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正中南區促進城鄕物資交流
實行簡化徵稅手續暫行辦法
(中南軍政委員會一九五一年九月十一日命令公布)
第一條:爲加强城鄕物資交流,促進國民經濟恢復與發展,並豐富稅源,充裕國家財政收入,特製定本辦法。
第二條:各級稅務機關對簡化徵稅手續,悉依本辦法辦理。
第三條:關於臨時商業稅:
一、農民運銷自產的農產品,一律免徵臨時商業稅,其免稅證明,由當地區鄕或村人民政府塡發。
二、行商每次運貨入市時,直接取保納稅的規定一律取消;但仍須按章繳稅。
三、行商落貨於行棧、座商、住戶者,由行棧、座商或住戶向稅務機關負責保證納稅;落貨於已和稅務機關建立代徵臨時商業稅之行棧或座商者,應由行棧或座商扣繳臨時商業稅。
四、凡行商持有行商營業證或照中南區行商管理暫行辦法規定之證明文件,得向稅務機關請領臨商運銷貨物證明單,憑單運貨入市,以資簡化查驗登記手續。
五、肩挑小販應於各該行業交易塲所交易。其全部貨價已達起徵點者,由市塲管理處代收稅欵,代繳臨時商業稅;其不能進入各該行業交易塲所者(或無市塲),應向就近稅務機關指定代扣單位報繳臨時商業稅。
六、各地行棧或交易塲所受託代扣代繳稅欵時,如有包庇或夥同偷漏者,應依法處理。
七、如遇市塲貨物滯銷,須將貨物轉運他地者,稅務機關不得限制或預徵稅欵。
第四條:關於貨物稅:
一、收購商向農民收購應稅之農產品,應由其於起運時負責繳納貨物稅,稅務機關不得直接向農民徵稅,收購商亦不得向農民扣稅。
二、農民與農村手工業者產製應稅貨物,其採用查定徵收辦法者,在實查實定的原則下,一般得多產不補,少產不退,並不得限制銷售地點。
三、農民與農村手工業者產製應稅貨物之完稅價格,應按稅法規定,照當地第一次市塲批發價格評定,並適當照顧銷地與鄰近產區價格,以達到互相照顧,互相發展之目的。
第五條:凡收購商直接向農民收購產品,免予繳驗發票,但收購商應有進貨登記賬,以便查驗,將來鎖售時仍應開具發票。
第六條:各地稅務機關對貨物出入之查驗、登記工作,仍應繼續辦理。
第七條:各地稅務機關執行稅務檢查,應在運銷要道或集散市塲有計劃有組織的重點進行,不得沿途攔阻或繁瑣檢查。
第八條:各地稅務機關辦理納稅手續,應力求簡捷,避免拖延積壓,以加速城鄕物資交流。
第九條:各省(市)及專署(市)稅務機關,可依照本辦法規定,參照各地具體情況,擬具實施細則,報請當地省(市)人民政府批准執行。
第十條:本辦法自公佈之日起施行。
第十一條:本辦法公佈後,原於本年六月十一日以(五一)會財字第二四四八號令公佈之「中南區促進城鄕物資交流實行簡化徵稅手續暂行辦法」作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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