核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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